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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网企业角度探析分布式能源投资模式的选择

2015-10-15

机电信息 2015年33期
关键词:分布式电网能源

韩 倩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510663)

0 引言

在当今能源和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推动分布式能源发展是世界各国促进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之一。现今有关投资商业模式的研究并没有针对特定的投资方,但对于不同的投资方来说投资分布式能源具有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对电网企业来说,在并网及备用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从电网企业的角度对分布式能源投资商业模式进行研究,进而为电网企业开展分布式能源投资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管理部门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减少投资中的盲目性和短期行为,增强投资的全局观念。

1 分布式能源项目投资模式

1.1 统一经营

统一经营主要是指由一家企业进行投资建设运行。由于分布式能源项目从始至终只有一家投资商,因此项目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归属比较清晰。然而,由于分布式能源站的成本划入企业的整体成本中考虑,因此很难清晰地划分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成本。另外,由于只有一家企业参与投资,因此项目在技术、资金、运营等方面只能依靠一家企业,很难综合利用不同企业的资源及优势。对于部分企业来说,此模式只能在建设自用能源站时考虑。

统一经营模式下电网企业作为唯一投资者及运营商进入,是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所有者及经营者,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成本纳入电网企业成本,在这种模式下,由于电网企业是投资商,存在并网及上网的便利,分布式能源项目的运行小时数可能会提高。

1.2 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主要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投资者进行合作开发分布式能源项目,通过投资比例确定投资者之间的责权利。合作经营模式有利于各个投资商之间的优势互补及资源共享,降低单个企业投资的风险,在项目的技术、资金、运营等方面进行资源整合,有利于分布式能源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合作经营模式需要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分布式能源站的建设、运行及管理,该模式可以清晰地核算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数据。然而,通过合作经营模式投资分布式能源项目,首先需要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在项目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协调工作。

合作经营模式下电网企业作为投资者之一进入,是分布式能源项目公司的出资人及股东,同时,由于有其他投资者,分布式能源项目有机会获得其他的建设或运行资源,可以降低电网企业投资亏损风险及其他建设运行风险。

1.3 租赁经营

租赁经营指企业租赁另一家企业的分布式能源资产进行分布式能源项目的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租赁经营模式下,企业跳过了前期各个环节,包括项目可研、报批、建设等过程,可以快速获得分布式能源站项目进行经营,并且可以挑选站址、技术、用户区域条件较好的项目,进入分布式能源领域。然而,选择租赁经营方式进行投资,首先需要与业主方确定项目的租赁费用。企业以租赁方的角色进入项目,只是获得项目的使用权,对于投资方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没有知情权,并且不能获得项目的建设资源。

租赁经营模式下电网企业可作为租赁方或出租方。作为租赁方,电站建成后租赁给电网企业经营;作为出租方,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能源站建设,建成后租赁给租赁方经营使用,收取租赁费用。

1.4 独立经营

独立经营指企业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分布式能源站所有权与经营权均归属于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公司。独立经营模式下,可以清晰地核算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数据,在项目建成之后的运行期,投资方可以方便地将项目进行转让。然而,由于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很难综合利用不同企业的资源及优势,这种模式的分布式能源站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另外,由于独立经营项目由独立的项目公司承担分布式能源站盈亏的风险,且项目的收益来自于国家审批决定的上网电价,因此,项目的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该风险由单一的项目公司承担。

独立经营模式下电网企业作为项目的投资方,组建独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分布式能源站的融资、建设及运营,该项目公司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5 BOT

BOT模式对于投资者而言,最大的好处是获得融资上的便利。由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通过BOT方式进行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投资,由于在特许期满时,可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因此能获得政府的支持,加速获得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的特许权。其次,由于分布式能源项目需要在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之后将项目移交,因此在审批电价时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保障。然而由于BOT存在确定特许权、获取融资资金等工作,因此前期需要较长时间来进行多方谈判,延缓了分布式能源站建设的时间,且在建设小型分布式能源站时,投资小、规模小,采用BOT模式不经济。

BOT模式下电网企业作为项目的建设方,获取政府的分布式能源站建设特许权,通过特许权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及运营,在运营期间,通过电价收入回收投资来获得一定的收益率,特许权期满时,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2 分布式能源投资主体

在上述经营模式研究的基础上,下面进一步探讨分布式能源项目各类型投资主体的投资模式、特点,分析各投资主体在分布式能源项目中的优、劣势(表1)。

表1 各类型投资主体优劣势对比

电网企业作为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投资主体,对于分布式能源以及综合能源利用设施,电网在其中可起到核心驱动以及联系纽带的重要作用。从整体经济效益来看,能源综合利用和电力系统建设密不可分,能源综合利用除可通过能源替代及高效利用实现直接节能外,还减少了电网企业供电负荷,对于电力峰谷差的平衡和电网安全的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在电力基础建设上推迟了电源以及变电站的扩建,节省了投资建设电网的费用和电源的建设费用。因此,在分布式能源项目中发挥电网企业的主导作用,在技术上可以电网企业为纽带,更好地实现各类能源利用方式的和谐发展。在工程建设上,可以与电源、电网建设和综合能源利用更好地协调统一,获得更好的整体社会经济效益。

3 分布式能源发展阶段与投资模式选择

分布式能源利用的不同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电网企业发展建设分布式能源项目主要有四个阶段——示范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及成熟阶段,下面根据不同的分布式能源发展阶段分析适用的投资模型及投资主体。

3.1 示范阶段

电网企业最初进入分布式能源投资领域,技术、人员、设备管理等没有相应的经验,在本阶段建立相应的示范项目能够为将来大规模发展分布式能源项目提供宝贵的经验及借鉴。在投资模式方面推荐采用统一经营模式,能够省去成立项目公司环节,迅速建成示范项目。合作方推荐与燃气公司进行合作,同时争取政府在项目建设阶段给予支持,提供电价、财税等方面的优惠,从而在技术上能够有效保障安全可靠,在经济上能够有效化解投资风险,积极推动综合能源利用模式的发展,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

3.2 起步阶段

电网企业有了示范项目的建设经验,但由于项目较少,尚未形成规模效应,需要进一步进行经验累积,在本阶段将会形成一定的分布式能源建设规章制度,进行更多的分布式能源项目投资建设。在投资模式方面推荐采用独立的项目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这也符合电网企业深入分布式能源行业的需要。合作方仍然推荐与燃气公司进行合作,同时争取政府对项目在电价、财税等方面给予优惠,从而在技术上能够有效保障安全可靠,在经济上能够有效化解投资风险,推动电网企业分布式能源项目公司的发展,取得可靠的经济效益。

3.3 发展阶段

电网企业在经历了示范阶段及起步阶段后,积累了分布式能源建设的技术、人员、运行经验,可以进行更大规模的分布式能源项目投资建设,寻找不同合作方进行合作投资,扩展项目地域及领域,提升建设效率及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对于合作方推荐与燃气公司及用户进行合作,并且可以争取政府的区域全能源特许经营权及BOT项目开发,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3.4 成熟阶段

电网企业在成熟阶段拥有了一定规模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在电网企业内部,可以灵活地替代抽水蓄能的调峰效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电网投资,实现了电网企业的综合效益。在政府方面,可以争取政府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在市场政策出台、技术管理经验丰富、投资效益相对清晰后,在本阶段推荐与燃气公司、用户、社会企业进行合作投资,更好地利用社会各方的力量,推进新能源的发展,提高能源使用的效率,实现分布式能源发展的社会效益。

4 结语

本文从经营模式、投资主体等方面分析了分布式能源建设商业模式的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分布式能源项目投资四个阶段的商业模式要点。从风险角度考虑,分布式能源系统建设存在着多方面的风险,不同运营模式能够有效规避不同的风险。若政府大力支持和参与,则能较好地规避政策风险,并在电价补贴、接入系统投资、节能奖励等方面得到优惠政策支持。以电网企业为主导,能有效规避电力并网和售电风险以及电网接入技术风险。电网企业和燃气公司为联合体,能有效规避资源风险和能源价格风险。选择合适的投资商业模式,能够降低分布式能源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1]曾鸣,刘宏志,薛松.分布式能源商业投资模式及实现路径研究[J].华东电力,2012,40(3):344-348.

[2]国网能源研究院.2011中国新能源发电分析报告[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1.

[3]王振铭.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的发展与建议[J].热电技术,2011(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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