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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行使

2015-08-19方琳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合法性检察机关

方琳琳

摘要:在权力的来源上,权力来源于权利的让与,国家权力的行使也来自公民对自己权利的让渡与集体的授权。国家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力,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利益,依法对权力行使的方式、范围、主体等进行规定,同时为了让权力的行使更加地便利,也赋予主体一定的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以此来保证权力行使的灵活性。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例,探讨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行使方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合法性

一、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行使的基础

1.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行使的法理基础

公诉裁量权以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为基础而产生。起诉便宜主义和起诉法定主义是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的进行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起诉法定主义强调“有罪必诉”,对案件起诉与否都由法律加以规定,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实行强制诉讼。相反,起诉便宜主义则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裁量权,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犯罪者的具体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起诉便宜主义在于弥补法定主义的不足,对于一些轻微犯罪或者没有诉讼必要的犯罪案件,可以不予起诉,它可以更好地感化犯罪者,弥补被害人的创伤,使纠纷以一种相对平和的手段解决,有利于犯罪者和被害人关系的修复,最重要的是它可以很好的帮助犯罪者重返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2.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行使的制度基础

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而是教育挽救犯罪者,使其复归社会。法国学者马克尔·安塞尔提出:“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关键在于,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为基础,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成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与教育性观念相适应,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要区别对待,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从宽或从严处理,最大限度地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宽严相济的核心精神就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对于一些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或者起诉会加剧社会矛盾、导致犯罪者对社会的憎恶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行使公诉裁量权对此决定不予起诉,使刑事处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发挥对犯罪者的惩罚作用,给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行使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性既是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特征,也是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行使的基本要求。裁量权行使的合法原则,是指裁量权的行使主体即检察机关在行使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目的和基本精神。具体而言,该原则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方面,要求公诉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来判断裁量,而且裁量权的行使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求公诉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合法。公诉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原则旨在强调公诉裁量权的适用条件、程序运作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的要求。“公诉裁量权的合法行使对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克服法律规则自身的局限性和僵硬性,实现个别公正,节约诉讼资源均具有积极价值和重要意义。”

2.公共利益保护原则

公共利益是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原则来源于宪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及对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限制。公共利益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不应将追诉犯罪作为唯一目标,而应该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考量,力求在各种冲突的利益关系中找到平衡点,使公诉裁量权的行使取得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法律效益与道德效益的统一。

依据公共利益原则,如果认为对犯罪不提起诉讼更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和达到社会教育效果,而且也不与其他公共利益相冲突,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公诉。如果提起公诉会对国家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或者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检察机关也可以不提起公诉。

三、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行使的方式

1.酌定不起诉

对于酌定不起诉,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裁量权源于实体法的规定,而且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条件:一方面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原因、犯罪者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等一些列情况。犯罪情节轻微说明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轻。这符合“原心定罪”的特征“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另一方面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必须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不能进行主观认定。

2.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同时具备: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即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原因在于一方面这一制度是我国从大陆法系国家引进的,它不是产生于本土的制度,对我国司法来说,它是一项全新的制度,需要逐步地实验、推广;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外部环境的影响,他们的心智、身体、年龄等各方面还没有发育健全,容易受环境引诱,而且如果对他们进行起诉审判,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因而,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他们的某些犯罪行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一规定决定案件的适用范围及刑罚幅度。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大多为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而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表明所犯罪行较轻,犯罪情节较小。三是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诉讼的条件。符合起诉条件表明案件争议不大,纠纷易于解决,此外有悔罪表现说明犯罪者主观恶性小,对自己所犯罪行有深刻悔悟,易于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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