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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甄别机制研究

2015-12-01朱刚

决策与信息 2015年36期
关键词:谣言

朱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 401147

网络谣言的甄别机制研究

朱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 401147

网络谣言的大量滋生、蔓延损害了个人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现行法律的规制存在着误将表达合法诉求的自由言论当作网络谣言进行打击或明知是网络谣言却因无法证明而不予处罚等困境,因此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谣言概念、特点、厘清其与谎言、流言、小道消息、言论自由的区分上对网络谣言进行甄别。并且根据网络谣言内容的不同由政府、社会组织机构、公民个人、网络管理者、部分传播者采取不同的甄别举措。

网络谣言;法益侵害;甄别;主体;举措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在为人们提供信息分享便利的同时,也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插上了翅膀。网络谣言的大量滋生、蔓延不仅是对言论自由的滥用,同时也会侵害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侵害社会整体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然而纵观现有的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的方法,更多的强调的是对网络谣言的事后惩罚和打击,却忽视了网络谣言治理中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一环:网络谣言的甄别。这不利于网络谣言传播的事前预防,也不利于网络谣言传播的标本兼治,因此有必要探讨网络谣言的甄别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结果,截止201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4.57亿,手机用户数量近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高达到3.03亿;[1]截止2011年6月底,中国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网民规模达到4.85亿,手机网民规模为3.18亿。微博用户数量从2010年底的6311万爆发增长到1.95亿,半年增幅高达208.9%,在网民中的使用率从13.8%提升到40.2%。手机网民使用微博的比例从2010年末的15.5%上升至34%。[2]可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网民行列,通过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思想,通过各种网络媒介与人交流,通过网络人人掌握了麦克风。

然而就在人们享受互联网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大量网络谣言乘虚而入、不断滋生蔓延,混淆着人们的视听、影响着人们的认知,侵蚀着人们的各种权利。例如,仅2012年3月中旬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已清理各类网络谣言信息21万多条。[3]而且网络谣言已渗入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损害了国家利益。例如四川蛆橘谣言、海南香蕉致癌谣言、皮革奶粉谣言、江西赣县“尸油”谣言等已引起人们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担忧;山西部分地区会发生地震的谣言以及大亚湾核泄漏事件、江苏响水县大和化工厂爆炸谣言等已引起人们对生存环境安全的担忧;日本地震引发的抢盐风波以及新疆针刺谣言、非典病毒变异谣言等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军车进京谣言以及甬温动车事故中政府救援、事故原因调查等谣言已严重影响政府形象,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净化网络环境、整治网络谣言已刻不容缓。

然而现有治理网络谣言方法中,更多强调的是法律的事后介入与惩罚。例如,我国民法规定了制造、传播网络谣言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的,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我国行政法规定制造、传播网络谣言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扰乱社会秩序但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我国刑法针对网络谣言侵害国家法益的,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一系列煽动型犯罪,针对网络谣言侵害社会秩序、市场秩序法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适用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进行规制,针对网络谣言侵害公民个人或单位法益的,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进行规制。这种法律事后调控手段在打击网络谣言上有一定功效,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存在着误将表达合法诉求的自由言论当做网络谣言进行打击或明知是网络谣言却因无法证明而不予处罚的情况,究其原因其忽视了治理网络谣言的前提:网络谣言的甄别。

因此厘清何为网络谣言?怎样从各种各样的信息中甄别出网络谣言?这是我们治理网络谣言前不得不回答的问题,也是关系到网络谣言能否从根本上得到治理的问题,这也是网络谣言规制中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二、网络谣言的界定

(一)网络谣言的内涵

从文意上理解,网络谣言指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传播的谣言。因此,要深入理解网络谣言的内涵,就必须明确谣言的含义。根据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谣言指民间流传的评议时政的歌谣或谚语,或指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指出谣言是一种缺乏真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4]美国的Allport和Postman则认为谣言是藉由人际间口语传播的一种陈述或信念,且是没有公开证据支持的。Peterson和Gist则指出谣言是在群众间针对各对象、事件或是符合大众兴趣的问题,而流传开来的一种说明或未经证实的解释。[5]我国学者胡钰在Peterson和Gist提出的谣言概念的基础上指出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释或诠释。[6]可见谣言的本质特征是未经证实、缺乏事实根据的信息。因此,网络谣言指借助网络平台,利用各种交流工具如微博、论坛、QQ、电子邮件等传播的未经证实的信息。

(二)网络谣言的特点

1.传播速度快、受众众多。得益于微博、论坛、QQ、电子公告牌等各种交流平台的便利,以及电脑、手机等上网工具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网民,加上网络信息复制的低成本甚至零成本,不受时空的限制,网络谣言犹如插上了翅膀,一经产生便在几天之内、几小时之内甚至几分钟之内传遍全国甚至全世界。所有人都可能成为其受众。2.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不同于传统谣言主要通过人与人之间口耳相传的人际传播方式,网络谣言主要通过各种聊天室、论坛、微博、电子邮件等大众传播方式进行传播。当网络谣言被相当一部分人所接受或确信时,网络谣言极易从虚拟世界走入现实生活中,从依靠大众传播方式传播转变为依靠大众传播方式和人际传播方式共同传播。3.内容多为人们感兴趣的事物、事件。网络谣言制造者多出于娱乐心理、出名心理、猎奇心理、盲从心理、宣泄心理等造谣、传谣,为了达到宣泄个人不满、满足经济利益、实现畸形的表现欲、引起人们关注的目的,其制造、散布的谣言多与人们的需要相关,多是人们感兴趣的事物、事件,如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因、伤亡情况、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各种名人私生活情况等。以此引起网友的“共鸣”,使谣言被相信、被传播,使造谣者的目的实现。4.内容难辨真伪。网络谣言制造者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相信谣言的内容,因此,在具体谣言编辑中,其会采用涉及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数量等细节的词语、数据,甚至配有图片、视频资料,以增加谣言的可信度。此外,网络谣言中多使用“绝密”、“内部消息”、“知情人士透露”等降低人们警惕的词语,加上网络空间特有的匿名性,使得消息来源不容易查清,这无疑增加了谣言的神秘性和可信度,使得谣言内容难辨真伪。

(三)几组概念的厘清

1.网络谣言与谎言

谎言是指虚假、错误的信息,而网络谣言不一定虚假,只是在传播时,缺乏真实根据、未经证实。而且说谎者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说的是谎话,但很多网络谣言传播者并不认为自己传播的信息是虚假的。因此,网络谣言并不等同于谎言。

2.网络谣言与流言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流言多指提不出任何信得过的确切的证据,而人们相互传播的一种特定的信息。[7]它与网络谣言的区别主要在于网络谣言制造者、传播者多是为了宣泄个人不满、满足经济利益、实现畸形的表现欲、引起人们关注等目的而造谣、传谣,其目的性较强、动机更倾向于攻击性;而流言更可能是一种无意识的以讹传讹,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正如罗斯诺和费恩所说:“流言不仅出自恶意动机,也来自善意动机,而且也不是所有流言都是有计划扩散的。”[8]

3.网络谣言与小道消息

所谓小道消息,是指所传内容的事实根据模糊而又没有得到官方的确认和公开,是通过非组织的连锁性传播道路在民间所流传的一种信息以及对这种信息的议论。[9]与网络谣言相比,两者的相同点是都没有确切来源、都未经证实。两者的区别在于小道消息的可信度、真实性高于网络谣言,但网络谣言的传播范围比小道消息广。小道消息一般只在朋友、亲戚、同事等关系密切的群体之间传播,而网络谣言借助网络、人际关系,面向全社会传播。

4.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第35条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剥夺或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表言论可以随心所欲、绝对自由。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所以言论自由必须被法律边界所容纳,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这也是我国宪法第51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规定的题中之义。因此,危害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网络谣言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自由言论”。

三、网络谣言的甄别主体

网络谣言从产生、扩散到消亡这一过程涉及网络谣言制造者、网络谣言传播者、网络管理者、网络谣言受害人以及其他受众,这些主体是否都负有甄别网络谣言的责任?答案显然不是。那网络谣言的甄别主体具体包括哪些?网络谣言制造者是网络谣言产生的源头,其从一开始就知道其制造的是网络谣言,而且其制造的目的是让广大受众相信网络谣言的内容进而达到其特定目的,因此其无甄别网络谣言的需要和动力,不是网络谣言的甄别主体。

网络谣言传播者包括明知是网络谣言而传播的、对网络谣言内容半信半疑而传播的以及误以为网络谣言内容真实而传播的三类。对于明知是网络谣言而传播的,其与网络谣言制造者一样,无甄别网络谣言的需要和动力,不是网络谣言的甄别主体;而对于半信半疑传播网络谣言的以及以为网络谣言内容真实而传播的,由于其并不确定所传播的是网络谣言并侥幸地认为其可能是事实真相或者以为传播的是事实、新闻,不会对社会关系造成危害,如果其知道传播的是网络谣言,则极有可能不会传播,因此这类传播者具有甄别网络谣言的需要,也有甄别网络谣言的责任,需被纳入网络谣言甄别主体范围。网络管理者为人们表达自由言论提供了媒介和技术支撑,也为混杂在自由言论中的网络谣言插上了翅膀,这不仅不利于网络环境的净化,更有害于个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商业机构以及商品声誉、社会秩序与社会安全、甚至危及国家利益。因此网络管理者有必要对发布在其网站上的言论进行审查,这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网络谣言的侵害客体包括个人、社会、国家利益,这些利益代言人包括公民个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由于人们让渡一部分权利、牺牲掉一部分自由组建国家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10]国家就肩负着保护人民权利、社会安宁,进行社会管理的重任,现实生活中主要由政府承担,因此在网络谣言肆虐并具有严重危害下,甄别网络谣言、治理网络谣言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随着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单纯依靠政府强力控制而忽视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已不能满足对网络谣言治理的需求,[11]因此有必要实现政府、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通力合作。这是善治理论[12]在网络谣言治理上的具体应用,也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和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要求。而且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作为网络谣言的受害人,网络谣言能否得到甄别并进而得到治理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其具有甄别的动力。而且作为网络谣言内容中的当事人,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机构以及政府比其他受众更了解事实真相,更容易提供证明材料揭露网络谣言,由其来甄别网络谣言更具可行性。因此,网络谣言受害人中的政府、社会组织机构以及公民个人都是网络谣言的甄别主体。对于网络谣言的其他受众,由于其与网络谣言内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关系甚小,这决定了他们没有甄别网络谣言的动力与需要,而且由于科学知识水平有限、网络技术不高、不在事故现场、不了解当事人信息等条件限制,他们也无力进行网络谣言的甄别,因此不能将甄别责任强加给他们,而应该将他们排除在甄别主体范围外。

四、网络谣言甄别举措

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社会危害,需要的甄别手段就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谣言按照谣言内容进行分类,然后探讨各主体对不同类型网络谣言的甄别方法。

(一)根据内容对网络谣言进行划分

根据网络谣言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网络谣言划分为以损害个人名誉、荣誉等权利,进行个人攻击为内容的毁誉性谣言;散布某地区会发生地震、碘盐可以防辐射造成抢盐风波、世界末日到来等内容的灾害性谣言;网络非法公关的商业性谣言;以虚假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等为内容的社会性谣言以及以编造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国防等方面的消息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权的政治性谣言。

(二)不同主体对网络谣言的甄别

1.政府的甄别举措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要主体,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宁的重任,其主要对政治性谣言和社会性谣言、灾害性谣言进行甄别。政治性谣言如军车进京、石家庄抵押大楼为三鹿集团筹款等,主要是通过编造虚构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决策,引发人们的不满,目的是毁损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攻击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对其进行甄别上,政府主要应该建立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关下运行。包括:(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在自己职权和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例如应该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2)各级政府应建立本单位经费主要支出明细表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3)对超出自己职责和职权范围内的信息,政府应实现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及时了解并公布国家在相关事件中的真正方针与政策。政府在公布上述信息时,除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外,还应该积极运用网络媒介,建立自己微博、意见信箱,及时让广大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对于社会性谣言如新疆针刺谣言、天门挖肾谣言等,其目的是造成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由于此类谣言会激发公众情绪、涉及到广大群众,单靠政府公布信息、辟谣已收效甚微,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政府越澄清公众越觉得谣言内容真实,因此在对此类谣言进行甄别时,有必要吸纳民众力量,实现政府与民众的合作,共同选派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对相关事件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对于灾害性谣言,主要是利用人们科学知识的缺乏而引发人们对生存环境的质疑,扰乱社会安宁。因此对这类网络谣言进行甄别,主要采取专家论证的方式。由政府聘请相关专家团队,对科学知识原理进行讲解揭露网络谣言的错误,并提供电话热线、意见箱等途径接受人们的质询并为其解答。

2.社会组织的甄别举措

社会组织包括法人组织以及其他的社会组织机构。法人组织主要对商业性谣言进行甄别,即对于诋毁法人组织声誉、质疑其商品质量的网络谣言,法人组织应及时公布非涉及本组织商业秘密的信息,如商品原料供应地、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以申请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评估小组对该法人组织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予以公布,供人们查阅。在可以找到网络谣言源头时,可以对网络谣言制造者提起诉讼,由网络谣言制造者证明其发表的言论内容真实,以此来证明网络谣言的真假。对于其他的社会组织机构例如民间辟谣组织、网络科普组织等,其主要是对社会性谣言、灾害性谣言进行甄别。其主要通过运用网络技术查明网络谣言中所附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是否真实,是否属于拼接材料;其也可以成立调查小组去查找网络谣言中所涉人物、事件是否真实;还可以通过科学知识的普及帮助人们甄别灾害性谣言。

3.公民个人的甄别举措

作为网络谣言针对的对象,受害公民主要对诋毁自己名誉、名誉的毁誉性谣言进行甄别。在不涉及自己隐私的情况下,受害公民应及时公开自己正确的信息,例如为证明网上涉及自己的一张图片是假的,可以提供真实的图片资料。在关涉自己隐私的情况下,可以寻求网络谣言内容中所涉及的另外当事人的证词、声明或寻求权威机构提供证明。

4.网络管理者的甄别举措

网络管理者应对发布在其网站上的网络信息进行甄别,特别是涉及我国在政治、经济、国防等方面的大政方针以及社会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可以通过程序设计在原发网络谣言中附上我国相关部门在有关事项中的决策部署的网站链接;还可以在使用拼接技术合成图片、视频等资料涉及公众安全、关涉社会秩序的网络谣言信息下,附上网络谣言所使用的拼接技术具体操作步骤,方便人们识别该网络信息的虚假性;网络管理者还可以建立官方辟谣微薄,例如新浪建立的“微薄辟谣”中,采用了“7×24小时不间断地监控”“建立用户举报参与体系”“多方位核实保证证据绝对可靠”“虚假信息查证后严格处理”“多渠道进行信息澄清”的策略进行网络谣言监测与甄别。[13]

最后,对于对网络谣言内容半信半疑而传播的以及误以为网络谣言内容真实而传播的人,其在传播之前,应该注意网络信息的出处、可靠性,应该查一下其出自哪家媒体,以及网络信息中所涉及的人物、事件是否真实,所出现的专家学者是否存在,属于哪个专业,专业跟他的陈述是否匹配等。

[1]楼旭东,李菲《网络谣言的传播学分析》[J].载《今传媒》2012年第7期

[2]王银梅.《网络谣言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及法治化治理》[J].载《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5

[3]刘育英:《3月中旬以来中国清理网络谣言21万条、关42家网站》,来源于中国新闻网,2012年4月12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2/04-12/3815408.shtml

[4]转引自刘建明.《舆论传播》[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第291页

[5]王志坚,骆少康.网络上流传谣言类型与特性研究,见2002年网络与社会研讨会论文,转引自巢乃鹏,黄娴《网络传播中的“谣言”现象研究》[J]载《理论与探索》2004年第6期

[6]胡钰《大众传播效果》[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

[7]江晓奕:《网络谣言:插上翅膀的谣言》[J].载网络财富,2009年5月

[8]徐锦江《流言导读》[M].上海文化出版社,2004.4,163页

[9]江万秀,雷才明等:《谣言透视》[M].群众出版社,1991年第10页;转引自陈万怀:《传播学视角下网络谣言的认知与消解》[J].载新闻界,2008年12月第6期

[10][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7

[11]刘荣,刘艳.善治语境下网络谣言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载广西社会科学,2012.9

[12]善治理论来源于西方政治学与社会经济领域,是对公共管理模式的重大革新,是指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过程,是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政府与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合作管理。

[13]呼雨,苏国强,兰月新,陈新杰.《网络谣言的认知与政府应对策略研究》载现代情报.2012.11(11)

朱刚(1975-),男,重庆合川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重庆市检察业务专家。研究方向: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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