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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实习生遭遇人身伤害救济制度的法律建议

2015-08-19王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实习保险责任

王晨

摘要:在校生参与实习作为完成学校培养目标,增强就业本领的重要途径,已经成为一项惯例。本文就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应如何进行救济提出了,旨在既能充分保护在校实习生的权益,又能尽可能多地减少企业招用实习生的风险。

关键词:实习;保险;举证;责任;倒置;学校援助制度

“实习”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或者是指“正式工作前的一段锻炼工作能力的工作。”实习期间实习生同时与学校和实习单位存在双重关系。因此对于其在实习期间遭遇人身损害的救济制度必然跟一般的工伤救济有所区别。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不是实习单位的正式职工,至少是为实习单位提供劳务主体,因此,实习单位对其在实习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企业正规接收实习生并非其法律义务,而是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此外有的企业规模较小,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若要企业全额赔偿,企业可能会因此而濒临破产,企业的突然破产无异于在社会上引爆了一个个小小的原子弹,影响辐射的范围将会很广。再次,如果在实习生人身受到伤害后对企业苛责太多,将会严重削弱企业接收实习生的意愿,这与政府、学校鼓励学生进行实习的各种举措无疑是相悖的。因此对于在校实习生在实习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不应该全部由企业负担赔偿责任。而是应该由国家牵头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实习期人身损害保险”进行先行赔付,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办针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安全的责任险种,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能完全填补大学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由实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一、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实习期人身损害保险”

由政府牵头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实习期人身损害保险”,同时将这一社会保险险种与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合并。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与当地居民处于同等水平,但大学生需缴纳费用一般在30%左右。其余由学校所属同级财政负担。下表随机列出了我国部分不同级别的城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统筹方法。根据下表可以看出,财政补助负担了大部分的统筹费用。“大学生实习期人身损害保险”应该同“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样,由各个省分别根据本省的居民收入水平确定筹资标准,大学生个人负担小部分缴费,其余由学校所属同级财政补贴建立起大学生实习人身伤害统筹基金。在建立起大学生实习期人身损害保险制度后,应该要厘清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实习人身损害以及赔偿标准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完全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认定。

二、积极推动商业保险涉足在校生实习领域

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实习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税收等手段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此类责任险种并鼓励企业投保此类险种。社会保险一般只能在较为基础的范围内填补损失,而商业保险则可以较为充分地填补损失。实习安全责任险的开发与推广,既可以充分填补在校实习学生在实习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又可以有效规避企业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同时必然可以在一个良性循环的层面上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尤其是责任险种的发展。此外,还可以鼓励保险公司出售类似于“学平险”的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实习平安保险”,通过投保“实习平安保险”有效提升在校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承担风险的能力和信心。

三、法律程序上应该向弱者倾斜

如果企业不主动承担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则只能诉诸法庭。但在诉讼过程中学生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法律的相关制度设计应该向弱势群体倾斜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根据一般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实习大学生若想获得侵权责任赔偿,那么必须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本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由于实习单位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但在现实情况中,这一点存在着极大地困难。首先,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如果其人身受到严重伤害,要其搜集提供证据显然是有难度的。其次,大学生没有收入来源,而且其一般处于求学求职的关键时段,难以承受高额的诉讼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再次,大学生在实习中受到伤害,其可能的人证、物证一般都处于企业的控制之下,受害方要采集证据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出于保护弱势一方利益的需要,应该实行与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相对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具言之,在此类纠纷中,人身受到损害的大学生只需要承担证明自己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即可。如果实习单位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不构成侵权,则应该就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否则企业败诉。

2.建立学校对在实习中人身受到损害的学生的援助制度

在校大学生在进行实习期间,人身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学校应该承担起维权义务。首先,可由学校出面与在校生实习企业进行接洽,从而可以改变受害学生处于弱势群体无法与企业对话而只能诉诸法庭的局面。其次,在于学生实习企业接洽未果的情形下,如学生希望通过诉讼维权,则学校应该视实际情况支持学生起诉,比如为其垫付诉讼费,为其提供贷款帮助其取证、请律师。同时,应该有专门的老师负责为在实习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职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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