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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规划管理需求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5-10-21孔丛赵恒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17期
关键词:城市规划作用

孔丛 赵恒

【摘要】虽然现代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这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但两者同时又是相互融合与互补的,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建设专项规划中都包含了城市设计方面的内容。本文对城市规划管理需求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分析探讨,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城市规划;作用;规划的编制;方式;控制性详细规划

0.引言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在传统编制方法上进行适当变革,有效把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刚性”和“弹性”,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加适应市场的变化和规划实施管理的要求,才能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加科学合理,真正发挥其在城市建设与管理中的控制与引导作用。本文是作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和主要内容、方式及作用进行了分析,认为大部分城市都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1.1控制性详细规划做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的环节,既深化、细化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又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起控制指导作用,确保了规划体系的完善和连續。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填补了形体示意规划的缺陷。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抽象的规划原理和复杂的规划要素进行简化和图解化,最大程度实现规划的可操作性。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及控制方式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是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指导下,主要对地块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为主要内容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和定位的控制。规划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规定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绿化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及其他配置的公共设施;指导性指标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体、体量、风格、色彩要求及其他环境要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思路、技术路径、全面性、系统性、合理性

经过较为深入调查了解,对编制区内的区位条件、用地现状、建筑物状况、道路及各种市政公共设施、环境状况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分析和研究了城市总体规划对该编制区的规划要求。在城市总体的整体把握基础上,对编制区的建设在发展时序上、空间布局上、道路系统、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安排上进行上、下层面规划的有效衔接,确定编制区内的规划原则,用地布局,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本编制区内的规划原则、用地布局,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本编制区的各项要求,以近期建设引导远期目标的实现。

3.1规划思路“自上而下、有效衔接”,体现了规划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规划以“片区、地块、细分地块”的研究思路,对用地、设施进行“从大到小、层层落实和控制”,建立科学的规划控制体系,确定合理的用地功能、公共设施配置,塑造优美的绿地景观和综合环境,并以地块为单位作出相应的定性、定量控制指标和引导要求,同时又结合实际,兼顾当前和未来,使规划具有弹性和操作性。为最终将该编制区建成环境优美、交通便捷的综合功能区提供建设管理依据,体现了规划在整体上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规划对每个地块做了法定和管理图则,为加强开发、建设方对用地选择的可靠性和目的性,增加了透明度,分图则图文并茂,其中既有地块的位置图,又有地块控制图则,同时对地块的综合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减少了控制的难度和随意性。

3.2规划注重城市设计引导。规划从建筑群体环境层面上对各主要功能片区空间进行空间景观分析,特别对区内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集中布局区、主要景观节点进行城市设计深化和引导,这些深化和引导是传统控规成果的延续和扩展,是为充分反映规划意图的补充和具体化。虽然这些空间景观规划是控制编制区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不是强制性要求,但对下一层次的规划不失为一种建设性的引导。规划强调关系公众利益的公共设置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同时对规划区内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突出满足城市发展的非盈利性项目(如社区文化、体育、娱乐设施、社区医疗卫生、小学、幼儿园等)和各级市政公用设施(停车场、供水、供电、电信、环卫)的用地控制要求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将这些需要配套项目的种类、数量、分布和规模落实到用地上,加强了对城市建设的具体调控和引导,保证基础性、公益性用地不被侵占,切实保证公共利益。

4.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几点建议

我国城市规划的误区。历史上由于种种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规划设计与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设计之间一直难以区分,这种现象造成我国的控规地从美学和视觉效果出发,缺乏对土地经济体制的全面认识。在控规立法上,我觉得应该注意两个原则:对用地的控制要符合土地建设开发的经济规律;一切对地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应该在立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4.1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技术成果,它在总体规划下一层次。它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变成工作图则,不是法律,供内部掌握,作为既具有刚性又具有灵活性的指导规划管理和实施的具体依据。

4.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照不同地区、不同条件和不同管理要求制定不同规划深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开发期远近以及城市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规划控制的内容和深度,使规划始终保持一种灵活和现实的调控作用。

4.3进一步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问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利益不受分割,保持公共环境、政府的土地收益等,研究市场经济中什么情况下严格控制什么内容,哪些内容可以由市场主体自由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并非越庞大越好,内容越多越好,内容深度有待进一步探讨。

4.4应加强对土地经济、土地开发和政策的研究,根据经济规律和环境容量而非规划师的主观来确定指标,避免指标的随意性。

4.5控制指标的确定可以通过形体布局模拟推算法、经验归纳统计法和调查对比分析法等方式确定,一般采取多种方法的综合确定指标。同时还应综合考虑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地区控制原则、地区规划发展目标、现状及规划基础设施水平和地价因素等确定。

4.6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技术成果,编制主体可以是规划设计单位。但作为规划、管理、法律三者交汇点的法定成果、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法定图则等应有政府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5.结语

总而言之,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管编制得多么完善,仅仅是城市建设的基本依据,只有通过实施管理才能变为现实,“三分规划,七分管理”.任何规划实施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都可以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意图得不到较好的体现。就本质而言,控规的刚性与弹性都具有相对性,控规内容的刚性与弹性应根据特定的发展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迁,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只有通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的不断探索,才能使规划编制成果更加科学合理,真正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建设与管理中的控制与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秀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几点思考[J].城市规划,2011.

[2]何鹤鸣,罗震东,李雪飞.新形势下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确定方法探索.规划师,2009(10).

[3]李雪飞,何流,张京祥.基于《城乡规划法))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革探讨.规划师,2009(8).

[4]于灏.近年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变化初探.2008.

[5]王飞.北京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创新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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