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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界定

2015-08-19张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

张壤

摘要:非法证据主要是指证据内容、形式、种类,收集、固定、提供证据的过程和方法及其经手的办案人员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是确保法庭程序公正的重要基石,为了避免非法证据进入法庭,只能通过检察机关进行必要的非法证据排除。鉴于此,本文将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对非法证据的一些基本概念做一些区分。

关键词: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立法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规则,起源于美国,后被很多主要国家和地区借鉴,联合国相关规定中也对其进行了规定,越来越多国家对其的运用,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彰显程序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更好的适应世界的潮流,我国关于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也应不断加以完善,现就非法证据的基本问题作一下梳理。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

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主要是指证据内容、形式、种类,收集、固定、提供证据的过程和方法及其经手的办案人员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了界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此条法律规定仅就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手段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定,范围明显过于狭窄。除了上述言词证据,还存在例如以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也应属于非法证据。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司法理论的不断完善,非法证据的范围有扩大之势,非法证据的概念也应得到进一步的明确。

二、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一部分证据可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方式使之进入庭审程序,而这类证据只是合法性上存在瑕疵,并不是严格的不能采用,所以可以称这类证据为瑕疵证据。瑕疵证据包括一是获取证据的过程违反了法定程序,但是没有严重危害到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二是获取的证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并且很可能严重危害到司法公正、程序正义,但能够得到补救的物证、书证。这些证据,只是证据材料存在合法性上的瑕疵,并不意味着证据可采性的丧失,可通过对这些证据的解释和说明,达到补救的目的,使这些证据能够得到采纳。

只有严格的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才能准确认定证据的合法性,避免实质上和形式上的不当,给检查机关带来审查的负担与诉累。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规定

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做出了系统的规定,也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将以非法方法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予以明文禁止,一定程度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强制性与权威性的规定。但是严格说来,以上规定还比较笼统,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的程度、方式,“其他非法方法”具体包括哪些方法均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的权限范围,法律保障措施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权力滥用时的补救措施等问题的规定,未予严格的说明,立法上仍然存在明显不足。

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这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相较之前的立法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能够使司法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有更好的把握,也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这条规定可以说给我国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最直接依据。

综上所述,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权,可以使检察机关一一确定审前证据。审判前非法证据的排除,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避免因程序不当侵害公民权利,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节省司法资源,但也要看到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关于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的立法规定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这就给很多不法之徒以可趁之机,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填补这方面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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