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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体育法规规章的比较研究①

2015-12-01王磊陈哲夫宋鸽大连理工大学体育教学部辽宁大连116024

当代体育科技 2015年35期
关键词:规章体育事业法律责任

王磊 陈哲夫 宋鸽(大连理工大学体育教学部 辽宁大连 116024)

我国地方体育法规规章的比较研究①

王磊 陈哲夫 宋鸽
(大连理工大学体育教学部辽宁大连116024)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不断地补充和完善之中。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地方体育法律法规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和较强的可操作性。《体育法》的颁发是我国体育工作走法治化道路的重要标志,体育事业的发展,地方性体育法规作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需要根据地方体育事业的实际发展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各地方间实际情况的不同,在地方体育法制建设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该文从地方性体育法规的特点及其所处的地位出发,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对我国地方体育法规规章进行研究和比较。

地方 体育 法规 比较

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体育法律体系建立并不断地完善,随着《体育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我国体育走向法治化发展道路的重要标志,也充分的展现出我国的体育事业已经迈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以《体育法》为基础,地方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起来,作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重要分支,地方法规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而且可操作性强。地方间的差异性,地方体育法规体系的构建情况也不尽相同,其中在法律责任设定的方面差异最为明显,该文即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对我国地方体育法规规章进行研究和比较。

1 地方体育法规的特点及法律地位

地方性体育法规是由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省省会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该地区区域的特点和发展需要,以宪法为基础,以体育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为指导,为发展该地方区域的体育事业而制定并颁布执行的体育规范。地方体育法规地域性特点鲜明,其所处的法律地位低于国家宪法和体育法,有高于地方政府湘桂的规章和规范,其法律效力受该地区地域范围的限制,具有良好稳定性。

地方体育法规的特点在于立足与本地,符合该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实用性强。兼具实体性和程序性,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能够对国家体育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补充。地方体育法规的实施具有实验性特点,其实验效果可作为该地区在日后法律体系完善的依据,同时能够对体育相关的复杂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调整。

2 地方体育法规法律责任的比较

2.1外部结构形式的比较

地方法规中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2.1.1名称的使用

在名称使用方面,地方法律法规责任条款之间类型繁多,复杂多样,大多数的省、自治区在地方体育法规规章上都以采取了集中排形式,不分章节,而北方省份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地方体育法规章则以分章排形式为主,而在规章方面则使用了集中排形式。还有一部分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根据自己的偏好将多种名称使用形式并存。据资料统计,名称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种为立法分章节,其中有一章节将“法律责任”的名称直接使用,以《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为例。第二种为立法分章节,其中有一章节使用“罚则”名称用以对法律责任进行专门的规定,以《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为例。第三种为不分章节,在法规后面的几个条款中对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规定,而这种形式在我国地方体育法规中是最为常见的。

2.1.2设定模式

我国的立法,从实践中看重要分为两种模式,即集中式和分散式。而从我国地方体育立法情况来看,在排列模式上几乎全部采用集中式,在表述方式上配合以多个条款与之相对应,以《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为例。但是叙述方式上也有不同的,如《太原市体育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就是采用的行为叙述的方式。

2.1.3编排顺序

对于地方体育法规规章在法律责任内容条款的编排顺序,从多年的研究和实践中,得出这样一条基本原则,即以行政主体为先,授权组织为次,最后才为行政相对人。也就是先要确定行政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对授权的组织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最后才明确行政相对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从地方体育法规规章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编排顺序的问题上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只有较少一部分地方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大多数的地方采取的是先对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配之以详细的条款,然后在规定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有一部分地方对于行政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没有,如,《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在某种程度上,大多数地方体育法规规章主要强调的是“管理”而非“法律责任”,对行政主体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弱化,甚至认为可有可无,无疑会削弱法规规章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容易出现“执法不严”的局面。

2.2法律责任设定的种类

在地方体育法律法规体系中,法律责任主要指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是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具体种类的分析主要分为以下两点。

2.2.1对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种类分析

从国加体育总局的地方体育法律法规的内容条款来看,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大体上可分为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两种,种类划分宽泛笼统,缺乏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有的地方体育法律法规甚至完全没有此方面的规定。行政主体通常值得是行政部门以及行政公务人员,具体事例可见《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及行政工作人员,没有意见该规定条款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仅是从具体的条款内容上来看,就明显存在问题,如,没有对责任种类进行详细的划分,缺乏针对性,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将其定义为法律责任,不如定义为法定性的“纪律责任”更为贴切。

2.2.2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种类分析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相对于行政主体来说种类更多,主要包括批评、警告、罚款、对非法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吊销执照等,如《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第26条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第22条的规定。相比于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在设定权方面远没有地方性法规广阔。除警告、罚款等处罚条款的设定外,对于地方规章来说超出二者以外的处罚都属于越权设定。地方规章以具有执行效率和解释效率的法律规范文件为主,由于地方之间在实际情况上有较大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禁止自主性立法。随着体育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体育“自主性立法”迎来了机遇,地方规章越权设定的问题层出不穷。如,《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

尽管根据研究需要,对校园体育文化的发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时划分了比较细致的研究指标,但在评价其结果时,还是应该以系统的眼光综合考察,以防止研究结论过于片面。

4 关于校园体育文化研究的评价与展望

近年来有关校园体育文化的科研课题、科研论文等的数量逐年增加,反映出校园体育文化研究已经成为学校体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这项研究不断地深入和拓展,关于校园体育文化研究水平不断地提高,但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还缺乏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来支撑,在研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履待完善。

在校园体育文化的理论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对校园体育文化的概念、功能作用等方面的探讨,而对校园体育文化与社会文化大环境的关系、校园体育文化与教育政策法规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还相当薄弱。

在关于校园体育文化建设方面的研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建设途径和建设措施等方面,对校园体育文化的形成机制和建设效果等方面缺少深入细致的研究。

在评估特定地区校园体育文化的现状和发展状况的研究方面,普遍采用“现状—对策”的研究模式,多数研究只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并且低水平重复研究过多,缺乏优化深入研究。

因此,“校园体育文化”的相关研究还需增加广度和深度,加强调查与评价方法研究,开展实证基础上的系统优质研究。

[1]沈芝萍.校园体育文化的理性思考[J].体育文化导刊,2002(4):71-72.

[2]王艳云,左成.探析我国高校校园体育文化[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29(9):1177-1184.

[3]刘相林.校园体育文化对当代大学生的人格培养[J].体育文化导刊,2005(11):69-70.

[4]顾春先,何文涛等.我国普通高校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现状及对策[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0(36):19-22.

G80-05

A

2095-2813(2015)12(b)-0223-02

10.16655/j.cnki.2095-2813.2015.35.223

①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编号:DUT14RC(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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