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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程序研究

2015-08-19杨坤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程序

杨坤博

摘要:监督考察程序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和特色环节。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权,却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应如何行使监督考察权。文章拟从以社区矫正为依托的视角去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的构建。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新增了针对未成年人而设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中监督考察又处于该制度的“中枢”地位。但实践中该项制度的缺失严重制约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推进。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制度进行探讨,找出存在的缺陷,并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完善建议。

一、现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赋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检察权,但是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应该以何种方式行使监督检察权。在长期的附条件不起诉司法实践中,各地对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进行探索。主要有以下模式:

1.检察机关独立承办模式

在该种模式中,检察机关往往会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检控组,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承办检察官承担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监督考察。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其一,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有亲历性,承办检察官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已经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悔罪态度、家庭情况等有较为全面的掌握,其监督考察更有针对性,能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其二,有利于考察与最终决定的无缝对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监督考察主体一致,不会出现主体不一而导致的衔接问题。

2.临时考察小组模式

目前的帮教考察工作主要由检察机关牵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联合公安机关、学校、司法所、社区村委会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等组成临时考察小组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监督考察。

这种模式优点在于:其一,运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检察,有利于解决检察机关人力、财力、物力有限的问题;其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主体与决定主体分离,司法机关保持中立性,体现正当程序理念。

二、开展监督考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考察机关单一,不利于帮教

首先,基层人民检察院通常是设立未成年人检察科或者在公诉科下设未成年人办案组,办案人员通常为一至两人,存在人员配备不足、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将经历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为繁琐的程序,加上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力不从心,收效不明显。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工作的专业性强,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足够了解并且熟练掌握心理咨询、未成年人教育等知识。

2.尚无健全制度,配套工作机制不完善

如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考察,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加之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单纯由检察机关执行考察有心无力,难以承担如此繁重的任务。其次,由于没有成立专门的帮教组织,帮教工作难以专业化、制度化,帮教工作情况不容乐观,特别是对外来或者是留守未成年人,更加需要专门的帮教组织,而共青团等组织又显得力量过于单薄。

3.监督考察形式化,帮教活动不丰富

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多数检察机关通常也是让被附条件不起诉者定期写思想汇报反映思想动态。在考察的频率上随机性比较大,视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而定,无法保证考察次数。且由于配套机制不完善,帮教活动也是有条件时才开展。

三、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几点设想

1.赋予社区矫正机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职能

正当程序指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处死。其核心思想是“以程序制约权力”,即要求国家机关在处分公民时,必须遵守正当合法的程序进行,以防止国家权力肆意擅断。

以社区矫正为依托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作出附条件最终决定的检察机关将日常一定的监督考察权力赋予中立的社区矫正机构,决定主体与日常考察主体的分离体现了“以程序制约权力”的理念。检察机关最终要在矫正机构所作出的评估考察报告基础上作出决定,有利于防止国家权力肆意擅断。

2.灵活掌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

明确规定了监督考察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但刑事诉讼法却未对考察期内的具体考察次数做出明确的规定,是每日考察,还是每周考察,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具体执行,还有待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明确。为更好地实现考察效果,避免考察无限期进行,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罪刑的轻重、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考验期限。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限较为恰当。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缩短或者延长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限的权力。这样能更好地调动犯罪嫌疑人配合考察、悔过自新的积极性,让真诚悔过的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给不积极配合考察的犯罪嫌疑人以警示。

3.监督考察的内容设置和方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体现在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挽救、教育,考察的内容设置必须体现刑法的教育功能。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内容设置的原则:首先是必要性及可行性原则。必要性是指监督考察的内容是对改造犯罪嫌疑人、恢复破坏社会关系所必须的。可行性是指监督考察的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力所能及的。其次是比例性原则,所要监督考察的内容要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社会危险性及人身危险性相一致。

监督考察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法定内容及酌定内容。法定内容包括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三款规定四项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离开居住地报告;接受矫治和教育。酌定内容由检察官根据具体案件选定,例如禁止进入一定场所,对被害人赔礼道歉等。

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监督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

4.严格帮教考察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于承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帮教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其帮教责任,采取每月听取汇报、每季度专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确保帮教效果。对于帮教流于形式或出具虚假帮教信息的严肃批评,并取消帮教资格。赚对于帮教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学习经验,并进行推广交流。

明确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二是按照负责考察的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近期的活动情况;三是如果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事先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是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考察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的矫治和教育。这四个方面是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必须严格遵守的考察要求,如果被考察人在考察期限内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违反上述规定时,将面临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被提起公诉的惩罚。但刑事诉讼法却对何为造成“严重后果”没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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