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思考

2015-08-27周福彩

科技与创新 2015年14期
关键词:安全性评价行政处罚

周福彩

摘  要:由于地震是重大的自然灾害,可预测性小,所以地震预防是关键。2011年,国家颁布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对于该办法的理解,仅仅局限文字表面是不够的,必须深入到该办法的执行上去。对这一办法的执法情况作了深入调研和深刻分析。

关键词:行政主体;安全性评价;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j.cnki.kjycx.2015.14.040

目前各省,例如山东、福建、河北都出台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这一办法主要规定了省内大型建筑物、水利工程、医院、学校、广场等地方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和对于违反该办法的惩罚措施。

1  对该办法内容的思考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地震安全管理法规,结构分为总则、附则和内容共7章。该办法采用了刑法典的结构模式,条理清晰、内容简洁。

1.1  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单位的资格要求

该办法要求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资格的单位必须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国家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必须具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条件,同时具有从事地震安全研究或者与之相关的地理学、工程设计方面的研究人员时才可以申请该资格证书。

1.2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

该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大工程、遭受地震侵袭后存在引起其他灾害可能的建筑或设施、省级以上具有重大文化经济价值的设施。

1.3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报告的审核

国务院和各个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的分工不同——国务院主要负责国家重大工程、跨省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设施和设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报告单的审核;其他报告由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核。

1.4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监督

各级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对报告进行研究后,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决定工程地震安全性能的高低。

1.5  违反该办法的惩罚

违反该办法的惩罚方式主要是罚款,罚款金额在1万~5万之间不等,根据行政相对方的违法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该办法不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单位作了违法规定,还对监督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理。依本法规定,各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因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没有及时对违反该办法的单位进行处理,给国家、人民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行政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2  对该办法执行情况的思考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最终要落实在实际的管理中。

2.1  执法依据

我国法律法规繁杂,确定时间有先有后,在某些方面的规定上经常会发生竞合。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建筑设施、交通设施等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质量安全违法情况,单靠《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进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在实际的案例处理中,《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主要的执法依据,但是各个建筑工程也有自己本身的安全管理规定。那些规定中,大多数也包括对地震安全性的评价,所以执法依据也包括各个建筑工程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此外,《防震减灾法》以及一系列与之相匹配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该办法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防震减灾法》是主要的标准型法律依据,其他的关于地震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地方政府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中关于地震安全防护的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操作性。另外,《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例如罚款、拘留,同时还对各个处罚办法的执行力度作了细致的规定。

2.2  执法主体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执法主体为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水平,并且具有相应资格的各级地震工作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地震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执法主体是市县级地震局、省级地震局、中国地震局。这些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交通工程、工业工程、生命线工程、通讯工程、能源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的地震安全评价、检测、指导、验收工作。

2.3  执法内容

在实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执法中,大多数违法行为没有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检验和验收。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各地地震工位单位承担的工作内容包括:必须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抽查和管理;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根据该办法记录的数据进行审核管理;定期对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资格的地震管理工作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2.4  执法行政行为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法行为主要有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两种。所谓“行政监督”,就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的职权,单方面主动适当了解行政相对方对法律、法律、规章、办法、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的遵守、执行情况。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进行的行政监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执法纠纷,指出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并勒令其改正,既维护了该办法的权威性,又降低了违法行为的发生率,同时还能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改善我国的执法环境;行政处罚就是在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行政执法部门在勒令其改正后仍不悔改,国家对这些行政相对方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例如罚款、拘留等。在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时,应用行政处罚可以震慑其他蠢蠢欲动的人员,进而使其他人员自觉遵守《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3  结束语

按照规定,所有的建筑、设施都应该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审查,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我国法治建设刚刚起步,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基础薄弱。因此国家不仅应该制订严格的法律规范,还应该确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法执行。

猜你喜欢

安全性评价行政处罚
中药注射剂临床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设计与实施专家共识
农业工程文摘
大株红景天注射液的安全性系统评价
电工电气制造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探讨
干扰素与布地奈德2联用药治疗小儿哮喘效果及安全性评价
档案行政处罚不成立与无效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