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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2015-12-07河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熊蕾

人间 2015年4期
关键词:要件法律责任国际法

河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 熊蕾

国家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河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 熊蕾

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国家间有了某种类似制裁的规则,随后了又出现了国家法律责任的概念,使传统国际法其法律效力游离分散,缺的乏强制性的特点有了较大的改观。国家法律责任这种“硬”性因素虽然不能完全改变国际法的“软法”(soft law)性质,但在某种程度上为“条约必须遵守”这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保驾护航。总之,国际责任对于创建一个良好的国际法律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探讨其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国家法律责任;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

在一个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各种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区域利益混杂交融。这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往往是激发国际争端的导火索。各国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考量,在国际关系中经常出现一国违反国际法,违反双边或多变条约所确立的国家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或者是做出有损于国际和平与发展的行为。当出现这些情势时,行为国在面临国际社会舆论的谴责时,同时还被求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述

研究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国家责任的具体含义。在近代国际法中,其实并未出现国际责任这一概念,而由“国际赔偿”概指一国在对外国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应负的赔偿责任,但其使用范围是极其狭窄的。随着国际法以及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制度已然已经难以适应国际社会发生的日趋复杂的由一国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件。对这一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整个国际社会日渐紧迫的课题。

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正式将国家责任选为一系列国际法议题作为编纂国际法的课题之一。在之后的近半个多世纪里,国际社会对国际责任的做出了激烈的探讨,终于在2001年第53界国际法委员会上完成了国家责任的二读草案。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并没有给国家责任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可见各主权国家对国家责任这一问题的高度敏感性。但基于学术研究,明确其含义却是必要的。这里,采取通说,即国际责任是指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国际责任中的构成要件分析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主权平等的国家所组成的一个平行的社会,相比于国内社会所呈现出的“金字塔”型,国际社会是平等且自由的。由于缺乏一个超越于所有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组织的存在,就意味着让一国承担法律不责任就必须严格符合国际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否则就是多一国主权,国家尊严的侵犯。

首先一国承担国家责任必须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存在。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是指一国违反本国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一般而言,这种国际法义务主要来自于该国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的关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国际条约。条约中明确的权利义务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一旦国家违反这些义务性规定就产生了国家责任。此为,这种义务还来自于国家对国际强行法的遵守,或者对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原则的尊重以及对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维护。义务的违反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即可以是一项行为也可是是连续的多项行为。例如,在2015年3月是15日,缅甸空军越过云南边境,炸伤我国公民的的事件中,缅甸军方的行为就是以作为的方式对我国领土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实行的国际不法行为,他违背了中缅双方间条约义务,违背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其次,国家法律责任的另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该国际不法行为可以归因与该国,损害结果应归咎于相关行为国。这就是说并非一国所有的不法行为都是应该受到国际法的追责的,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只有可视为是由该国所实施的行为才能成为构成要件,否则该国可以拒绝承担责任。例如,一国公民的私人行为对他国造成的损害,该公民国籍国显然是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的,这完全属于由国内法调整的范围。一般而言,可视为国家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这些行为目前是国际法理论界所公认的,基本上明确了属于国家承担责任的界限。这些行为包括一国国家机关的行为,如,一国政府,军队,或者外交部所实施的行为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的,该国需要对此承担国家责任;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机关的行为;一国交由另一国支配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叛乱运动或其他叛乱团体的行为(指叛乱后成功建立新政府或者国家的情况)以及特定个人的私人行为。比如一国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的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即使是以私人身份实行的行为,鉴于其特殊的特殊身份存在,也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三、关于构成要件中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

长期以来,学术界都对国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着十分激烈的争议存在,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是否在要求一国承担国际责任时需要考虑一国的主观过错。易言之,一国承担责任是否应该需要具备故意或过失。对此,不少学者认为,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需要具备这种主观的过错,正如在国内法中一样,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区分为故意,过失或者不可罚的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对此,国际法委员会的态度是否定的。事实上,在国际实践中,认定一国的主观过错往往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国际法委员会的态度不无道理。此外的焦点在于,国际法责任是否产生于双边的国际义务,国际法委员会的态度是有关的国际义务可以使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既可以是一国或数国承担的义务也可以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最后的一个焦点主要是是否需要有实际损害的发生,对此委员会也给出了否定的意见,认为损害并不需要当然的发生,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也可以是道歉,停止侵害等非物质性的责任形式。

四、总结

目前关于国家责任的规定还没有统一的成文条约法规范,《国家责任二读条款》是国际法委员会经过多年不懈努力获得的一个具有规范性效果的成果,即使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对其中的某些条款抱有争议,但无可否认的是,它对于促进国家责任理论的完善有着重大的影响。我们应看到国际社会对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方面不断探讨研究的努力,这对于维护一个良好,和平的国际法律秩序以及国际关系健康稳固发展的具有积极意义。

[1]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

[2]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余明才主编《国际法专论》,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4]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版

D990

:A

:1671-864X(2015)02-0045-01

熊蕾(1994—)湖南常德人 河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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