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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成本

2015-12-01彭高亮廖锌超

决策与信息 2015年36期
关键词:证据知识产权犯罪

彭高亮 廖锌超

江西应用科技学院 江西南昌

浅析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成本

彭高亮 廖锌超

江西应用科技学院 江西南昌

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在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变化的同时,也给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网络技术与知识产权犯罪的结合,使得对知识产权的侵害范围更广、危害更大、效率更高。本文探究影响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并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提出了防范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措施。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成本;防范对策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成本概述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大部分经济领域基本实现网络化。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信息时代在给人们带来一网而知天下的极大方便的同时,科技的发展也导致了新型经济犯罪的发生,计算机网络犯罪尤其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摆在世人面前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社会危害性表明,任何犯罪都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破坏、浪费和损失,尽管这些破坏、浪费和损失因不同的犯罪而在严重程度上有轻重之分,在作用方式上或直接或间接,在内容表现上形形色色。与此同时,为了对付和防止犯罪,进而降低犯罪带来的危害,从国家到社会到个人都采取了许多措施,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凡此种种投入、损失和花费,无不耗费着人类社会的宝贵资源,因而都属于犯罪成本的范畴。

二、影响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成本的因素

(一)刑法和刑罚的执行力度

追究犯罪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成本。追究犯罪的难易程度和花费的大小,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由于商业秘密的认定需要第三者的鉴定,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及对损失的计算,有时也需借助专家和专业技术知识加以鉴别,因此打击起来更为困难。

(二)证据链条的缺失

网络犯罪给取证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互联网是一个虚拟世界,证据很容易被侵权人毁灭。同时,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都是电子证据,本身具有容易复制的特点,认定最初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并不容易。尽管犯罪嫌疑人并不可能在互联网上抹去一切犯罪痕迹,但由于此类犯罪分子往往具备较高的网络技术水平,可以轻易利用技术手段在这些电子证据上大做文章!或者直接销毁相关证据。因此,要在网络上发现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进而获得法律认可的电子证据,需要相当的技术支持,这并不容易。而且,这些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即使获得,其真实性和安全性也令人担忧。

(三)传统司法管辖障碍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网络的无国界性也给管辖带来了难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效力上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一国境内,这样,同样一个知识产权就有可能由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国家取得专有权。

(四)舆论的谴责力度

当前,由于整体上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对于知识产权舆论谴责不力。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漠,知识产权的法律观念不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自觉维护缺乏坚实的基础,因此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谴责力度比较弱,这样不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和良好法律秩序,也降低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风险成本.

(五)犯罪获益大小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获益的大小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具有决定意义。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能够从中攫取巨额非法利润,其收益甚至高于贩毒和走私军火。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一般违法所得巨大,巨大的利益诱惑和收益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诱发作用。

三、防范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对策

(一)刑事立法的完善

应当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单独立法,充分考虑这一特殊犯罪行为的个性,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予以重新梳理和分析,使得这一新型犯罪形式能够在一个统一明确的框架内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刑事司法完善

利用网络建立起犯罪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国际公约统一各国间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国内法规定,并建立专门的国际组织协调各国的刑事司法协作,对于解决管辖权冲突、证据收集、引渡、严密刑事打击等方面,都是必不可少的。

(三)加强司法人员网络技术知识,提高办案能力

提高司法人员的网络技术知识,应当在司法队伍中组建专门力量,加强网络技术知识的培训,还应当吸纳专门的网络技术人才。同时,加强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提高电子证据的收集、运用能力。认定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必须依赖大量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背后蕴含着大量的技术内容,其收集、运用不仅需要司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还需要针对电子证据的特点,加强研究,掌握电子证据的收集、运用规律,以便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对案件的揭露、证明作用。

(四)实现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综合治理,加强网络监管力度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比较分散,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统一管理和维护。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发生以后,不同的部门由于协调和认识问题,对同类行为往往做出了不同的处理,执法口径和标准由于认识和地域问题而出现了偏差。对相同的案件做出了不同的性质认定,执法口径差距大,不利于网络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有效打击。因而,我国有必要建立统一而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提高执法效果,降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逃避的机会成本,遏制知识产权犯罪。

(五)加强全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

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法律文化的建设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建设是市场经济建设的必要条件,应充分认识加入世贸组织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严重侵犯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并且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损害了国家的声誉。因此,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观念,铲除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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