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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心理浅析

2015-08-19李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预防对策

李敏

摘要: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它的开放性、交互性、超越时空性以及巨大的信息传递性带来一个方便、快捷的虚拟的数字化世界,同时也对社会的道德观、价值观、心理健康及行为方式产生强烈冲击,为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土壤,网络犯罪日益猖獗。以网络犯罪为对象,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对网络犯罪进行心理结构分析,找出预防网络犯罪的心理对策,理应成为犯罪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心理结构;预防对策

由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个人电脑的迅速普及,网络已成为人们学习知识、交流思想和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互联网在尽情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要的同时,网络犯罪也伴随而来。正如电子领域奠基人埃斯特·戴森(Esther Dyson)所认为:“与其他有力工具一样,网络的好坏两种用途都值得大书特书,它对无力的自主是不对称的,它不分青红皂白破坏了中央的权威,统一了分散的力量,换言之,互联网对宣传来说是一种微不足道的工具,确是同谋犯罪的理想国。”如今各种形形色色的思潮、观念甚至是色情、暴力充斥其间,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更无疑成为了犯罪者的天堂。因此,对网络犯罪进行心理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犯罪及其类型

一般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对存在网络空间里的信息进行侵犯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某一类与网络有关的犯罪的总称,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而实施的一种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的类型非常多,如网络诈骗、网络洗钱、电子盗窃、网上恐吓、黑客袭击、病毒传播,以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信息等。目前,在网络犯罪呈增多趋势的背景下,研究网络犯罪的相关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行为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他们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或者对系统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篡改信息系统,制造或传播计算机病毒及黑客非法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主要是用侮辱性语言、文字、图像对他人进行讽刺,谩骂甚至人身攻击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色情犯罪。他们多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或利用网络进行色情犯罪活动的联络工具。

(4)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盗窃等侵占公私财产类犯罪,这是传统领域犯罪向网络渗透的表现。

二、网络犯罪的心理结构特性

(一)犯罪动机的多样性

正是由于网络的快速便捷和功能强大,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大大增强,网络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满足多方面的需求,这样也致使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同样多种多样:

1.物欲型动机

网络犯罪中,犯罪分子大都受过良好的教育,具备一定的自控力。但在只需敲敲键盘就可能获得高额收益这种网络犯罪面前,他们往往就会不顾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为了追逐物质利益,义无反顾的选择犯罪。

2.游戏型动机

网络世界是个全新的世界,更是一个虚拟的世界。而网络世界则提供了一个满足人们好奇心的理想空间,在强烈好奇心的驱动下,网络黑客应运而生。很多黑客制造网络病毒或入侵某些著名或机密网站,并非要达到什么样的政治目的或获取什么样的国家机密,而仅为证明自己可以做到别人做不到的事情,向外人展示自己“非凡”的网络技术。他们视网络犯罪为游戏,他们只是享受游戏带来的刺激和快乐,而从不顾及游戏的后果。

3.破坏报复型动机

那些利用网络进行各种破坏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强烈的破坏心理和报复心理,他们的犯罪行为往往只是为了发泄对社会或对他人的不满,在破坏网络数据、系统信息以及在网络上散发恶性病毒等行为中,他们获得精神上的快感,并将其是为人生一大快事。利用网络进行破坏的方式可以使他们的报复活动更具有隐蔽性,同时这种报复活动也更加带有危险性和刺激性,更能使他们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和仇恨,从而满足他们的报复心理。

(二)自我实现的需要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的自我实现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类最高层次的需要,这种需要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达到的,同时每个人为达自我实现的需要所采取的手段各异。有时候,他们进行网络犯罪,主观上并不存有恶意,他们想到的只是实现自己的理想,达到自己给自己设定的目标,而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性。英国学者认为,“黑客,尤其是年青黑客,把黑客活动堪称与计算机游戏一样是一种单纯的行为。他们喜欢这样的智慧性的自我挑战,就像要在zork游戏中,一定要解决问题,过到下一步一样”。对网络犯罪分子而言,追求精神上的满足远比追求技术上的充实更为重要。他们苦心钻研网络技术,只是自我实现的需要,他们希望得到认可,得到他人重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自卑孤僻,只有在虚拟世界中,通过网络犯罪,才能满足他们畸形的自我实现的需要,自以为这样就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和他人的认可。他们所追求的仅仅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也是一种自我实现的需要。

(三)犯罪分子无罪恶感

日本学者西田修说:“要说犯罪感,恐怕拾起他人掉在路上的一万日元钞票塞进自己的要保,要比通过电子计算机搞到一亿日元现金其犯罪感还要来的强烈些。”因为“她所做的是,对那威风凛凛的银行中的电子计算机略施小计,然后大大方方地收起钱扬长而去。虽说钱拿走了,却看不到潸潸垂泪的被害人。因为它是钻进采取了周密的安全措施的电子计算机里把钱偷出来的,使电子计算机为自己工作,然后理所当然地得到了正当的报酬而已”。即使是在公众的眼里,恐怕也有“不少人觉的利用电子计算机实施犯罪是一种智慧的表现,它既不像躲在黑暗中突然猛击行人头部,乘其休克抢走钱财的强盗那样凶狠残暴。又不像欺骗贫穷的老人,将其仅有的一点点退休金洗劫一空的骗子那样伤天害理。网络犯罪分子的心理特点就是基本无罪恶感。有些犯罪分子甚至尚未意识到正在犯罪,认为自己并没有做出杀人、放火、抢劫等伤天害理的事,所从事的只是市场经济下的自然产物,并不是不道德的行为,自己只是在家敲敲键盘,不可能是犯罪。更有甚者,存有侥幸心理,认为网络犯罪本身就难以侦破,再加上自己技术高明,是不可能被发现的。网络是虚拟的世界,这种生活方式所形成的生活环境,从空间上和社会心理上都给了犯罪人以便利,许多网络缺乏安全防范措施,甚至成为引发犯罪的条件,更是促成其犯罪心理的产生。

(四)存有侥幸心理

除了少数激情型、报复性犯罪等,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往往存有侥幸心理,其中以网络犯罪尤为典型。网络犯罪分子对自己的作案手段、技术和作案能力都极为自信,认为自己不可能被发现。他们凭借自己高超的专业技能,消除犯罪痕迹,进行反侦查活动。即使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现有的科技手段也很难察觉到犯罪分子的行踪,侦查人员也难于获取定罪证据。再加上匿名和化名充斥着网络,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尤其突出,犯罪黑数极高,这些在一定程度更助长了侥幸心理,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外化。

(五)内向性格的人格特征

网络犯罪分子大多具有内向、孤僻的性格特征。“他们喜欢与及其打交道而不喜欢与人打交道。能够控制一台机器,并同大千世界里另一个与自己兴趣相同的人通讯,尤其吸引了许多天才的但不善社交的男性青年。”现实社会中,他们自卑孤僻,不善与人沟通交往,逃避现实,认为现实社会带给他们的只有不安与苦难。他们选择沉溺虚拟网络世界,只有这里,才是他们的家园。在这里,他们如同变了个人,可以畅所欲言,为所欲为。而且在网络世界里,他们才思敏捷,大有“任我遨游”之英雄气概;同样他们崇尚自我,建立起以自我为中心的虚拟的网络社会关系,表现出很典型的双重人格。

三、网络犯罪的心理预防对策

(一)促进社会网络文化建设

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它的开放性、交互性、超越时空性以及巨大的信息传递性带给了我们一个方便、快捷的虚拟的数字化世界,同时也对我们的道德观、价值观、心理健康及行为方式产生强烈冲击,为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土壤。对于网络犯罪,光靠“堵”是行不通的。越堵越不行,反而会使犯罪肆意横流。借助大禹治水的启示,大禹用“引”的方法挖渠疏导,化洪流为细流而治服了洪水。对此,国家也应该采取“引”的方法,加大财政支持,加强社会网络文化的建设,积极进行正确引导,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平台。社会网络文化的建设,既能满足人们上网的需求,又能扩大信息的流通,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还为网络技术人才提供发挥自身能力的平台,使他们参与网络文化建设,培养更多的网络技术人才,繁荣网络文明。

(二)培养网络道德意识

预防网络犯罪,不能仅仅着眼于制度层面的建设,更应注重网络道德意识的培养,这才能真正做到网络犯罪的标本兼治。在社会中生活,我们的行为靠道德和法律来调节,网络社会也不例外。网络社会的发展是以秒在计时,网络立法固然很重要,但其滞后的特点却是我们不容忽视的;只有在人们心里树立起一种网络道德意识,让人们自觉地去维持网络秩序、遵守网络法律才是最重要的。我们常说“网络无国界,传播有是非”,所强调的就是即便在虚拟社会,遵纪守法、文明守德也一点马虎不得。在我国,网络同样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人们应该自觉抵制网络有害信息和低俗之风,以文明上网为荣,以不文明上网为耻,为构建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的良好网络环境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一个有道德、重品位、讲文明、守秩序的网民。

(三)加强网络法制教育

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而这个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加强全民的网络法制教育。在网络法制教育中,一是要培养全民的网络法制意识,特别是增强网络空间的权利、义务观念,使其认识到任何科技成果包括网络技术,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约束;二是要增强全民的网络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帮助他们明辨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主体的匿名隐姓而导致的合法与非法,有罪与无罪等问题,提高对网络陷阱的识别能力,正确运用网络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加强网络法制教育,净化网络内容,高举法律之剑,激浊扬清,才能创造一个既宽松和谐又稳定健康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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