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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侦查困境与应对策略

2015-08-19唐善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侦查问题对策

唐善智

摘要:赂犯罪作为最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犯罪行为的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趋势日益凸显,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愈加激烈。针对侦查工作中所遇到的几种主要问题和困难,顺应当前职务犯罪所面临的形势,反思并总结出几点应对策略。

关键词:贿赂犯罪;侦查;问题;对策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贿赂犯罪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而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加大,也促使了贿赂犯罪产生应变。贿赂案件是检察机关的查办案件重点之一,而且近年来贿赂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贿赂案件比较普遍的是“一对一”犯罪,犯罪的隐蔽性极强,都是“一对一”的证据,证据难以固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及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只要行贿、受贿其中一方不供认,案件事实就难以认定;而且贿赂案件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一定职位、较高的智力水平和社会地位以及比较广泛的关系网,有较强的反侦查手段和措施,这为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突破增加了难度和阻力。而随着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新形势更加要求贿赂犯罪侦查工作要积极转变侦查理念,本文针对历年办案实践遇到的难点,寻求解决之道,推动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向前发展。

一、贿赂犯罪的侦查困境

1.受贿犯罪事后留下的证据单一

从受贿犯罪的侦查来看,案件的侦破主要依靠的证据是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使案件得以顺利进展和深入的线索也主要是来自这两个方面。与贪污犯罪和渎职类犯罪不同,二者在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会留下很多痕迹,对案件的证据收集可能主要集中在书证等有关证据上,相对来说,证据较多,我们能捕捉到的信息也较为充分,而受贿犯罪一般没有书面的约定,也没有记录当事人谈判、交易、承诺的资料,很多时候行受双方是利用一种默契和口头招呼的形式达成了交易。所以,在侦破案件过程中,我们对证据的把握,对案件侦破的方向都比较单一,为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2.受贿犯罪留下的证据难以收集

受贿的事实和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上联系的并不是很紧密,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联系的仅有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正是因为证据的单一性,而且各证据之间存在较大的出入,就减弱了证据对事实的认定程度。接受财物的地方往往都是在隐蔽场所,双方的谈话内容都在口头上,对于经常往来的人,双方都形成一种默契,一切尽在不言中,所以除了当事人以外,无人知道具体事实,一旦双方都否认,或者陈述内容差距很大时就难以认定犯罪事实。同时犯罪嫌疑人狡辩的理由很多,拥有较大的推卸责任空间,如过年过节给当事人送钱送物,犯罪嫌疑人辩解这是朋友之间正常的经济往来,说这是朋友之间的正常走动,此时侦查人员的侦查进展将面临很大的障碍。

3.难以应对律师权利的扩张

新《律师法》取消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诸多限制,对律师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作出了新的规定,扩大了律师的权力。在没有特殊侦查措施的情况下,这种变化一方面使侦查部门、犯罪嫌疑人、律师三者之间的互动性增加,侦查过程必将更加公开、透明;另一方面使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面临极大挑战,导致口供的稳定性降低,翻供的可能性增大。

二、贿赂犯罪侦查疑难问题

1.领域“广”,案件调查的困难

贿赂案件线索来源一直以来比较匮乏,大都依靠群众举报、自行发现和其他机关移交。这些线索中对犯罪事实的描述都比较模糊,真正有价值的线索很少,能够直接转化为固定证据的更少,更多的依靠侦查人员全面地调查取证,所以一旦遇到冷门、不熟悉的领域,往往无从下手,千头万绪,难以寻找规律所在。不同行业与部门的工作特点、运作规律、业务特色均不相同,这对侦查人员的知识面、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所需的工作量也增大,对于各类行业的业务、相关联的业务和一些可能存在的“潜规则”不了解的话,对调查取证、行受贿人口供的突破都有不小的阻滞。

2.方式“隐”,取证和认定的困难

贿赂犯罪手段隐蔽和形式多样的特征,致使调查取证和认定难,手段隐蔽,侦查信息的获取受限,所能取得的证据不足,造成侦查人员过分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一旦行、受贿双方中的一方供述贿赂事实,而另一方又否认,在直接证据不足又缺乏其他有力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一对一”的现象;贿赂犯罪中对抗、干扰侦查工作的形式多样,随着反腐倡廉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日益提高,犯罪主体多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官商两界的人才,大都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在“荣辱与共”的心态下促成攻守同盟的结合,各种规避法律手段层出不穷,加上当前大量难于界定的边缘职务犯罪的存在,使得认定罪与非罪的越来越困难,容易造成误认非法形式为合法形式的错觉。

3.证据单一,固证的困难

贿赂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嫌疑人翻供的现象不少见,在侦查过程中不断改变证言,造成固定证据的难度加大。有些嫌疑人在立案侦查讯问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经过自己思想的反复斗争,经常在对其提审中出现翻供现象,将之前所供述的涉案数额减小或作案次数减少甚至将决定案件性质的事实完全颠覆。贿赂犯罪证据有单一、对合和互证性等特点,多数贿赂犯罪案件的定案证据只有受贿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行贿人的证词,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嫌疑人一旦翻供,固定证据难度加大,再者证言反复的不定,也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事实或性质的认定。

三、贿赂犯罪侦查困境的应对策略

1.注重做好初查工作

加强初查工作是实现反贪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的重要方式之一,贿赂犯罪侦查工作正需要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理念,建立由注重“言词证据”向“实物证据”转变的工作理念。

坚持秘密初查,确保传唤的突然性。“传唤的突然性越强,成功的可能性越大。确保传唤突然性的关键在于初查的秘密性。要做到初查保密,一是初查要严格控制知情面,避免打草惊蛇。二是初查的方法要灵活。侦查人员要善于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以不同的身份,采取不同的方法开展初查,如与纪检、公安、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配合,以某种业务人员身份为掩护,在不暴露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获取证据。三要果断立案。只要初查取得了一定证据,就要果断立案传唤,使传唤人员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反侦查准备,便于突破其心理防线。初查的目标要明确,力戒草木皆兵。

2.转变贿赂案件只能从行贿人处突破的陈旧观念

贿赂案件中行贿人的责任明显要轻于受贿人,所有普遍认为行贿人较容易突破,但是在当前各单位、部门内外之间的权力相互制约明显增强的情况下,向一人行贿往往难以奏效,于是受贿窝串案件较多,对窝串案受贿人只要侦查讯问得当,是比较容易突破的,从受贿人处打开缺口再突审行贿人,通过交叉讯问,就能扩大战果。而且,受贿人的荣誉感强,心理压力大,知识结构合理,往往容易被法律政策感化,为减轻处罚而积极交待犯罪事实。因此,侦查人员应仔细观察受贿人的心理活动和变化,抓住其弱点,从中选择突破时机。

3.利用技术侦查手段

行贿受贿是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证据少,对此类犯罪,利用技侦手段有利于破案,如对确有证据证明经常行贿的可以监控其电话、手机,进行跟踪、守候,特别是对行贿人有重大经济活动时,要周密安排监控,如了解得知其用于行贿的银行帐目的支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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