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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息不对称风险防范

2015-11-11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财会通讯 2015年23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投资者商业银行

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刘 铮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息不对称风险分析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规模 如图1所示,当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整体规模在不断扩大,从数据中可以看出,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到16.98万亿元,较上年增长了1.29倍;2012年总体发行规模已经达到24.37万亿元。由此可以看出,银行理财产品的整体发行情况出现了明显的上升。相对而言,居民储蓄规模则一直保持比较平缓的增长速度。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可知,在2008年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只占到银行储蓄总规模的13%左右,但是到2012年所占比例达到65%。由此可知,随着个人理财中心不断凸显,个人存款储蓄逐步转向了个人理财。由于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具有流动性强以及期限自由、收益较高等特点,因此,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往往因为忽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随着理财产品总体发行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风险也在不断扩大。

图1 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与居民储蓄规模对比图

由于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具体理解过程是一个被动接受的状态,大部分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掌握了主要信息的情况下,往往会出于自身利益方面考虑,采取一些不完全或者不诚信的信息披露行为,造成投资者极大的利益损失。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息不对称风险的成因

(1)内生性原因。一是理财产品自身风险。无论什么形式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由于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也不完全是保本保收益的,因此对于投资人员的利益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投资人员而言,其掌握的信息没有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丰富,无法获得较为优质的信息,产品销售人员往往告诉投资人员更多的是产品的收益情况,对于风险方面的分析少之又少,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人员利益受损。二是产品设计和销售员专业性欠缺。当前商业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在运作方式方面多样,从整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专业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方面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2)外生性原因。大部分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会在进行产品销售之前给投资者提供基本的产品信息,可是当投资者完成购买之后却很少再获得相关的产品信息,最终导致投资人员处于一个非常被动的局面。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大部分投资者在完成购买之后不会再去过问如何规避风险,最终导致投资利益受损。具体而言:一是信息披露规定及范围不确定。当前很多监管机构都把银行个人理财方面的信息披露内容纳入到了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中,但是其中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一方面,信息披露主要范围以及具体规范方面都不具备较强的可执行性。很多硬性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都无法操作,对于投资者提供的账单以及账单内包含的所有信息都是无法获取的。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缺乏深度和广度。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对投资者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含了资产变动以及收入、费用以及资产估值等方面,局限性比较大。二是信息披露缺乏标准方式。虽然很多商业银行会把理财产品信息放到网站上,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已经知悉此类信息。在信息获取方面,投资者和银行之间很难获得平衡。大部分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也不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具体信息的披露情况,投资者一般也不知道应该从何处获得此类信息,导致投资者错失了绝佳的投资机会。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息不对称风险防范现状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的披露 当投资者和商业银行之间已经签订了理财产品购买合同之后,银行应该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信息披露,并且还应该保证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及时以及准确的。商业银行应该充分结合投资者的实际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正确的投资规划以及建议。理财信息披露被认为是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当中十分重要的一项义务,也逐渐受到各大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的广泛认可。

(二)信息不对称风险的银行内部管理

(1)个人理财业务风险识别。随着《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陆续颁布,各大商业银行也逐渐加强了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尤其是对新兴个人理财产品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以及控制。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不同风险内容的识别对于保障个人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都尝试使用压力测试法以及风险价值法进行风险控制,但是此项技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目前尚处于试用阶段。与西方一些商业银行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也无法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对市场风险的控制。

(三)信息不对称风险的银行外部监管

(1)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外部监管法规。银监会先后出台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应该从成本核算以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风险防范。在2012年又颁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应该对其出售的理财产品加强风险揭示以及信息披露,主要分布在产品风险评级、销售人员管理以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方面。

(2)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外部监管体系。当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监管主要采用的是机构监管以及分业经营等方式。也就是以理财产品的具体发行单位以及经营单位为界,由相关的监管部门加强对有关业务以及产品进行监管,主要的监管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监管体系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息不对称风险防范对策

(一)改革金融监管制度,实现个人理财业务综合监管目前我国金融市场采取的分业监管模式主要是由银监会以及证监会、保监会三会分别管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相关事宜。采取分业监管模式的主要弊端表现在不同的监管机构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的具体服务标准是不同的,标准不统一极易导致行业之间出现制度混乱的局面,也容易导致出现不公平竞争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国家应该加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起三者联合监管模式,充分交换意见,制定统一的、更加健全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不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二)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 对理财产品的认识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风险识别能力,普通投资者无法掌握所有的投资盈利方式方面的信息。因此,应该建立第三方机构,专门对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信息作出评估和检查,有效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也可以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信息作出检查,以有效保障投资者可以收获比较真实、可靠的信息,并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

(三)根据理财产品实施分类监管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基本业务的补充和扩张,应该针对此类业务作出专业化整顿,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理财合同。另外,在新型理财产品入市之前还应该对其进行专业审批,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问题。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应该根据不同的理财产品类别以及标准进行不同程度的划分。针对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则可以采取较为严格的市场审查制度,还应该对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做出比较细致的考量。此外,还应该给予投资者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更多规避风险的意见,帮助投资者作出更加合理、科学的投资选择。而针对较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尽量缩短产品购买期限,避免出现违约情况的发生。

(四)持续扩大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范围

(1)披露信用风险信息。信用风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就是产品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者出现了负收益情况,造成投资者权益受损,银行信用逐渐下降。因此,加强对理财产品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非常有必要。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应该着重披露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战略以及风险监管办法,还有信用风险等等。

(2)披露市场风险信息。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市场利率以及汇率等诸多因素导致投资失败,影响到投资者权益。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都和证券市场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一旦市场发生变动也将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理财产品出售的过程中应该把有关市场风险方面的信息披露出来,方便投资者选择更加合理、科学的投资决策。

(3)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商业银行无法为负债减少或者资产增加提供融资的情况下会导致破产风险。个人理财产品具备较强的流动性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中的票据、债券以及资产等方面的变动都有可能导致理财产品出现收益下降的情况,因此,应该把此类风险告知投资者。

(4)法律风险的信息披露。法律风险被认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风险类型,主要包含了由于监管措施以及解决民事争议所支付的所有罚款,还有罚金等。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于防范法律风险十分有效,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主要应该把购买合约以及因为非诚信行为导致的资产安全方面的问题都做出披露。

(五)明确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方式

(1)建立统一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形式。首先,在渠道选择方面,商业银行应该尽量选择比较多的渠道公开个人理财产品方面的信息。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的投资者只能够通过商业银行官网才能够获取理财产品的信息,这种单一的披露渠道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商业银行应该不断开拓信息披露渠道,例如可以通过网站、手机以及终端等不同的方式实现信息披露。其次,增加信息披露方式。可以采取向投资者提供资产运营账单,主要说明资产、收入、费用等方面的具体变动信息,可以以邮寄的方式送给投资者。此外,可以建立手机银行以及客服热线,方便投资者及时查阅投资信息。

(2)建立统一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系统。创建较为完善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系统,这方面需要政策方面的支持。当前我国较为完善的资源系统主要有人民银行企业以及个人征信系统、公民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通过使用这些系统加强对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核查是十分必要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自行创建监管系统,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尤其是在投资者完成测评之后,将其信息录入到银行信息共享系统中。

(3)建立统一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制度。当前我国尚未针对个人理财产品建立专业的风险评估制度,不同理财产品的收益效果是不同的,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使用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因此,监管机构可以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制度,针对产品投资趋势以及投资金额相关内容作出安全评估,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析,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科学的投资建议。

(六)完善争议处理机制 由于各大商业银行出售的个人理财产品在业务方面的纠纷是极其复杂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创建一套更加完善并且专门针对投资者的风险保护机制。应建立专业的争议处理机构,为投资者搭建一个有效的投诉平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另外,还应加强对金融服务的监管力度,加快完善投资者侵权赔偿机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企业理财丛书教材编写组:《企业风险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教材编写委员会:《家庭理财与风险保障》,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

[3]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教材:个人理财》,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

[4]邓明然、夏喆、沈俊:《企业理财系统风险传导机理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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