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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分红的财税处理

2015-12-16李永建

财会通讯 2015年5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薪金奖金

李永建

劳动分红的财税处理

李永建

劳动分红,是指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之后,再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或超额利润向劳动者进行分配的制度。劳动分红形式上类似于奖金,但是与奖金又有着本质的差别:奖金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超额劳动的报酬,在企业的成本中体现;而劳动分红是源于劳动要素收益的分配,以劳动者群体为对象,在企业的利润中进行分配。劳动分红来源于企业的利润,企业有利润,是存在劳动分红的必要条件。劳动分红具有诸多优点:深化和发展了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全,以按劳分配为主,其它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原则,符合经济的一般规律;强调了劳动要素与其它参与收益分配的要素权利平等,并且所分配的份额应大于其它要素分配的份额;从制度和形式上保证了劳动要素的收益分配。那么,劳动者取得的劳动分红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何缴纳?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分红是否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一、在个人所得税方面

由于分红存在着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类型,个人所得税法针对不同分红形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式。

1.红利(股东按股份应分配的利润)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动分红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例如,王某拥有某股份公司5%的股份,2015年4月公司按股份发放的分红款180000元。张某是该公司的一名职工,2015年4月公司从利润中支付的劳动分红款项60000元。那么,王某以股东身份获得的分红款180000元是股金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税;张某以职工身份获得的款项60000元应是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分红的税前扣除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由于企业支付权益性投资者的分红,属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国发〔1990〕59号)规定:“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劳动分红等全部工资收入,不论其资金来源及支付形式如何,均应加强管理。”《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明确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其中奖金的范围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4.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从个人所得税以及上述相关规定来看,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分红属于奖金范畴,劳动分红属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性质收入。劳动分红是源于劳动要素收益的分配,以劳动者群体为对象,在企业的利润中进行分配,只不过在支付员工报酬时,是根据企业利润作为计发工资薪金的基础。劳动分红形式上类似于股权激励性质,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并未明确列举劳动分红,但其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范畴。因此,对企业支付给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劳动分红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劳动分红的会计处理

虽然相关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未对企业支付的劳动分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笔者看来,劳动分红属于职工薪酬范围。首先,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及范围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三)社会保险;(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辞退福利;(八)股份支付。其次,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待期内形成企业的负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上市公司对于一份完整、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应按如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1.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对于需要等待期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不作会计处理。

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3.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分红就类似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分红,应根据职工提供劳务的受益对象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

职工薪酬的概念及范围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三)社会保险;(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辞退福利;(八)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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