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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与后单位社会建设

2015-11-12秦振兴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14期
关键词:公民权社会建设

秦振兴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构,单位制不断解体,我国进入后单位社会。这一时期,在国家和个人中间缺乏有效的缓冲带,个体的权利受到国家和市场的双重侵蚀。为此,我们必须建构一个可以抗衡市场的“能动社会”以及一个抵御国家权力的“公民社会”,而公民权是“能动社会”和“公民社会”生产的关键所在。所以说,后单位社会的建设以及后单位社会人的培育就是要围绕确立公民权展开,建设一个以公民权为核心的社会。

[关键词]后单位社会;社会建设;公民权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4-0078-03

一、引言

自单位制发轫以来,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和社会调控形式,是中国社会在制度和结构两个层面上超越传统社会的重要体现,在中国的历史上有过浓墨重彩的一笔。考察单位制的产生及发展,我们不难发现,它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克服中国社会陷入“一盘散沙”总体性危机而用制度建构出来的产物。

单位制在一定时期内,确实通过“举国一致”的模式创造了很多奇迹,但不能将这种高效持续化的弊端(保守性、封闭性、浓厚行政化),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而不断凸显。因此,“单位社会”也被很多人称之为“制度锁定的社会”抑或“丧失活力的社会”。为了实现现代化,激发中国社会的活力,克服单位制的弊端势在必行。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建构过程中,“单位”开始从一个集生产、行政、生活等于一体的共同体转变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显然,“单位制”的瓦解不是一个自然的现象,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构的过程中不断被解构。同时伴随着“单位制”的瓦解,是国家一单位一个人这一宏观联接模式的崩溃,国家与个人之间距离的扩大。

单位制后建设一个怎样的社会以及在这样的社会中培育出怎样的人,众说纷纭,并未有一致的意见达成。就此问题,笔者的拙见是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建构出一个以公民权为核心的社会。

二、双重入侵——后单位社会面临的困境

“单位制”瓦解的过程,亦是国家一单位一个人这一宏观联接模式崩溃的过程,大量国企员工下岗失业。在一段时期内,由于认识的不足,政府或学界主观认为只要把这些“单位人”推向社会,他们就会自然而然地成为社会人,而社会的载体——社区也会自然成为接纳他们的新的共同体。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从单位制到社区制的转变,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空间的转变”,以前单位制基于业缘而组建的社区共同体逐渐让位于国家治理方便而组建的新社区。而这种新的社区组建既不建立在血缘也不是业缘的基础上,更多的是一种杂乱无章的聚合,所以“我们的城市社区并没有培育出人们所期望的亲密无间、守望相助的生活共同体”。由于单位制的瓦解,新的生活共同体没有有效培育出来,中国社会开始不断个体化、原子化。原子化的个体丧失了共同体的庇护,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受到各方面的侵蚀,应有的权力、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缺乏应有的诉求渠道。

具体说来,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市场体制不断被神化,甚至上升为一种政治话语和国家发展话语,成为解决一切问题的工具。然而市场机制一旦运行起来,如果缺乏相应的规制,它会按照自己的逻辑来形塑社会,直至出现一个被波兰尼在《巨变》中所说的“市场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类共同体的温情会在金钱哲学面前脆弱不堪,个体的价值乃至生命都服从于市场的逻辑”。

与此,同时“单位制”的解体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消沉,而是在经济手段的挟过下以某种隐形的形式侵入到了基层社会。国家权力的下沉,不断地去掠夺利益。但由于解决问题中间渠道的缺位而导致政府与个人大量的冲突。所以,为了抵御市场和国家权力双重入侵造就的殖民化,我们必须要在国家——个人的社会联结模式之间构造一个缓冲地带,这就是“社会”。

三、公民权:社会建设的关键所在

关于社会建设,国内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把社会视作一个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对应的领域;另一种思路是将社会视作一个与国家和市场相对应的主体。这样“两种思路”产生了对社会建设的两种理解,一者主要着眼于由政府主导并推出、只在一定程度上有社会协同参与的民生建设、社会管理等行动,一者则主要瞩目于作为另一个行动主体的公民社会。我们不难发现,二者虽有差别但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前者的目的是服务公民,后者是依靠公民去行动。不管怎样,公民始终是绕不开的主体,所以这一切的前提是“公民”的存在。另一方面,当社会学提及“社会”时,所指首先是“公民社会”。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学除公民社会外无需他顾,而是说,“社会学要立足于公民社会,透彻研究公民社会,并透过‘公民社会的视角来看待国家与市场”。而公民社会的根基在于公民权。诚如前文所说,后单位社会的关键在于建设出一个“社会”,而且这个“社会”最终的落脚点在于抵御国家市场的双重入侵、保护公民权利。

为了遏止来自国家权力和市场的威胁,为此社会建设必须培育出能够规范甚至规训国家和市场的公共力量(公共空间)。在国内,一些学者将这种能够有效阻拒、抵消国家的胁迫性作用和市场的分化、排斥、压抑作用的力量求诸于“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的培育和形成。具体说来,抵御市场社会,就要建立起一个可以规训市场的“能动社会”逼迫社会本身动员产生出各种社会规范和制度安排,诸如工会、合作社、工厂运动等。针对国家权力的入侵,我们又需要建构一个葛兰西所说的“公民社会”以及大量的社会团体。总之,不管“能动社会”或者“公民社会”的建立都需要大量的社会组织,可以说社会的建构最终要体现在中间组织的生产上。

在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是建立在一定量的“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基础上的。单位制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确实出现了大量的社会组织,十分可喜。但高兴之余,我们是不是要对这批组织真正的性质以及其产生的影响给予应有的反思。学者沈原认为中国当前的一些NPO、NGO只是徒有虚名并没有真正起到促生“社会”的作用。事实上,当前的很多社会组织是国家权力的附属品,在政府的监管下从事着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的公共事业,且对政府资源具有很大的依赖性,难以真正为民谋福利,更不用说为了维护公民权和政府进行对抗博弈。在某种意义上,“公民权是比各种各样的组织更为实质、对公民社会建设更有意义范畴”,同时“各种各样的组织只有与公民权的运作和生产建立联系,才会拥有独立意志,对‘社会的生产才会有意义”。在这个阶段上,公民也会积极利用社会中的中间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公民权。但前提条件是,后单位社会的“单位人”必须拥有实实在在的公民权,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自由的组建各种社团组织和联系。endprint

总而言之,社会建设的基础——中间组织,必须以公民权为核心展开,这样才会产生“公”的社会而不是“私”的社会抑或“奴性”的社会。是否保卫公民权也是衡量社会建设的根本标准。

四、公民权的确立——后单位社会人的培育

众所周知,在单位社会中,单位成员的收入、医疗、生活福利、身份证明等都来自单位,甚至离婚、外出旅行都离不开单位出具的证明,“单位成员的一切社会属性都是从单位中获得的,个人意义感、身份感和归属感的寻求也都是在单位中实现的”。可以说,单位主导“单位人”的一切,“单位人”依赖单位而存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单位制的改革,就是希望具有依赖性的“单位人”转变为具有独立性的“社会人”。而“现代社会的人是直接从社会中取得生活资源并对社会组织是有认同感的社会公民;凭借国家赋予的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身份确立其行为合法性”。所以,笔者认为后单位社会中,只有赋予“单位人”应有的公民权才能培育现代意义的“社会人”。否则,一切都是海市蜃楼,雾里看花。

更进一步,如果说“单位制度建立的过程,实际上是克服中国人传统散漫劣根性,将原子化的‘臣民改造为‘国民,整合到民族国家体系中,产生现代民族国家,形成集体认同的过程”。那么后单位社会实际上就是克服“单位人”的依赖性,将处处受到限制的“国民”改造为具有独立性的“公民”,从“被制度锁定的”单位社会进入公民社会。

与此同时,我国社会不断个体化、原子化的现状也要求国家对公民权的保护。无论从社会结构、文化价值还是制度安排来看,现代化的进程是一个伴随着个体化的进程,现代社会是个越来越以个体为本位的社会。而“个体化命题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当个体日益从各种外在的约束中脱离之后,他也就失去了寻求传统、家庭、社区等等之保护的选择,于是,对于现代社会各种正式制度的依赖就不可避免地加强”。从单位脱离出来的“社会人”必然要求对个人应有权力的保护。

何谓公民权?公民权的核心“是既参与又抗衡国家权力的政治干预权和政治防卫权”。具体说,是由宪法确认的政治权利,包括思想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自由,对政府的选举权、批评权、控告权及其他监督权等等。这些是在单位社会中,“单位人”不曾享有或未充分享有过的权力。当单位人脱离了单位这个共同体,直接面对国家权力(基层政府)和市场经济,如果没有一定的基础权利作为保障,其生存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另外,公民权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公共物品,具有全国性、统一性和平等性等特点,可以摆脱单位制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分割性,这样就可以为脱离单位制的“单位人”提供均等化的资源以及稳定的制度保障。

因此,公民权的确立可以为公民的活动提供最为基本的活动依据,所以说,后单位社会“单位人”的培育就是要转变为可以利用国家赋予的基本权利向社会、市场获得生存发展资源的公民。

(责任编辑:章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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