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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官逐级遴选机制研究

2015-10-21蔡诗俊

探索科学 2015年10期
关键词:完善法官

摘要:本文从弊端产生的原因分析,提出建立健全符合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内在要求的配套制度,科学设计法官任职资格、考评方式,严格规范法官逐级遴选程序。

关键词:完善、法官、逐级遴选机制

科学、合理的法官遴选制度是选出高素质法官的保障,对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及时的建立科学的、合理的法官遴选制度是推进司法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迫切需要(1)。

一、我国现有的法官遴选制度及弊端分析

(一)我国现有的法官遴选制度

从人民法官三个五年纲要实施以来,虽然三个纲要并没有对遴选的方式进行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遴选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开遴选,在一定的范围通过公开统一的招考方式进行。二是内部遴选,即在上级法院需要法官时,其在所属辖区下级法院以借调的方式到上级法院任职,经过一定期限,再行调任。

(二)我国现有的法官遴选制度的弊端分析

我国现有的法官遴选制度的弊端主要三点:1、法官遴选制度的地方化,各地法官遴选上各自为政。2、四级法院选任法官的任职资格没有实质性差异。3、法官遴选的程序公务员化,遴选的渠道不畅通。

二、现行法官遴选弊端产生的原因

现行法官遴选制度存在诸多弊端,该弊端的产生有很多原因,具体分析,有以下四种:

(一)各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制度没有建立。(二)上、下级法院未能建立统一的口径。(三)法院地方化倾向突出,行政化趋势严重。(四)法官管理行政化,人事行政程序复杂。

三、构建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思考

上级法院的法官主要从下级法院遴选,然后逐级向上级法院流动,这是发达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遴选法官的普遍做法,也符合司法特性的本质要求。纵观德国、法国、日本、美国及英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官遴选、晋升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各级法院在选任法官时基本遵循逐级遴选的原则,只是不同国家在联邦或州法院系统的选拔方式上略有不同(5)。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就构建法官遴选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的法官遴选理念

“理念”,是一切工作的灵魂,指的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法官遴选理念”即指导法官遴选制度设计和法官遴选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法官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办事不公,不仅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甚至危及国家稳定大局。先进的理念造就先进的制度,法官遴选制度也概莫能外。第一、要用先进的遴选理念指导法官遴选制度。要把真正能为人民群众着想,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肯为人民群众奉献的优秀法官遴选上来。雨果曾说过:“对人民来说,唯一的权利是法律,对个人来说,唯一的权利是良心。”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法官遴选重要性。尤其是各级法院的一把手必须革新观念,贯彻科学发展观,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實将法官遴选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第二,要树立为国选材的公心理念。法官遴选委员会首先要站在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对被遴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任职资格必须深入了解。要有春秋时期的羊皮氏风范,做到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将能忘却个人恩怨,为老百姓办实事、谋利益,一心只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优秀法官遴选到上级人民法院。

(二)建立健全符合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内在要求的配套机制

1、具体落实法官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2,科学核定各级法院的法官员额。3,设立法官遴选的专门机构。4,推进省高级法院与市、县级权力机关对法官遴选、任命的分权、制衡。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宪法》第3条第 3款、第101条第2款、第128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16条、第34条、第35条,《法官法》第11条都涉及到法院的体制性规定,上述规定尤其是宪法规定与我国的政体结构密切相关,在宪法修改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无权修改上述法律或出台新规定为此项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但这不意味着,当前的改革不可作为。

(三)科学设计法官任职资格、考评方式

1、提高初任法官任职门槛。司法的本质决定了担任法官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法律从业年限的长短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官职业经验是否丰富,纵观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其在法官遴选、晋升时均十分看重法官的法律从业年限(尽管英美法系国家对初任法官职业经验的要求比大陆法系国家更高些),且通常法院的级别越高,对作为法官任职条件之一的法律从业年限的要求就越长。但我国《法官法》规定年满23岁即可成为法官,而该年龄的法官往往刚大学毕业一两年。如此低龄的法官任职要求,必导致其缺乏社会阅历和司法经验,难以凭借死板的书本法律知识理解和处理纷繁的社会关系,难以以丰富的经验与智慧公正裁判案件。

笔者认为,我国对初任法官最低任职年龄的设定应考虑到两个因素:一是现行法规定导致的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已存在不少低龄法官的既成事实和部分地区法院 “案多人少”的现状;二是法科毕业生进入法院必须担任书记员、法官助理工作达一定年限(本科生不少于七年、研究生不少于四年)才可以担任法官。因此,我国将来应修改《法官法》的规定,明确规定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应当不低于30周岁。

2、明确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任职资格亦应不同。如前所述,我国四级法院法官任职资格的“同一化”实质上源于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不明确和审理模式的“同质化”,导致上下级法院之间缺乏职能分层。故笔者主张,从明确四级法院的不同职能定位、优化上下级法院职权配置及提升上级法院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着眼,我国应参考英、日、德等国做法,对不同审级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作出不同要求。

3、改革现有的法官考评制度。当前,我国法官考评制度中存在的行政化、简单化、主观化、形式化及非职业化等问题而备受诟病。因此,欲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就必须改革我国现有的法官考评制度,使优秀的法官能够脱颖而出。首先,增强法官考评委员会的民主性。法官考评委员会应由院长、副院长、各部门领导及法官代表等更广泛、更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其中,法官代表的人数应不少于一半,且应定期轮换。其次,以法官的司法能力及职业业绩为考评重点。对法官的考评仍应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但法官的司法能力及职业业绩情况应作为考评重点,具体包括将法官的庭审礼仪、庭审驾驭能力、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调研能力等作为考评标准。第三,平时考核为主,年终考核为辅。每位法官应有一个考评档案,平时定期的考评情况均纳入其中,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年终考评时,考评委员会所有人员均在考评档案上签出切实的考评意见以示公正。第四,法官考评制度与惩戒制度分离。明确法官考评制度仅是每年对法官司法能力及业绩的一般性考察和评价,以为法官的遴选、晋升等提供激励机制,不应作为对法官进行免职、处分等惩戒处理的依据。

(四)严格规范法官遴选程序

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结合我国法院实际,现对我国法官的逐级遴选程序作出初步设计(以某省辖区内高、中级法院的法官遴选为例):其一,申请。高、中级法院可根据本院编制和法官缺额情况,先起草拟遴选法官的职位、员额和条件,逐级报至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予以公布;符合参加遴选条件且具有到高、中级法院担任法官意愿的下级法院法官,可由本人向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送个人从事审判工作以来的审判、调研等工作业绩说明。其二,推荐。申请时,需由本院至少三名从事同类审判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资深法官推荐,并应附有详细的推荐理由。其三,省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评议。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依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及考察,并经充分评议后按照一人一票,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法官的提名、推荐人选;申请人所在法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的近五年内的考评意见应作为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考察、推荐的重要参考依据。其四,公示。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法官的提名、推荐人选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个月。其五,任命。公示结束后,依照《法官法》等相关规定,拟遴选至上级法院的法官应由上级法院院长提名,报经同级权力机关任命。

总之,我国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必须充分考量现行政治、司法制度及现行法律规定,并在统筹推进国家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与法官人员分类制度改革、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及地方法院人财物的省级统管等协同推进;必须在尊重基层一线首创精神、做好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作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通过自上而下的渐进式改革方式逐步推进!

参考文献

(1)、刘义军、徐春成,《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构建》论文,载《理论探索》2014第6期。

作者简介:蔡诗俊,男,1982年生,汉族,福建省浦城县人,于2005年7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于2005年7月任职于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任浦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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