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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方 立 法

2015-11-15

江苏年鉴 2015年00期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法规条例

法 治

地 方 立 法

【立法概况】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12件,初审法规3件,经三次审议的法规1件,批准有立法权的市通过法规17件。全年立法项目中由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牵头起草4件。扩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确立首批民主立法联系点单位15家,直接倾听基层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意见建议。通过向代表寄送法规草案、网上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现场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启动人代会审议重要法规程序。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探索区域立法协作。围绕水和大气污染防治的长三角区域发展共性问题开展立法协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推动实现区域立法协作常态化、制度化。

【经济领域立法】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全国率先制定《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共38条。条例对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在科技创新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制定扶持港澳同胞投资者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港澳同胞享受江苏省扶持投资的各项政策和服务;确定苏港澳合作重点领域,鼓励投资江苏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完善港澳同胞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在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动产征收、子女就学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服务保障职责,设立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协调解决权益保障重大问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共5章35条。条例强化政府服务引导职能,通过财政保障、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资金支持与奖励、政府首购首用以及金融扶持等方面措施,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编制规划、计划,并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共7章32条。条例结合全省扶贫工作经验与做法,强化政府及部门相关职责,把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形成政府主导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扶贫开发机制;明确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的范围、概念和认定标准,细化低收入农户的确认程序和确认脱贫的具体程序;建立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机制和扶贫资金监管、项目绩效考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有效实施。

2014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共12件)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共7章66条。条例根据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变化和综合执法需要,明确授权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作为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主体,实施高速公路运政执法现场监管;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监管,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桥涵、隧道的安全责任,细化对运输危险物品车辆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规范高速公路经营和服务行为,细化服务区、停车区日常管理和服务要求,规范清障救援活动,限定服务区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加大处罚力度。为与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保持一致,同时适应江苏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南京举行。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供稿

【社会领域立法】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重新制定《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共7章40条。条例结合全省社会治安形势实际需要,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12类,并根据不同管理要求,加强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管理;将网络传媒、公共交通、物流企业等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范围进行管理;区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与非重点单位,分别设置或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明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报备义务;加强公安机关指导职责,提高企业事业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能力,对公安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进行规范。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共4条。该决定区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经营行为与非经营行为、自然人违法与法人违法等情形,重新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制定《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共9章53条。条例对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程序及专名、通用名的使用等各个环节作出规范,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等作为地名,维护地名严肃性;严格规范轨道交通站、公共汽车站站名命名,规定省内地方铁路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站名应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公共汽车站站名,一般应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当地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使用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物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防止地名过度商业化;规定历史地名不予更名和禁止冠名,规定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和历史地名保护方案,加强对历史地名保护。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7章51条。将最新生育政策落实为法规具体规定,确保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在全省平稳实施。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共8章47条。鼓励和引导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宣传,增强人们婚检意识;确立住院分娩限价收费及补助制度;拓宽母婴保健工作服务范围,明确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规免费为农村和城市低保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并按规定免费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筛查服务;要求用人单位设立哺乳室及在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为母亲哺乳提供便利。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开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改工作,第十四次会议对修改草案进行初审。

【文化领域立法】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共19条。这是全国首部促进全民阅读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决定将每年4月23日设为“江苏全民阅读日”,明确政府在宣传引导、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等方面的职责;确定全民参与阅读的基本要求,强调政府应当引导和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倡导公民参与全民阅读活动;鼓励社会资本兴建阅读服务场所,鼓励和引导高校图书馆和其他阅读服务场所向公众免费开放,为公众创造阅读条件;鼓励创作和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扶持出版、制作和传播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信息,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阅读习惯,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阅读作品,树立全民阅读、终身阅读良好风尚,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生态领域立法】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共5章36条。修改着眼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加大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法律责任可操作性,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为推广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提供法制保障。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共6章37条。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以及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着重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能力建设,明确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并向社会共享有关资料,发挥气候资源探测作用;突出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在相关规划编制,以及环评、项目审批和核准中的作用;规范云水、太阳光照、热量、风能等气候资源的利用,促进气候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利用。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三次审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进行初审。

【地方性法规审批】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有立法权的市通过法规17件,分别是:《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南京城墙保护条例》《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的决定》《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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