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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收继婚现象分析

2015-08-19蒋宗言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习惯法

蒋宗言

摘要:收继婚是原始社会先民最古老的婚俗之一,明代统治者在建明之初,希望根除元朝所遗留的“胡俗”,《明大诰》《大明律》中都对收继婚行为明文禁止,其处罚之严厉也是前所未有。尽管如此,民间收继婚现象还是屡禁不止。本文从明代关于收继婚的法律规范入手,分析对明代收继婚屡禁不止的原因,对研究我国古代民间习惯法具有积极的学术意义。

关键词:收继婚;习惯法;明大诰;大明律

“收继婚”一词,始见于《元典章》《元史》《大元通制条格》等古籍,是原始社会先民最古老的婚姻习俗之一。收继婚是一种丈夫去世后由亡夫家族内部除亲生子以外的其他亲属收娶遗孀为妻的婚姻形态。

在我国收继婚的出现的时间,最早可以追溯到传说时代。汉文化体系的逐渐确立和不断巩固的过程中,收继婚受到法律的禁止、社会舆论的抨击和汉族文人的诟病。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收继婚符合其社会生活的需求,长期以来为少数民族统治者和广大民众所接收,故其能稳定地存在。元代是由蒙古族人建立的统一的封建专制国家,收继婚是蒙古族传统的婚姻习俗,《元史》称之为“国俗”。

明代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晚期,儒家的传统道德规范已经根深蒂固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收继婚因其违背了封建礼教最基本的人伦关系,而被国家法律明确加以禁止,但明代很多地区还存在收继婚的现象。

一、明代关于收继婚的法律规范

明太祖推翻元朝统治,重新建立了统一的汉族政权。朱元璋是一个非常重视教化的皇帝,他认为元朝统治者以“胡人之俗”治理天下,为了尽快恢复汉族的传统礼制,朱元璋在《大浩》对收继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鉴于在前朝收继婚是一种法律明确予以认可的婚姻制度,有很多人在明前已经实行了收继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思想,朱元璋在《明大浩》中明确了有关收继婚前事不究,后事必办的司法原则:《大浩·婚姻第二十二》中明确了前事不究,后来必办的态度。其规定如下:“兄收弟妇,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有一妇事于父生子一,父亡之后,其妾事于正妻之子,亦生子一,所以夫妇无别,纲常大坏,与我中国圣人之教何如哉。设理旧事,难为者多矣,所以元氏之事不理,为此也。今后若有犯先王之教,罪不容诛。”《大明律》中有关收继婚规定的法律条文如下:“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绍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奸论。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妾各减二等。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并离异。”

法律的严格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收继婚有所遏制,明初关于收继婚的记载非常少,但并不意味着收继婚被彻底革除了。古代官府处理民间纠纷一般是民不告官不理,没有强行收继的案例,应继人和被收继人间相安无事,自然也不会闹到官府去。知情人间相互隐瞒,官府息事宁人是法律与民俗的冲突所造成的现实。

成化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经礼部等衙门题准的违例为婚依律问断例记载,对明朝收继婚在民间依然存在的原因作了一定的分析:“虽律有明条,民不知禁。缘条禁不许牵告不干己事,人有争论,畏例不敢指攀;有告者,官府参系违例,立案不行。惟婚家户长当告,却被买嘱劝伏。有司问出真情,又哀矜主婚男女罪重及罪轻。重者,悯其生有男女幼小,不忍断离,又令和息,从轻发落。”

二、明代收继婚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

收继婚在民间屡有发生,重法之下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这种婚姻形式违背儒家伦理纲常,但婚姻的相对方并没有血缘关系,不会造成遗传上的缺陷。明朝初期,传统礼教伦理尚未完全恢复,社会经济还不稳定,所以百姓对收继婚并不排斥。

首先,元代以前的收继婚基于少数民族尤其是北方游牧民族的生存和生活状态而出现并长期存在,逐渐由习惯上升成为习惯法,甚至被法律所明确予以肯定。在汉民族中虽然自汉朝以来历朝历代法律均对此加以禁止,但收继婚现象仍未根绝。在元朝收继婚更是蒙古族传统的婚姻习俗,《元史》称之为“国俗”。随着元朝政权的稳定,收继婚逐渐从习惯法过渡到国家制定法,法律对收继婚的规定也不断完善。明代是元代的后继朝代,在婚姻习惯领域必然受其影响很深。收继婚在民间有长期的思想基础,想要在短时间内根除并不是一件易事,丧偶的妇女对于同一家族的适婚男性而言,相对于陌生男子更有感情基础,因为“近人情”,且习以为常,所以国家法律对收继婚的制约作用是有限的。

其次,从史料记载的案例不难分析出,汉族人中收继婚频发的人群都集中在社会中下层,农村和边远地区最为盛行。“此俗与中国传统之道德观念实相冲突。明清两代律令又屡禁不止,而始终不能少革其故安在?一言以蔽之,曰:‘贫而已矣。”仓廪实而知礼节,对于大多数底层人民而言,连年的战火生存尚且不易,道德伦理比起繁衍后代、家族传承而言就微不足道了。为了生活,典雇妻女的事件尚属平常,收继婚就更容易为普通民众所接受了。

我国自周代始,中国封建社会的结婚程序是按照《礼记·昏义》中的“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于门外,揖让而升,听命于庙”这六礼。虽然六礼的具体内容和名目在不同朝代有所不同,但基本没有脱离六礼的范围,从求婚到完婚这六个步骤缺一不可。六礼当中,“纳征”和“亲迎”最为重要。元律将“纳征”直接改为“纳币”,字面含义更加明确地显示出这一礼节的含义。有关男方家“聘财”的规定十分具体。从第一步“纳币”到最后成婚,整个过程都要耗费巨大的财力。建元初期,各个领域百废待兴,社会中下层人民生活贫困落后,大多数家庭中的适龄男青年无法娶到妻子,以延续子嗣。况且在战乱频发、生活不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即便家里有足够的钱财可以支付彩礼,但按照六礼进行聘娶一整套繁杂的礼仪,有时候是没有条件全部实现的。在男方家已经丧失一个青壮年劳动力的情况下,如果寡妇改嫁带走一部分家族财产,小叔另娶又要支出一笔聘礼,孤儿抚养还会增加夫家的经济负担。即便寡妇守志不嫁,小叔的彩礼还是要支出的。收继婚的简便易行不仅可以解决婚礼所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还可以保住家族内部的财产不外流,对符合收继婚条件的社会底层民众而言,无疑是相对完满的婚姻形式。收继婚在当时已经受到汉族人的广泛接受和认可,在他们的观念中收继婚已然成为当时理所当然存在的婚娶方式了。

第三,明代各级政府都没有把禁止收继婚视为主要政务,收继婚属于婚姻范畴,通常婚姻属于典礼和教化行列,一般不适用刑律加以调整。对于地方官员来说,很多家庭纠纷案件承办起来比较麻烦,难以依照法律条文硬性处理。明初,政府更关心的是如何提高经济水平、稳定社会环境。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禁止收继婚都不是当务之急,为政者一般都将其纳入教化典礼的范畴。

三、明代的收继婚现象对清代的影响

满族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夺取国家政权的少数民族,清朝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女真人有收继婚的风俗,满族为女真人的后裔,亦有收继婚俗。但在皇太极时已明令禁止收继婚,此后清朝历朝法律均明令禁止这种婚姻形式,但收继婚在清朝还有所残留。

皇太极登基之初,确立了禁止收继婚的法令:“自今以后,凡人不许娶庶母及族中伯母、婶母、嫂子、媳妇。凡女人若丧夫,欲守其家资、子女者,由本人宜恩养;若欲改嫁者,本家无人看管,任族中兄弟聘与异姓之人。若不遵法,族中相娶者,与奸淫之事一例问罪。”评论收继的行为与禽兽无异,说明清初的中央政权和明代统治者一样,用儒家思想的伦理纲常来约束百姓的婚姻行为。即便收继婚被规定为“与奸淫之事一例问罪”。《大清律例》中禁止收继婚的规定基本与《大明律》并无太大差异:“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问被出改嫁),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不问被出改嫁俱坐),各绞。妾(父祖妾不与)各减(妻)二等(被出改嫁者递减之,若原系妻而娶为妾,当从妻论,原系妾而娶为妻,仍从妾减科)。凡收伯叔兄弟妾者,即照奸伯叔兄弟妾律,减妻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从刑法的严厉程度可以看出,清朝对收继婚的限制超过明代,不仅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有罪,主婚人、媒人也不能免于刑事处罚。历代统治者在《大清律例》对收继婚禁止的基础上,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加大惩罚力度,甚至连知情媒婆的知情不报者也要受到刑罚。

收继婚是满族人代代相承风俗习惯,从满族人入关之前到清末,收继婚的案例仍比比皆是。在皇太极颁布严禁收继婚的禁令之后,在满清皇族中仍然有收继行为发生,上行下效,民间自然不会严格以此禁令指导婚姻生活。法律条文虽然严厉,但官方在处理收继婚案件时并不严格,除非侵害了被害人人身安全,其他情况下官府则息事宁人,由当事人自行化解矛盾。在民间收继婚流行甚广数量可观,一律严惩则会诛罚过多,法不责众,所以法律条文反而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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