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运用电子数据提高公诉机关审查能力

2015-08-19唐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高科技电子证据

唐亲

摘要:随着犯罪手段的高科技化,检察官在公诉工作中必然也将接触到更多新类型的高科技犯罪,如何正确地审查、高效地运用电子数据,使其成为打击犯罪的又一利器,是摆在公诉机关面前的紧迫课题,急需认真思索,积极应对,以更好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关键词:公诉;高科技;电子证据

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证据种类的地位得到了正式认可,与之相适应的是司法工作与高科技更加紧密联系的时代背景,如何正确地审查、高效地运用电子数据,使其成为打击犯罪的又一利器,是摆在我们公诉机关面前的紧迫课题。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点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新《刑事诉讼法》虽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作为第8种证据,但并未对其概念加以明确界定,由于电子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客观情况,很难准确全面地对“电子数据”进行法律层面的定义。一般认为,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数据信息,其核心在于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因为电子数据需要借助一定的信号传输和转换设备把所记载的信息内容“转变”为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二)电子数据的特点

1.高技术性

传统证据一般不需要借助于其他工具或设备就可以直接为人们所感知,而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收集和处理的过程中,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需要借助专业设备来产生、传播、储存,没有特殊处理不能直接识别。

2.易破坏性

电子数据没有形体,当人为因素或者技术因素介入时,篡改、伪造、毁灭和破坏电子数据可以瞬间完成并不易被发现,当然,电子数据易破坏,并不是说它无法修复,现很多已遭破坏的存储在计算机磁盘中的电子数据仍有恢复的可能,因此有学者指出电子数据还有可恢复性的特点。

3.多样性

电子数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现阶段,司法实践活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的类型包括:文档文件、声音文件、图像文件、数据库文件、网页文件、视频文件、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类文件等。

二、电子数据在公诉机关审查工作中的作用

电子数据是高科技发展催生的产物,是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它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与传统的证据相比,其产生、存储、提取、展示都有极强的技术性,遭到篡改和破坏后难以被察觉,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天然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导致对其进行审查运用的难度偏大。

审查证据是公诉阶段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电子数据证据的不断增加以及其法律地位的确立,无疑给公诉机关审查证据工作带来了新挑战。针对电子数据的特点,公诉干警应当有的放矢地进行学习,通过培训、讲座、研讨等多种方式加深对电子数据的了解。做到平时重视积累相关专业技术常识,学习技术信息方面的新知识。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渠道关注新技术动态发展,紧跟时代步伐。加强沟通学习,向技术人员、学者专家积极请教,与侦查人员、同事进行交流,培养锻炼成一专多能型人才,强化知识体系,提高工作能力,掌握主动权。

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虽然也要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基本原则,但又有别于传统证据的审查,除了依赖技术发展和严密的制度,也要求公诉干警保持高度的警觉和必要的耐心。

与传统的证据审查不同,电子数据证据尤其要注意审查其保管主体、存储环境、交接过程等,不再将眼光囿于电子数据本身,而应及于其外在环境和条件。要更加强调取证程序合法,取证主体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取证过程是否科学、转化过程是否失真、保管措施是否得当,任何一个环节的过失都必须严查,否则就有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要重视审查电子数据依托的技术设备,电子数据往往以磁盘、光碟等光电材料为载体,要保证电子数据的质量,就必须适用具有较高灵敏度、高分辨率以及高清晰度的专用电子设备,否则,获取的电子证据将可能失真、模糊或者不完好,会大大降低其证明力和可靠性。因此,必须审查这些设备的性能、提取时是否正常运作、有无人为破坏或者感染病毒等。

电子数据更强调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遭到篡改和伪造后难以识别的特点导致了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查既是难点也是重点,需要有规范的程序、严密的制度和高度的细心保证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请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帮助,必须在确定电子数据真实、完整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对公诉工作而言,电子数据是打击犯罪的一把利剑,准确高效地运用电子数据证据是大势所趋。公诉机关应注重引导侦查机关搜集电子数据,利用技术手段突破案件,同时监督取证程序,保证主体、范围、手段以及方式合法合理,保证证据质量。既要保证电子数据全面性,扩大其范围,又要审查关联性以确保证据证明力,还必须与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印证,保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在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之后方可使用。在法庭审理阶段,应当尽可能地将相关的电子证据在法庭上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音或播放,认真听取数据提供人对证据情况的介绍,并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

猜你喜欢

高科技电子证据
论高科技时代的佛教
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及保全分析
乾隆皇帝与“高科技”失之交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