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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态变迁与金融行为演化耦合研究

2015-11-29周兴云刘锡良

社会科学研究 2015年3期

周兴云++刘锡良

[摘要] 金融作为一项社会机制设计,对建设“好的社会”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基于社会学视角,以“生人社会”、“熟人社会”两种不同社会形态为背景,分析金融行为在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差异性,并据此分析影响金融行为的社会根源,对社会形态变迁与金融行为演化进行耦合研究,为监管部门(金融规则制定者)及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行为主要实施者)有效选择与运用这些特性,做好相应的金融机制设计,以进一步改善金融供给与服务。

[关键词] 社会形态变迁;金融行为演化;耦合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 4769( 2015) 03 - 0121 - 06

一、引言

众所周知,金融作为人类社会创设的一项社会机制,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设“好的(经济)社会”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反过来,这项机制发挥作用又是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或者说人们的具体金融行为选择与决策又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中发生的,不可避免地受到具体社会环境、社会形态的影响与约束。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形态急剧变革的集中时期,从生活居住角度看,大范围的农民集中新居建设和大中城市、小城镇的大规模新建和改造,使得传统熟悉的农村村落与城市(城镇)的旧城社区快速解体,走向陌生。同时,不断涌现的新型农村社区与城市(城镇)新建社区又快速集聚组合不同的人流,由陌生逐步走向熟悉。此外,从生产经营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的各种人员流动(如民工潮)、物资往来等活动打破了过去封闭、固化的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开放、变动的新型商业组合和经营主体不断出现,也相应衍生出不同的社会形态。应该说,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的形态长期存在于我国农村和城镇中,而且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变革,在地域、模式、松散程度等外延方面展开着持续、渐进的演变,但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的本质历来没有发生较大改变。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对熟人社会(道义)一生人社会(契约)中的金融行为进行剖析,耦合研究社会形态变迁与金融行为演化特征,进而提出如何相应做好金融机制设计,以更好满足人们的金融需求。

从现有研究文献看,对满足人们金融服务需求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如不少学者提出发展民间金融以提高金融供给水平,如冯兴元、王曙光、费淑静等的研究。[1]温铁军等也指出,从世界范围看,农村微金融组织对于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并且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也没有能够仅依靠正规商业性金融机构成功提供金融服务的先例。[2]同时,也有不少学者提出需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以满足金融供给,如高帆、彭红利、焦瑾璞等认为,应建立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合作金融等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3]但就现有研究文献而言,基于剖析社会形态变迁引致金融行为演化的研究仍较为少见。尽管Granovetter、Uzzi和Brian研究表明,经济情景中的行动者决策与其所处的社会、政治、文化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4],但目前国内外仍缺乏系统研究社会形态变迁与金融行为演化耦合的文献。为此,本文拟从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演进视角,厘清不同社会形态下金融行为的个性化特征,进而提出差异化的金融机制和服务安排。

二、社会形态变迁与金融行为演化的三阶段交易博弈耦合分析

(一)金融交易的三阶段交易博弈模型

1.基本假设 将社会金融交易活动中的参与人简化为A、B两人,借鉴张朝孝的分析模型,对其金融交易进行三阶段交易博弈分析。[5]在第一阶段,4可选择不信任或信任B:(1)若A选择不信任B,则没有金融交易形成,A、B各获取收益为O;(2)若A选择信任B,则交易形成,那么在第二阶段,B有守信还是违约两种选择:若B选择守信,A、B可各获取回报π(π >0);(3)若B选择违约,在第三阶段,A若不起诉,则A获得收益0,而B将得到收益2π;A若起诉,并有100%的概率胜诉,则A获得收益2π,B将不但不能获得收益且需支付诉讼成本c(c>0,且为了简化分析,此处将诉讼成本等同于对B的惩罚成本),即此时A起诉的威胁是可信的,使得A、B最终的博弈均衡为守信(见图1);A起诉,但胜诉的概率为0时,曰的收益为2π,而A不但不能获得收益,反而将支付诉讼成本c,此时A显然将选择不起诉,使得博弈均衡为不起诉(见图2)。

值得一提的是,在金融交易里,违约责任是较为明确的,A可能败诉的原因在于: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A提供的有效证据不足;或在一次性交易情况下,B可能选择逃债等行为,使得A在名义上胜诉,但实质上与败诉相当。

2.金融交易形成区间的博弈结果分析 金融交易需在信任的前提下进行,即A的初步判断是B会选择守信,即使B违约,A估计也可以通过起诉胜诉方式而获得收益。基于上述假设,不失一般性,设B违约后,A起诉胜诉的概率为p(O≤P≤1),根据张朝孝的分析模型,推导A、日金融交易形成区间及其约束条件如下。[6]

从第三阶段开始分析,若B在金融交易中选择违约后,A选择起诉的条件是其期望收益2pπ+(1-p)(0-c) >0,即c<2 P/1-p)_7r。若金融交易人A、B预期社会条件容易满足上述不等式,在此背景下,那么倒推在第二阶段,B选择守信的条件是其违约的预期收益低于守信时的收益,即π>p(0-c)+2(1-p)π,即c>1-2p/pπ。要使得B在第二阶段选择守信,需同时满足上述两个不等式,且根据不等式关系,c的右边需大于左边,即有:与之对应,在第二阶段,B选择违约的条件是:π

由图3可见,(1)当p<1/3,即对违约起诉的胜诉概率较小时,加大惩罚成本c不能促进金融交易形成;

(2)当1/3

(3) p>l/2,即对违约起诉的胜诉概率较大时,惩罚力度c将有助于促进金融交易的形成。

(二)熟人社会、生人社会及其金融行为

由上对金融交易守信区间的分析可见,金融交易中对违约起诉的胜诉概率p及惩罚力度c对促进守信行为有着重要影响。而熟人社会与生人社会的不同特征直接制约着p、c两个参数,从而使得人们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表现出不同的金融行为取向。

1.熟人社会本质特征及其金融行为

熟人社会,最早由中国社会学家费孝通于20世纪40年代在《乡土中国》中提出,即“熟悉”的社会,它是典型的血缘、姻缘组织和地缘组织的结合体,是以人们之间的情感为主导关系而构建的社会。[7]由于城乡二元格局的历史演变和农耕文化的影响,血缘、人情、礼俗逐渐成为社会圈子中的交往规则。在我国传统较为封闭的农村地区,人们往往按居住距离、亲疏内外、交往生疏程度来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相互之间的交往和道义约束来解决面对的问题,也因此熟人社会被学术界更通俗地称为“小圈子社会”或“关系型社会”。国外对于“熟人社会”的研究源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他提出了“社区”与“社会”的概念[8],意指费孝通所提的熟人社会与生人社会。

在熟人社会,人们因熟悉而信任。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是以血缘性社区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其根本原因在于,在这样的社会形态里,信息相当对称,同时因为是熟人社会,在血缘、姻缘、地缘等约束下,人们的交往往往是重复交易的过程,在此环境中,金融行为人选择逃废债务的可能性较小,从而使得对违约起诉的胜诉概率p较高;并且,一旦有人违约,其将受到小圈子社会的遗弃,所谓惩罚成本c极高。因此,在熟人社会里,往往表现出金融交易中的守信行为取向。这种信任机制包含着强烈的感情色彩,且因熟悉直接、自发产生,所以被学者们称为“直接信任”或“人格化信任”。

因熟人社会的上述特征,使得对违约交易的处罚是无限期连续的。借鉴刘锡良、陈鹏重复博弈模型思路[9],我们可对上述模型中,在熟人社会背景下的金融行为作如下进一步证明。假设借款人日向4借款本息和为L,借款投资项目收益为R。若B不还款,在熟人社会中将受到无限期连续惩罚,每期惩罚值为K,θ为贴现因子,且o<θ<1,那么,B的惩罚成本c =K/1-θ。同时,假设若B在第i次选择违约,A将在1+i次后永远不再与B合作。则B选择守信和违约的收益函数可分别表述如下:

由此可见,借款人B的投资收益越大,则其越倾向于守信;贷款本息和越大,则越倾向于选择违约;后续惩罚成本越大,则越倾向于守信。其经济含义是明显的:即在熟人社会中,金融交易行为具有小额化倾向,且在重复博弈下,受后续惩罚的约束,有效抑制了金融交易中违约行为的发生。

2.生人社会本质特征及其金融行为 生人社会或者匿名社会,首先由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提出①,与熟人社会不同,其是建立在劳动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现代社会,是以人们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或者说利益关系为主导而构建的社会。在国内外的移民区域和国内的新建城市社区,因为接触时间有限,或者社会分工的差异和隔阂造成相互之间难以深入交流和了解,以及相互依存度、联接(影响或约束)程度下降,普遍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且交易往往是一次性的,在此背景下,金融行为人选择逃废债务的可能性也较大,从而使得对违约起诉的胜诉概率减小,对违约的惩罚力度不足,使得金融交易中的违约行动取向明显,因此,在生人社会中的交易行为存在较大风险。②

但与此同时,在生人社会,人们的交往超越了家庭和血缘,人与人之间不得不产生各种交往与合作,信任问题变得极其重要。因此,在陌生人社会的交往中,人们的信任对象不可能仅仅包括那些自己直接熟悉的人,而且也必须包括更为广泛的陌生人,这时就必须有中介,对信息进行加工,对违约行为进行惩戒,形成一种“间接信任”。为此,信用评级、契约和法律要素等的存在,成为行之有效的信任媒介,保证人们的行为被接受、限制和约束,因此也被称为“制度化信任”。

3.熟人社会与生人社会金融行为差异

由上分析可见,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的金融行为差异主要可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概述:从金融行为的交易范围上看,熟人社会的交易范围小,交易半径和网络范围受到地理范围限制;从金融交易的担保方式上看,熟人社会中金融交易的担保是道义的隐性担保或约束,生人社会中的金融交易需要借助约定的抵质押担保品;从金融行为的约束方式上看,熟人社会通过血缘、亲缘、地缘等关系型约束,生人社会则是通过规范型的契约和法律约束;从金融行为的交易效率来看,熟人社会依靠的是长久积累的对称、透明信息,生人社会则主要依靠短时间的信息收集和调查,通过标准化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比对形成结果;从金融行为的仲裁方式上看,熟人社会缺乏严格的仲裁机制,如果发生纠纷,通常难以诉诸法律,更多采取相互协商或共同的亲戚朋友去协助解决。

三、当前我国社会形态变迁及其金融行为演化

(一)我国熟人社会的金融行为特征

熟人社会是相对封闭、静态的社会形态,生人社会是开放、动态的社会形态。我国传统社会主要由村庄组成,数十甚至数百人构成的村庄成为村民们长期聚居繁衍的生活舞台。在乡土社会,人们被束缚在土地上,地方性的限制导致“熟悉”成为乡土社会的重要特征。地方性是指人们的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不同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且相对稳定的社会圈子。费孝通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的独特特点,他指出,与西方不同,中国社会的特点是以个人为中心、再向血缘基础上的家族扩展、然后按人际交往的远近亲疏继续向外延伸的“圈层结构”。[10]王芳指出,基于我国农村社会圈层结构的特点,可以得出农村金融行为的逻辑和特点,即当农户出现家庭农业收入不足时,首先想到的是争取非农业收入,然后就是在亲朋好友间寻求互助信贷,或是向金融机构申请支持;当这些渠道都难以满足其需求时,迫于生存压力就不得不借高利贷。[11]叶敬忠、朱炎洁、杨洪萍的研究表明,我国金融发展统计数据也支撑了这一逻辑观点。[12]

与此同时,大量活跃在农村地区的微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也说明在熟人社会中开展民间金融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四川省为例,据四川省扶贫办的统计数据,自2006年开始在四川省贫困村推行成立村民互助金融组织以来,截至2009年末,先后在全省129个县1325个贫困村成立了资金互助社,16,23万农户自愿加入了该类民间金融组织。从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课题组对四川省76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调查情况看,资金互助社大大简化了授信评估及抵押担保等环节,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随到随贷,有效满足了农户“借贷额度较小,借贷笔数多、零星分散”的信贷需求(见表1)。

(二)我国农村地区熟人社会解构及其金融行为变化

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等不断发展,现代社会越来越呈现陌生化的趋势。一方面,人们大量积聚居住,甚至形成了拥有千万以上人口的特大型城市。在这种聚居规模下,资本、生产要素和人员大量流动,社会结构处于非稳定的动态变化中。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由于工作生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产生各种交往与合作,信息频繁广泛地传递,使得社会关系网络日益开放且复杂化。正如贺雪峰、张会纤等指出,随着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加快,特别是2000年以后,农民并非只从事农业生产,大量农民选择进城务工或经商,农民收入一半以上来自村庄以外,传统的相对封闭的村庄结构解体,村庄边界日渐模糊,我国农村进入“半熟人社会”社会形态。[13]

随着社会形态由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变迁,人们的金融行为也随之发生了变化。黄健通过对湖南省834户农户和56位县长的问卷调查统计表明,农户信贷资金需求大额化趋势明显。[14]同时,借款资金用途也日益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调查发现,80%的农户信贷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如开展种养业、经营经商等活动。并且金融需求也向多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如调查发现,有30010以上的农户希望通过电话银行等方式代缴电费等日常生活费用,34010的农户希望增加刷卡消费商户,甚至有2.5010的农户希望参与农产品期货交易。

对四川成都郊区的金融行为考察也证明了农村社会形态变迁所引致的金融行为变化。随着成都郊区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金融需求向大额化方向发展,与之对应,熟人社会的人格化信用关系,也向需提供抵押担保的“间接信任”趋势演化。在此背景下,2008年以来,成都市探索开展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并初步形成五类主要产品:一是由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农村产权作为反担保物的间接抵押融资;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抵押贷款;三是农村房屋直接抵押贷款;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抵押贷款;五是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据统计表明,通过提供抵押担保为生人社会的金融交易行为提供了“制度化的信用”,促进了金融交易的形成(见表2)。

总之,随着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的变迁,也相应引致了金融行为的演进和变化。传统农村社会是较为典型的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交易需求最初以基本生产生活需求为主,往往表现为交易金额较小,交易行为主要属于农村社会的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的人情借贷。即使是较大金额的民间借贷,也主要以简单直接的非正规金融方式进行,遵循的主要也是一些简单、松散的交易规则。但由于处于熟人社会之中,这种借贷信息对称程度和交易效率极高,交易成本却很低。与此同时,在农村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变迁进程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经历了由简单组织到复杂组织的演变进程。并且,随着农户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和借贷市场的规模扩大,目前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包括自由借贷、银背和私人钱庄、合会、典当业信用、民间集资、民间贴现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如金融服务公司、财务服务公司和股份基金会等。与之对应,在进人生人社会以后,交易需求建立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上,需依靠信用体系建设、资金需求中介的融通等制度化的安排来约束金融行为,基于此,正规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等也开始注重开辟和耕耘农村金融市场。

四、结论与启示

中国多年来的金融体制改革实践表明,在过去历史发展条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并不完全适用单一的金融体制。按照社会形态与金融行为相互适应的结论,单纯地将生人社会的金融规则、交易方式强加给熟人社会,由于信息采集过度和契约约束的难以达成,不但会造成交易效率的下降与交易成本的上升,而且会造成交易供给的不足与交易风险的增加。同样,如果将熟人社会的金融模式生硬地运用到生人社会,同样会因为信息收集不足、检验失效和道义保障缺失,造成繁荣交易的假象,潜藏重大交易风险,最终会因为损失难以为继。当前我国两种社会形态并行存在,在广大农村地区和城市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金融制度完全按照生人社会模式设计。为此,本文对现代金融嵌入当前社会形态提出如下思考:

第一,根据熟人社会的金融行为特征,正视和引导非正规金融交易。在熟人社会,信任半径难以超越地缘、亲缘、血缘为纽带的关系网,以农村社会为例,乡村精英通常是曾任或现任领导职务的人,其文化程度较高,政府的公信力能在他们身上得到延伸,基层的意见也大多通过他们向上反映,乡村精英延伸了社会信任半径,同样地,基层小规模的合作社也能将关系网进行延伸。基于此,应该基于上述传统和模式,适当引导民间融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行为。该类金融交易活动建立在熟人社会的基础上,既能满足多样化的金融交易需求,从而延伸金融服务范围,又能利用熟人社会的金融行为特征,防止风险蔓延。

第二,合理安排和设置社会形态转换中的混合金融需求。可采用“政府+银行”双主体模式合作,弥补信用约束力的不足。政府层面,加强小额贷款、担保等多样化金融服务手段的宣传力度,同时发动社区、乡村等关键人力量,重点核实贷款人身份和资金用途,致力于贷款、用款过程透明化。银行层面,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网络的高度发达,主动与地方政府构建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失信企业、个人名单,弥补熟人社会中信用约束力不足的情况,并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信贷知识培训,提高企业诚信水平,从而共同建立起真实、健康的社会信用环境,以为各种社会形态的综合金融需求提供保障。

第三,根据社会形态的差异性建立相应的金融机制,满足多元化的交易需求。即使在城市社区,也有不同社会形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形态急剧变革的集中时期,传统农村村落式的分散居住正快速向团组式的集中居住(小城镇化)演变,而城市(城镇)的大规模新建和改造又不断地制造出新的社区,熟人社会一生人社会(静态社会一变动社会)不断变动转化。结合我国传统习惯和社区经济发展路径,城市社区中的熟人社会也必将自然形成并逐步稳定,熟人社会不只将存在于农村社会中,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需要通过相应的机制和制度设计,做出熟人社会(道义)一生人社会(契约)的综合性安排。

第四,完善监管规则,适应不同社会形态的金融深化。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对正规金融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安排和约束,而基于熟人社会的非正规金融却处于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造成部分地区地下钱庄、高利贷等高风险金融行为蔓延的情形。对此,监管部门应完善监管规则,从全社会的金融交易需求出发,加大对植根于熟人社会之上的非正规金融行为的关注力度,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则和制度,对熟人社会的金融交易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从而适应不同社会形态的金融深化和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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