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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任法官培训机制的研究

2015-08-19梁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梁颉

摘要:初任法官培训制度是我国法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初任法官作为法官新鲜血液的重要来源,应给与高度的重视。目前我国《法官法》对于初任法官的资质有着严格的规定与要求,这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法官人选的素质与质量,在根源方面的重视使得我国初任法官相对来说都能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很多相对困难、理论性强的案件,并且能够很好地衔接整个司法程序。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初任法官由于经验的缺乏常常会出现一些这样那样的错误,在实践中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适应法官的具体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在初任法官的任前培训上下功夫,如果能够在初任法官的培训机制中解决现实中初任法官身上经常发生的问题,那么无论是对于初任法官自身来说还是对于法院来说,不仅可以大大节约初任法官的培养时间,提高初任法官的工作效率,更可以在源头上保证案件的正确性与程序的正当性,大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案件审理透明公正,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

关键词:初任法官培训机制;《法官法》;拟任法官资格

在我国的初任法官培训机制中,一般而言都是由各省市,各地区的法院单独对那些已经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具备拟任法官资格和条件的人员所进行的任前培训。这种初任法官的任前培训旨在让这些初任法官能够通过对法院实践中所出现的一些基本的法官在工作中所需要用到的工作知识、司法程序、判案方法以及在司法判决过程中法官经常会用到的一些技巧方面的讲解与实践,实现初任法官在实际开始法院法官工作前对于自身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的一种全方位的整体提升,以实现在未来的审判和日常工作中能够满足作为一名合格法官的实际需要和工作目标。

一、关于初任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

2001年6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初任法官的资格制度,即: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这一条款是新修订的《法官法》修改的重要条款之一,在现今的具体形势下,与时俱进的实行法官资格制度,特别是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具体要求,是对现行法官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保证法官基本素质的重要举措。根据本款的规定,在德才兼备的基础上,初任法官除具备法官条件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在《法官法》的修订中将初任法官原参加的法院内部组织的初任考试改为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改变当前法官素质低下、人员混杂、违法办案等现象。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执行法律,而法官作为执行者,其素质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官资格入手,把好进人关,争取建立精通法律、熟悉业务、政治坚定、清正廉明的法官队伍。同时,统一司法考试是世界许多国家采取的法律资格确认办法,事实与实践证明,这将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二、初任法官培训制度的现状

初任法官培训是法院教育培训的一个重要环节,属于法官任职前培训。初任法官的任前培训承担着重要的使命,意义重大,责任重大。严格初任法官培训工作,既符合国家干部任前培训的基本要求,又直接关乎到初任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甚至直接关乎人民法院的工作质量和司法权威。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初任法官的培训工作,而是由各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安排。现实中,有一些地方是以省市为单位,集中辖区内各个法院的初任法官进行统一的培训,而有一些地方则是以法院为单位对初审法官进行职前培训。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目前为止全国法院系统中符合法官任职条件、需要参加初任法官培训的人员每年大约在1万人左右。这也就是说每年我国大约有一万名左右的新法官将走上工作岗位,开始作为法官来独立审判。根据我国的《法官培训条例》的相关规定,预备法官培训时间不少于1年,其中集中面授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余时间在审判岗位实习。这也就是目前我国的初任法官的整个培训流程,即由各地按照不同的区域划分将初任法官集中培训学习一年以上的时间。在这其中初任法官必须要有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其余时间是在审判岗位上进行实习,当初任法官完成了相关培训之后才能走上法官岗位,做一名真正的法官。然而,在初任法官的培训阶段由于预备法官培训周期较长,培训费用开支较大,由于我国初任法官培训没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地法院只能从自身业务经费中列出一部分支出此项费用,而法院自身业务经费又普遍十分有限。这种现实情况不仅导致对于初任法官的相关培训经费支出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沉重负担,并且由于各个法院、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个法官的判案审判水平与判案方式不同导致各个法院、地区对于初任法官的培训参差不齐,培训效果也差异巨大。虽然我国一些地区开始的司法改革又把初任法官的培训工作纳入其中,并取得了一些很好的效果,比如北京市法院就明确了初任法官整个培训及任职流程:北京市的初任法官培训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由北京高院集中全市所有具有初任法官资格的候选人进行脱产集中教学培训,集中的具体地点一般在法官培训基地进行法官职业素养与审判技能培训,这部分的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半月,视具体情况而定。在这期间,初任法官们需要每天集中进行课程学习,课程设置主要分为法官职业素养、审判基本技能和相关知识三个具体部分。并且在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不仅是单一的教师授课,还有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观摩和模拟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实践课程。通过对模拟庭审的案例或教学案例来独立制作裁判文书,在实践上来检验初审法官的在遇到实际问题时的解决方式和技巧方法。第二阶级的培训内容一般是分散实习,即各个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的初任法官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各基层法院中从事时间为9个半月的实践审判工作,并经带教法官对实习学员的能力和表现进行鉴定,评定实习成绩。在北京市法院初任法官培训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是总结考试阶段。各位初任法官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对整个培训过程进行总结、提高和考试,时间为1个月。并且在此期间总结要形成书面材料,进行交流。最后的结业考试是由北京高院政治部和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共同组织,主要以裁判文书制作中的论证说理部分进行考试,检验学员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察学员对法官素养和审判技能的掌握程度。通过考试后,学员取得预备法官培训合格证书。

三、初任法官培训的困境

初任法官的年龄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成长环境不同、从业经历不同导致有一些初任法官理论功底尚可,但社会实践经验却严重不足,尤其是庭审经验,虽然通过书记员的锻炼对庭审流程以及庭审内容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初任法官尚没有独立审判案件的经历,所以在实践中往往在一开始都会手足无措,出现很多问题。

在初任法官独立审案的初期,一般都会出现庭前准备不足或者是庭审驾驭能力不强的问题,事实上,针对这类问题在初任法官的培训阶段也有教授,也有针对性的联系,但是效果并不是很好。由于大多数初任法官在任前从事审判业务实践少,在独立接手案件后,对开庭前准备什么、如何准备往往会感到无所适从,不知所措。而由于初任法官经验不足,往往会在庭上表现出信心不足、庭前准备不足、思路不清,任由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即使偏离争议也不予以制止,使庭审无序、混乱。这是目前初任法官的最突出的问题,而我们的培训体制在目前的情况下还在探索如何能够更好地使初任法官最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新的工作要求。

其次,目前在我国法院体系中,各个法院的新老法官之间的交流还不够。对于初任法官来说,很多事情自己琢磨是没有用的,很多经验性的方法都需要前辈的倾力传授。但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现状是一个法院每年任命的初任法官数量有限,同一业务庭最多只有一两个人,而目前我国的客观情形是案多人少,案件量每年都在增长,而初任法官的压力也比较大,由于刚独立审判,所以要花很多时间准备各类材料和庭审而没有时间去与那些有着资深经验的老法官交流;主观情形则是很多初任法官感觉自己的层次还比较低,怕老同事看轻自己,不愿意与老同事交流办案的经验教训。

最后,自律性不高,责任意识不强也是初任法官所表现出的一种缺陷,而这种缺陷在当今体制下的初任法官培训体系中很难得到很好地解决。在如今的社会风气驱使下,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在社会上腐败之风泛滥,无孔不入,法官难免也会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个别初任法官由于上任初期压力较大,自制力不强,不能很好地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很容易迷失在社会的纸醉金迷之中。

四、解决初任法官培训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对于初任法官在培训中或者培训结束后在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我认为通过完善初任法官的培训体制,提升培训质量是可以避免或者是适当减轻的这些不利的影响,例如可以在初任法官的培训上采取双轨制,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并对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初任法官进行集中地统一培训,聘请全国范围内最有经验,最优秀的教学团队针对初任法官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同时在初任法官实习阶段,由国家转向地方,由初任法官将要任职的各地方法院来安排初任法官的实习工作,并且实行轮换制,将初任法官轮换到各个审判庭去第一线实践审判工作。这样不仅可以使得各位初任法官尽快熟悉工作环境,跟快的了解各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各地的实际审判要求来调整自己,尽快将自己的理论成果运用到实际的审判工作中去;与此同时这种由中央转向地方的初任法官培训体制还可以让各地的法院拥有更加多的审判人员,减少各法院法官的办案量,缓解他们的工作压力。但是目前浙江省的一些法院的做法就值得推敲,目前浙江省法院的初任培训是省高院统一进行的,然后将各初任法官发回到各自的法院进行实习,虽然规定要各初任法官在各个业务庭实习,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原来在什么部门就在那个部门干,使得在后勤部门的初任法官没有机会接触业务学习。

在初任法官的培训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培养初任法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必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是人民平安、社会稳定的守护神。一些经验以及审判技巧尚可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慢慢熟悉,慢慢补充,但廉洁奉公,坚持操守是一个合格、忠诚的法官内心所必须时刻所想、时刻所念的,这不仅是法官的工作要求,更是国家和人民对于一个即将上任的新法官发自内心的期冀。

其次,对于法官业务能力不强,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的问题,在法官上任前的初任法官培训中可以得到更好地解决。目前很多大学的法学专业都会开设模拟法庭,通过真实案例的模拟来使学生们更加了解庭审流程,真实的直面法庭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前感受法官在独立办案时如何驾驭庭审,如何运用各种技巧实现最后法庭的公平正义。我认为在初任法官的培训过程中可以引入模拟法庭的机制并使其常态化,通过对各个初任法官的角色扮演和实践练习,使得这些未来的法官们能够在成为法官之前就独立审案,提前体验如何驾驭庭审,如何提升业务能力,如何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最后,对于新老法官之间的交流不应放在初任法官的培训结束后,而应放在培训中,尤其是在集中培训学习的过程中,可以建立导师负责制,每一位具有丰富经验的老法官帮扶一位初任法官,在日常阶段双方互相交流,并在课余阶段开展丰富的交流活动,例如开办法官司法经验交流会。由初任法官定期向指导自己的具有丰富经验的老法官汇报近期思想体会和学习情况,而那些老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针对培养对象的学习进度和存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这样在双方的指导交流过程中,不仅初任法官可以更快的熟悉办案流程和审判技巧,老法官也可以通过跟初任法官的交流获悉更有活力,更加新颖的新知识、新技能。

五、结语

初任法官的培训工作任重而道远,不仅关乎初任法官的个人命运,更关乎国家大势,与每一个百姓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而目前我国在初任法官的培训方面做得还不够,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