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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共同遗嘱

2015-08-19任福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立遗嘱单方遗嘱

任福平

摘要:遗嘱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一种重要的继承方式,体现了立遗嘱人真实处分其身后遗产的意愿,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富的不断增加,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财产,订立共同共同遗嘱的现象也就由此产生。关于共同遗嘱,国外有的国家予以承认,有的予以否定,态度不一;我国立法上对共同遗嘱没有作明确规定,国内理论界也争论不休并存在很大分歧。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共同遗嘱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为实践操作提供方向。

关键词:共同遗嘱;性质效力

一、共同遗嘱概述

共同遗嘱,即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有形式共同遗嘱与实质共同遗嘱之分,形式共同遗嘱的实质就是多份单独遗嘱的合并,实质共同遗嘱则不能分立成多份单独遗嘱。形式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无实质差别,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

二、共同遗嘱的性质

共同遗嘱在性质上如何去认定它?学界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单方法律行为说”,该说将共同遗嘱看作是一种附条件或附义务的特殊形式的单方法律行为,从而把其分割成若干个附条件或附义务的遗嘱,这样就可以运用一般遗嘱的理论去理解和执行。

二是“双方法律行为说”,认为由于共同遗嘱的订立和撤销都必须有双方的合意,且共同遗嘱的订立与外国法中的“继承契约”相类似,因此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三是“共同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其一,共同遗嘱是遗嘱人共同的法律行为,需要有遗嘱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其二,共同遗嘱订立不符合契约中的“两造”结构,没有所谓的“对立方”。

我认为,共同遗嘱的性质比较符合“共同法律行为说”,单方法律行为说明显存在不足,原因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经对方同意即可为意思表示,若将共同遗嘱看成是单方法律行为,就违背了立遗嘱人之间订立同一份遗嘱的合意,附条件或附义务也是对意思表示的一种限制,无疑超出了单方法律行为的内涵。双方法律行为是不同主体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利益形成相对应的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说无法突显遗嘱人是基于同一遗嘱目的而订立共同遗嘱。共同法律行为说不仅强调了共同遗嘱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目的一致性和内在整体性,又顾及到了共同遗嘱中遗嘱的一般特性,相对于前两种观点,更容易在理论上被接受。

三、共同遗嘱效力

(一)国外的立法例

1.肯定的立法例

英、美等国家的法院判例以及德国、奥地利、越南等国家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允许使用共同遗嘱。

2.否定的立法例

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明确禁止订立共同遗嘱。以德、法为例,德法之所以采取不同的立法态度,主要原因是时代发展阶段、历史文化传统和继承习惯以及立法原则等方面不同。国外的立法经验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共同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

(二)我国的态度

目前,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共同遗嘱,但司法实践中,公证机关已经依据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办理了一些共同遗嘱公证业务,该规定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的效力。学界对共同遗嘱的态度主要有三种: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有限肯定说。

肯定说,其基本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我国立法并未明文禁止设立共同遗嘱;第二,共同遗嘱在实质内涵上与《继承法》的精神并不抵触;第三,符合遗嘱自由原则;第四,与我国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制相适应,共同设立同一份遗嘱符合家庭习惯,便于对共有财产的处理。

否定说,原因有三:第一,与一般遗嘱原理不符,共同遗嘱需要共同遗嘱人之间达成合意方可成立,一般遗嘱只需遗嘱人单方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第二,不符合遗嘱自由原则,共同遗嘱的订立、变更或撤销不能由单个遗嘱人自主决定,而要受到限制;第三,共同遗嘱执行操作困难,共同遗嘱人死亡时间先后不同,期间很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法律事实,影响共同遗嘱的最终实现。

有限肯定说,该说该说结合肯定说和否定说的观点,主张在认定共同遗嘱效力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一是,在主体方面,只承认夫妻之间订立的共同遗嘱,不包括其他主体;二是,在内容方面,认为一个共同遗嘱人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

我认为,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共同遗嘱现象,应该适应实际社会需要和民间习惯,平衡各方利益,我国对共同遗嘱的效力应予以有限地认定。针对目前现状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应该只承认夫妻共同遗嘱,原因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以共同遗嘱的方式共同处分财产,理应受法律保护;承认夫妻共同遗嘱有利于保护配偶继承权。其他成员没有必要订立共同遗嘱,原因是死亡时间间隔较长,当最后一位遗嘱人死亡时,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很可能已发生变化。

否定说的观点太过于消极,没有充分考虑到遗嘱人之间订立共同遗嘱的合意及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基本原则不相符;肯定说有许多积极的方面,比如它从共同遗嘱现实生活的物质基础上实证分析了共同遗嘱存在的客观必要性,从意思自治的角度上分析了共同遗嘱存在的合理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等等。但它却忽略了现实可行性。目前,我国关于共同遗嘱的立法以及理论研究都比较匮乏,并且现行的继承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充分肯定共同遗嘱效力的法律土壤和社会土壤;有限肯定说则相对比较科学,不仅注意到了共同遗嘱存在社会基础和法律传统基础,而且同时还考虑到了共同遗嘱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但是该学说同样不是完善的,其对共同遗嘱可能出现问题的预测和解决缺乏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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