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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体系初探

2015-10-19华娟张以飞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江苏南京0036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0046

化工管理 2015年16期
关键词:石油化工应急事故

华娟张以飞(.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江苏 南京 0036;.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 0046)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体系初探

华娟1张以飞2(1.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36;2.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 210046)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视程度,许多石油化工企业已经开始关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问题。本文针对我国目前石化企业环境应急能力体系建设的尚属空白的现状,提出了基础能力、管理能力、预警能力、处置能力和保障能力5个方面的环境应急能力,作为石化企业环境应急能力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为我国环境应急管理,提升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石化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概率提供重要指导。

石油化工;环境应急能力;体系建设;环境应急管理

环境保护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把“降总量、改质量、防风险”纳入指导思想,并将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在我国环境规划史上还是首次,突出说明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但是当前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环境风险日益呈现严重的趋势,突发环境事件不断爆发,给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此类事件的发生,尽管有石油化工企业自身风险较高的原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部分石油化工企业基础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不足,部分必须配备的硬件设施不到位,应急防控措施不健全。环境应急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提高环境应急管理水平的瓶颈[1]。

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层面对于石化企业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已经提出了一些规范,并在人员、机构以及环境应急管理制度以及环境防控设施建设方面提出了要求,但整体不够系统。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也展开了一些研究。朱桂明等[2]运用可拓评判方法建立石化企业应急救援能力综合评判的模型,可用于多层次的工程风险评价问题;胡月亭等[3]编制了针对石油化工行业的应急能力评估体系,包括5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16个三级指标,并举例应用;Qinqin等[4]基于B/S和web-GIS开发了一个环境风险来源管理系统,用于控制和管理石化企业环境风险。但是这些研究侧重于石油化工行业的应急能力评估方法。

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现状,从环境应急基础能力、管理能力、预警能力、处置能力、保障能力等方面,提出了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能力体系建设,指导性地提出分类分级环境应急管理要求,为提升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提供重要指导。

1 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应急能力现状

风险应急管理是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方法[5],其意义在于已知某种危险的存在而研究相关管理、控制的措施,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然而石化企业一旦出现事故,危害后果影响范围大,且难于补救和预测。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6],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缺乏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2010年的大连7.16事件,面对如此大的原油泄漏事故,现有物质储备明显捉襟见肘,事故处置过程中,也缺乏先进的装备来及时掌握污染状况;2013年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反映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应急水平较低,管道泄漏封堵、油品回收等应急装备配套不足。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石化企业环境应急能力亟待加强提升。本文简要列出了我国石化企业环境应急能力的现状及不足,详见表1。

由表1可知,目前石油化工企业有一定的环境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储备能力,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结合当前国内外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尤其在石油化工企业内的高发态势,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能力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2 石化企业环境应急能力体系内容初探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能力体系应该涵盖哪些内容,是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能力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在本文中,我们在现有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突发环境事件的全过程管理,提出了5个方面的环境应急能力,作为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能力体系中的核心内容,详见图1。

2.1环境应急基础能力

2.1.1专职管理机构

国家的相关规范要求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专职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但是并没有明确专职环境管理机构的组成、在公司组织架构中的地位,以及保障其有效发挥作用的相关条款。在应急能力体系建设过程中,在专职管理机构方面应该明确如下的要求:①石油化工企业应结合管理机构职能,组建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②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在公司组织架构中体现,并设置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的专职岗位;③石油化工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绩效考核制度。

2.1.2管理人员

国家的相关规范要求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配备专职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在应急能力体系建设中建议明确专职人员的数量、岗位组成、占公司规模(人员、产值)的比例或对应关系等内容,以及保障专职人员素质的相关条款。

图1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能力体系

2.1.3环境应急管理培训

国家环保部的相关规范未对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做硬性规定,只有地方环保部门提出了相关培训要求。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支撑,石油化工企业的管理层对此普遍不重视,导致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的素质层次不齐,经常存在“外行”直接转岗环境管理机构的情况。为了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和效果,有必要对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做出强制要求。

2.1.4应急经费

国家环保部的相关预案编制指南、导则里面对企业的环境应急管理经费做出了要求,但由于编制指南和导则均是技术性要求,因此对于企业的实际运行并不能产生直接影响,导则在企业日常运行中对于专项经费的考虑很少甚至不考虑。由于缺乏工作经费,导致环境风险评估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此建议环境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应作为应急能力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2.2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2.2.1环境风险评估能力

国家环保部的相关管理办法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定期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做出了要求,但是如何开展、多久开展一次、开展的有效性如何保障等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尽管我们对于石油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但是如何保障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如何保障环境风险评估结果能够运用于实际的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应急响应中,却缺乏相关的制度约束与要求。为此,建议在应急能力体系中,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①石油化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对企业内部环境风险源、风险特征等定期进行评估;②石油化工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的前提;③石油化工企业应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档案和完善的台账管理制度。

2.2.2预案管理能力

国家环保部的相关预案编制指南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和演练做了技术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则提出了演练的频次、内容等要求。但是编制指南只是技术性规范,因此对于企业的实际运行并不能产生直接影响。目前,大部分石油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石油化工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往往与安全生产预案雷同,即时委托编制单位做了,也是束之高阁,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类似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因预案中没有明确提出相应可能事故的应对措施,导致事件影响扩大的现象还在屡屡发生。为此,建议在应急能力体系中应强化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实施和修订,对预案的相关流程和保障措施做出强制要求。

2.2.3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能力

国家环保部的相关管理办法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定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做出了要求,但是如何开展、多久开展一次、开展的有效性如何保障等并未作明确的规定。为了保障环境应急能力,有必要对企业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做出规范性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整改工作,建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制度,成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保证排查整改工作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排查整改情况,督促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的整改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完善。

2.2.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能力

信息报告是企业在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技能,然而事实上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非良好。国家相关规范尚未对石油化工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做出明确要求,部分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过程中,报告程序、报告时限、报告内容等方面做得不够完善,为此建议在应急能力体系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①石油化工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人、信息报告的要求和流程。②石油化工企业所有管理人员的通讯方式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③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2.2.5应急联动机制

目前,石油化工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不够完善,相关的环保规范、技术导则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一旦发生风险事故难以做好有效应急联动。且从调查发现,大部分大型的石油化工企业都分布在大型园区之中,这些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可能波及周边企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如果企业周边还存在敏感人群与居民,那么其应急联动机制、风险公开机制等重要性将更加不言而喻,为此建议应急能力体系中应包括如下方面的要求。

①石油化工企业应与地方环保部门、所在地政府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②石油化工企业应具备可以和周边至少3km范围内主要敏感目标取得联系的能力及渠道。③企业应在地方环保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充分了解周边企业的环境应急能力及设施配置情况。

2.3环境应急预警能力

2.3.1有毒有害气体预警设备配备

涉气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监控预警能力。为此,防控涉气类突发环境事件,必须加强企业的环境应急预警能力。目前,部分地方性规范提出了有毒有害气体预警设备的配置要求,但是哪些点位需要配置、配置要求、联网要求等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建议在应急能力体系中也可具体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在不同级别的标准应急能力体系中明确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备、装备的配置要求。

2.3.2应急监控与响应平台建设

建设应急监控与响应平台是提高石油化工企业现代化环境应急管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石油化工企业规模不同,其能够用于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工作经费比例也应考虑不同。为此,我们考虑将应急监控与响应平台作为应急能力体系内容中的一个选配指标。具体,可参考《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石油化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的风险特性,按需建设相应的应急监控与响应平台。

2.4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2.4.1涉水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涉水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主要包括事故废水收集与储存能力,事故废水截流设施,事故废水的转输能力以及事故废水处置能力。国家相关规范、地方性制度对涉水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但由于很多规范非国家强制规范,有些条款也不够细化,导致企业对涉水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性关注远远不足。因此,建议从事故废水收集与储存能力,事故废水截流设施,事故废水的转输能力以及事故废水处置能力等加强涉水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

2.4.2涉气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涉气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包括废气扩散的处置能力和有毒有害气体扩散趋势分析能力。相关导则只是原则性的提出了应对废气扩散事故环境应急预案所需要包括的内容,并未提出明确的、指导性的意见,导致企业实际运行过程设施配置往往不尽如人意。国家环保部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导则并未对企业具备有毒有害气体扩散趋势分析能力做出很明确要求。建议在后续规范中从以下几部分进行要求。

①石油化工企业应针对主要风险源类型,在厂内配置相应的减缓、消除、降低风险的物质、物料和设施。

②石油化工企业要对厂内的主要风险源不同事故状态下的可能影响、扩散后果(包括影响范围、影响面积)提前进行模拟、存证,以备事故使用。

③鼓励石油化工企业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确定污染物浓度的分布情况和排放源头,对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监管。

2.4.3涉固废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环保部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导则并未对涉固废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做出很明确和细化的要求。导致企业在涉固废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几乎空白。建议在后续规范设计中从以下几部分进行要求。

①在发生突发环境事故时,石油化工企业应尽量避免产生固体废物;当产生固体废物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自行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②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避免因前期应急行动不当导致事故扩大或引发固废污染事故。

③企业应充分了解周边地区具有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处置单位。

2.5应急保障能力

2.5.1应急物资

国家级相关规范对应急物资配备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规范非由环保部门发布,致使环保部门验收的标准不一。同时,由于更新机制缺乏,很多企业存在应急物资长期不更换导致失效的现象。

建议在后续规范设计中从以下几部分进行要求。①石油化工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

②环境应急物资应包括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设施、通信联络设备、围堵设施、污染清理设施和物资、救援设施、动力燃料、照明设备、临时住宿设施等。

③石油化工企业应结合本厂实际情况按照需要选择配置应急物资,所配置的应急物资在应急演练中要有所体现。

④石油化工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应急物资,并建立完善的台账管理制度。

2.5.2应急处置力量

国家环保部的相关管理办法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做出了要求,石油化工企业一般情况下会配置专职或兼职救援力量,但大多不会配置专兼处置力量,导致对于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力量不足。建议在后续规范中从以下几部分进行要求。

①企业环境应急管理队伍设立或依托,须附相关材料作为支撑。

②石油化工企业应具备在事故状态下及时调动防爆泵、槽罐车、推土机、铲车等截流物资的能力。

③石油化工企业要有典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储备,主要包括:水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处置;溢油事件现场处置;有毒气体扩散事件现场处置;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污染事件现场处置;辐射事件现场处置;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

3 结语

完善的应急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是环境应急资源体系完善、环境应急救援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我国目前已发布了一些法规、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环境应急处置行为、能力建设、信息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保障我国环境应急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无论是数量、内容还是精度上,目前的法律法规都不够完善,远不能满足越来越复杂多变的环境应急形势。

下一步应在现有的法规、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构建更加完善和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度体系,如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规、制度,严格规范政府各监管部门、企业、救援部门及公民的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规范赔偿条款,并通过法规、制度强调突发环境事故的预测预警,努力争取从源头上减少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减轻突发环境事故损失。

[1]李刚,金冬霞.多措并举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建设[J].环境保护,2011,(22):26-28.

[2]朱桂明,程凌,高健,等.石化企业应急救援能力评估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0,6(2):82-87.

[3]胡月亭,李彦涛.基于可拓的石油化工企业应急能力评估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3,(3):144-149.

[4]Qinqin C, Jia Q, Yuan Z, et al. Environmental risk source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petrochemical industry[J]. Process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2014, 92(3): 251-260.

[5]郭丽娟,袁鹏,宋永会,等.化工园区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管理研究[J].环境工程技术学报,2011,1(5):403-408.

[6]李平.松花江水环境问题剖析与污染防治对策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5,30(3):5-8.

华娟(1981- ),女,汉族,江苏无锡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环境应急管理, 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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