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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种情形下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2015-09-10姚孟开

妇女生活 2015年5期
关键词:马某损害赔偿婚姻法

问:马某(男)与魏某(女)2010年相识并结婚,婚后几年感情尚好。2014年马某事业小成,应酬逐渐增多,在一次应酬中认识了王女,两人一见倾心。后马某与王女发生关系,并致王女怀孕。魏某得知后,伤心欲绝。马某保证不再与王女联系,并出钱为该女做了引产手续。魏某为了孩子,原谅了马某。谁知马某不思悔改,继续与王女保持暧昧关系。魏某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马某对致王女怀孕一事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向自己赔偿15000元。

请问,如果法院判决离婚,魏某要求的精神损害金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我们可知,虽然魏某提出的精神赔偿符合《解释》中第28条的规定,但《婚姻法》中离婚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非常严格,法定原因也仅限于婚姻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婚姻义务的四类情形。由于马某并未与王女同居,致人怀孕不是法定的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的事由。因此,魏某要求的精神损害金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 姚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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