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夫妻要求享有对孙子隔代探望权,获支持
2015-10-19
分忧 2015年10期
[案情]老徐和老李是江苏一对失独老夫妻。他们的独生子小徐三年前和儿媳妇小倪结婚。但是,就在小倪确定怀孕一个月的时候,小徐突然跳楼自杀。老徐夫妻和儿媳因为儿子的死,产生龃龉。
怀胎十月后,小倪产下儿子聪聪(化名)。老徐夫妻喜不自禁,急忙去看望孙子。此后,老徐夫妻的生活重新找到寄托,三天两头去看孩子,并给予孩子一些照顾。
小倪觉得两位老人的不时造访很影响自己的生活,同时,也因为双方对过去都耿耿于怀,一处在一起,就时常发生口角,甚至抓扯。
最后,小倪拒绝两位老人上门,不让他们接触孩子。
无奈之下,2014年11月,二位老人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月探望孙子三次,并且希望儿媳对他们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即失独六旬老人徐某、李某夫妇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判决徐某、李某夫妇在孙子聪聪(不满二周岁)十周岁之前每月可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评析]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并不完善,仅见于《婚姻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或者母,而没有提及隔代的如祖父母的探望权。不过,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是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前提的,对孩子身心有益,那么这种探望权就应该得到保护确认。本案中,爷爷奶奶对孙子的探望,既是人伦亲情的需要,也是孩子身心健康的需要,所以,这个探望权就应该得到尊重。爷爷奶奶行使探望权也应该以孩子身心健康为底线,如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就可以被终止。所以,本案法院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