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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

2015-08-19戴拥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

戴拥军

摘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刑事案件侦查还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是比较突出的,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对待不实翻供行为应认真分析原因,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提高证据质量,巧妙运用谋略等积极应对翻供现象。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翻供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刑事案件侦查还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是比较突出的,由于笔者任职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许多翻供的案例来源于职务犯罪,因此,本文所论述的翻供侧重于职务犯罪的翻供。

一、“翻供”的界定

对于翻供的概念,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所谓翻供,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部分或全部推翻先前的供述或辩解而做出新的供述或辩解的行为。有的认为,翻供应当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以某种借口或正当理由推翻原已供认的部分、全部犯罪及重罪或者提出新的辩解的行为。有的认为,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推翻原有供述和辩解的部分或者全部,重新作出的供述和辩解。还有的认为,翻供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或改变其原来的全部或部分供述的行为,包括无罪者的翻供和有罪者的翻供两种。

笔者认为,翻供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存在于判决生效之前的任何诉讼阶段;翻供的形式即全部或部分推翻在之前讯问中所作的供述,包括据实翻供和不实翻供。本文有针对性地选取犯罪嫌疑人在反贪侦查阶段的不实翻供行为进行探讨。

翻供含义的外延非常广,从翻供发生的阶段来看,翻供可分为侦查阶段的翻供、审查起诉阶段的翻供、审判阶段的翻供。从翻供的稳定程度来看,翻供可以分为反复型翻供和持续性翻供。反复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翻了又供,供了又翻,时翻时供。持续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翻供之后一直保持一致,口供的内容未再改变。从犯罪嫌疑人对原有供述的否定程度来看,翻供可分为全部翻供和部分翻供。

二、反贪侦查阶段翻供增多的原因

依据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本能及其供述证明力和规避性强且反复易变的特点,决定了翻供现象存在有其必然性,而当前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客观上导致了翻供现象的进一步增加。

1.犯罪嫌疑人自身心理方面

一是畏罪心理,犯罪嫌疑人在供认其犯罪事实以后,其思想活动并没有停止,他们会更注意用法律规范去衡量判断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现自己的罪行深重,即产生对即将坐牢失去人身自由的恐惧,对即将坐牢所带来个人前途的毁灭、家庭破碎的恐惧,而会想方设法去减轻自己的罪责而翻供。二是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在无法承受压力而被迫交代后,常常会感到后悔,认为自己不交代,侦查机关也许不会查清案件的事实,因此怀着万一的侥幸心理进行翻供。

2.控辩双方博弈加剧

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力及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律师掌控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了解外界信息的渠道,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和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博弈双方的信息更加对称,力量配置也更为均衡。双方博弈激烈程度的增加使侦查人员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难度加大,且控辩双方力量的消长也经由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之间更为畅通的沟通渠道,敏感地反映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3.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影响

2009年3月12日新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从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角度,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定条件。例如:犯罪分子在调查谈话阶段和被采取调查措施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不再认定为自首。该规定对自首、立功认定条件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某些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增加了翻供的可能性。

三、对反贪侦查阶段翻供的对策分析

1.强化证据意识,构筑坚实证据链条

一是重视取证的程序规范化,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把柄。每位侦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及两个《证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取证工作,确保程序规范,证据形式不存在瑕疵。二是重视证据的固定工作。要及时做好外围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供述要制作多份讯问笔录,还要让其自己书写供词和悔过书。同时,对讯问过程严格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真实记录其供述全过程。对于重要证人的证言也可采取上述方法固定。三是重视取证的“细”、“实”、“全”。侦查取证工作做到细致客观严密,就能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漏洞翻供。在讯问和其他取证活动中要将案件的全部事实包括每个细微环节了解清楚,对出现的每一处细微疑问和矛盾之处都要追求合理解释,不能嫌烦琐,对讯问及询问的过程和内容能客观如实的反映,不能随意取舍,断章取义。

2.把握心理变化,调整审讯谋略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翻供、拒供的目的在于避免说实话带来的不利后果。在审讯中,这些后果是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主要心理障碍。侦查人员要正确认识翻供现象,克服对翻供案件厌恶、畏难的情绪,应当认识到查处职务犯罪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角色转换所形成的强烈心理落差和巨大压力,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被发现的追悔、对作案过程隐蔽性的自信、对涉嫌罪名法律规定的理解、对事态发展的恐慌、对法律制裁的抗拒等微妙、复杂的心理变化,都可能触发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为。审讯中可以通过捕捉犯罪嫌疑人语言和外在形体动作表现出来的心理变化采取不同策略:一是及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可能发生翻供的着眼点提前进行预判,用有效的提问堵死犯罪嫌疑人的退路;二是抓住犯罪嫌疑人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后会普遍出现警惕性放松、对抗心理减弱的有利时机,适当调整讯问人员或方式,采用漫谈式讯问对职务犯罪的直接动机、思想斗争过程、具体犯罪情节等细节问题深追细查;三是深入分析翻供者的心理变化,结合案件查办情况找出制胜关键点,用灵活的讯问方式营造有利气氛,促使犯罪嫌疑人返供。

3.获取实物证据,锁定犯罪事实

职务犯罪案件言词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其不稳定的情况下,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重要性得以彰显。口供只能作为侦查机关审查犯罪嫌疑和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价值主要表现为收集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和审查印证其他证据的依据。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口供补强规则的必然要求。因此,侦查取证中更要强调对实物证据的收集,使口供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要注重“以快制胜”,案件线索经过初查掌握一定证据后,应果断立案,及时传唤,尽量减少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途径知悉自己被检察机关调查的情况后串供、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机会,掌握办案的主动权;一旦立案,则视情况合理、高效地调度办案力量,安排好取证、讯问、搜查、追赃等工作,保持查案工作的连续性、快节奏,避免由于取证不及时造成犯罪证据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发生变质、灭失,而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时间和机会。二要追求反贪侦查“精细化”,注重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和供述中提取有利信息,仔细分析调查反馈信息,细致搜查,发现和利用有价值的蛛丝马迹,不放过任何可以收集到的证据线索。通过不起眼的细节得到的某些证据,往往能击溃翻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使其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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