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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hear李斌的“活法”
——一家初创公司的生存逻辑

2015-11-02

创业家 2015年12期
关键词:活法壁垒名称

Coolhear李斌的“活法”
——一家初创公司的生存逻辑

诉三星手机侵权案,原告打了几年,虽然都获得了上亿乃至数十亿美元的赔偿,但都没有影响到被告占据很高的市场份额。简而言之,专利是个长线武器,想作为短期兵器打击对手,难度较大。

品牌壁垒

品牌壁垒包括很多内容:商标、域名、微博号、微信公众号、应用商店应用名等。上述内容中最重要的是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权人在相关产品和服务上享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是个很强的权利,因为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商标执法权,法院也会受理商标侵权案。如果发现商标被人侵权,可以向工商局行政投诉,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速度快,效率高。

笔者认为,移动互联网企业建立品牌壁垒有两个要点:

要点一,商标申请时应尽量覆盖可能涉及到的产品和服务,把类似名称也申请成商标。比如娃哈哈做电子商务,申请的商标类别至少应该包括软件、即时通讯、物流、支付;商标名称除了申请娃哈哈,还要申请哈哈娃、哈娃哈等类似名称,有必要的话,把拼音也申请掉。

要点二,重视除商标外的其他品牌壁垒。在品牌公布前就应把域名、微博号、微信公众号都申请掉,同时上传应用,占据应用商店应用名称。对移动互联网创业者而言,微博号、微信公众号和应用名称是其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载体,而国内现在抢注成风,如果前期不注意申请,被别人抢注的话,要通过法律程序拿回来,难度会非常高,时间也会很长。所以,应该在品牌公布前未雨绸缪,把所有应该申请的品牌内容都申请掉。

内容壁垒

互联网使复制和传播信息变得无比便利,也使原本以复制权作为商业模式的内容产业被严重冲击。冲击者就是互联网的创业公司,他们通过改变商业模式,实现了互联网环境下的内容盈利。但互联网发展速度快,他们的商业模式也会被后来的创业者颠覆,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如果不想死在沙滩上,就必须也建立内容壁垒。

不同的内容提供者建立内容壁垒的侧重点各有不同。

对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等的创业者而言,他们都可以通过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来达到明确著作权归自己所有的目的。这种登记一旦完成并取得证书,就可以在发现第三方抄袭、违法复制传播自己的作品时作为权利依据直接用来打击侵权。

而对于软件和服务创业者而言,他们的内容保护重点不在软件本身。现在软件开发的壁垒不高,多数创业者无须抄袭代码,只需根据公开发行的软件的使用体验就可以开发出功能类似的软件,因此,多数软件和服务创业者的壁垒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各种数据上,这些数据可以保证创业者的先发优势。虽然数据是不能做著作权登记的,但创业者可以通过和获取数据的对象以及可以接触数据的主体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确认数据的归属权。此时,和用户签订的《用户协议》、和内部员工以及外部合作伙伴签订的《保密协议》就是创业企业内容壁垒的权利依据。

最后,对于移动游戏开发者而言,他们有一个单独的壁垒——改编权壁垒,也就是移动游戏获得的知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改编授权。比如,创业者如果获得了热门动漫《火影忍者》、《变形金刚》这些作品原作者的改编授权,那么其开发的游戏就会比其他开发者开发的游戏更具有吸引力,而未获得授权擅自改编他人作品的创业者就可能会遭遇竞争对手或者原作者的投诉,被拦在壁垒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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