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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心战法在反贪侦查中的运用

2015-08-19曾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注意事项

曾鹏

摘要:攻心战法在反贪侦查中的运用是指反贪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根据被调查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变化,通过各种计谋和策略,造成被调查对象心理上放弃抵抗,主动暴露或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侦查谋略,即心理战。

关键词:攻心型;侦查谋略;注意事项

攻心谋略之概念及意义攻心为上的策略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心理状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政策,法律,形势与前途教育,从心理上征服犯罪嫌疑人,促使其彻底交代罪行的讯问策略。所谓“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攻心战法在反贪侦查中的运用是指反贪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根据被调查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变化,通过各种计谋和策略,造成被调查对象心理上放弃抵抗,主动暴露或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侦查谋略,即心理战。

一、针对对象,有的放矢

《荀子,议兵》中说权不可预设,变不可先图,与时迁移,随物变化。是讲运用谋略只能因敌制胜,随势设谋,因情措法,没有现成的模式。攻其心意在乱其谋,乱其谋旨在竭其气、损其力、夺其志、收其心。攻心,只有攻在心里,才能收其效,若攻在表面,攻在皮毛之处是难起到作用的。欲要使攻心谋略发挥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必须有针对性,不能不分对象乱攻一通。无的放矢,难起作用。兵法上讲的“将军可夺心”,夺心必须识将性,知将心,然后才能设法夺其心。在军事对抗中,大凡一方“指挥员思想、意志、品德上的缺陷,常可成为对方‘夺心的缺口”,某种心理定势也是对方进行攻心的突击点。

侦查人员要想有效地向对手展开攻心战,就必须针对案件的性质,研究对手的个性特征,把握对手的心理状态和心理特点,全面分析对手的气质、性格、举动、爱好、知识结构、能力、擅长、弱点等心理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对于人的心理活动具有普遍的制约作用。只有抓住对手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的因人施策,因情措法,才能显示出攻心谋略的功能。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运用攻心谋略,就应当仔细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包括:年龄、职业、性别、社会经历、文化素养、犯罪性质、犯罪原因、犯罪历史、被捕后的心理状态、对待讯问的态度等。只有把握住具体对象的情况,讯问时才能因人施策,针对性强,攻在其心上。

破案之前的侦查过程中施用攻心战,应当通过现场勘验、调查有关资料,反复研究推敲案情,通过研究犯罪者的作案方法分析作案人的心理状态,研究其心理活动规律。还可以运用“换位思维”与对手进行“心理位置交换”,即把自己置于犯罪者的位置,设身处地的揣摩对手的心理活动,走向对手的心理深处去认识对手,才能做到知彼知己,有针对性地开展攻心战。

二、敲山震虎、政策攻心

这是侦查人员以威慑力为后盾,利用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惊恐、动摇心理,通过施加心理压力,促使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或自我暴露的一种谋略。敲山震虎中的“敲”就是造成一定的声势和情景压力气氛,采用语言刺激或环境刺激的方法,从而成促使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或在慌乱中暴露出破绽。这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一般都对涉及到案件的言词甚为敏感,因此,在侦查中可以来用各种方法使旁敲侧击的言词传给嫌疑人,使其听了坐立不安,失去控制而出现种种反常的表现,进一步达到主动投案自首或自己暴露的目的。

此侦查谋略运用时的注意事项:运用此侦查谋略时,既要营造情境压力氛围,从而促使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或自我暴露,也要注意运用政策攻心,将我国法律规定的“抗拒从严、坦白从宽”、“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讲清楚,防止犯罪嫌疑人心理压力过重,又看不到希望之时负隅顽抗或负案潜逃。

三、先发制人、攻其不备

古人云:“两军相争勇者胜,两勇相争智者胜,两智相争先发制人者胜。”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必须抓住时机,趁犯罪嫌疑人立足未稳、来不及防备之际,当机立断,迅速、主动地先动手控制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攻其不备打乱其掩盖犯罪的反侦查防御体系;打消犯罪嫌疑人负隅顽抗的念头,突破其顽抗、拒供的防线,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其犯罪行为。利用攻心谋略,打乱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侦查讯问中,审讯人员对讯问对象反复研究,摸透心理,运用讯问谋略,巧用证据,或引而不发,或迂回包剿,或出其不意出示证据,打乱了犯罪嫌疑对象的心理防线,各个击破,迫使他们交待出全部犯罪实事。

此侦查谋略运用时的注意事项:此侦查谋略一定要在掌握了准确、可靠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报的情况下运用,以准确的犯罪情报为前提,把攻击点选准,才能击中要害,发挥这一谋略应有作用。否则在犯罪情报掌握不清的情况下就仓促运用此谋略,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还会使侦查工作处于骑虎难下、进退两难的境地。而给侦查工作带来被动。运用此谋略时要快中有细,快中求准,攻其不备,准是前提,否则欲速则不达。

四、后发制人、以势攻心

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多半估计到后果严重,因此,一开始就会采取一些防范措施,这就使得犯罪行为后果的暴露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使之表现为零碎的痕迹和假象。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侦查人员揭露犯罪行为的过程,在案件侦查初期,侦查人员常常遇到的情况是案件性质不明,情况不清,对犯罪嫌疑人不十分了解,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这时与其冒险先发,不如积蓄力量等待时机,仔细搜集证据,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掌握的翔实证据,制造“泰山压顶”的形势,给其以迎头痛击,达到攻心夺志的目的。

此侦查谋略运用时的注意事项:运用此谋略要有谋在先,制定周密的侦查方案。各种侦控措施要紧密配合,尽量不要惊动犯罪嫌疑人,以免打草惊蛇,陷于被动。收集证据一定要翔实,滴水不漏,最终营造出一种绝对的压倒性气势,毕其功于一役,一举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达到攻心夺志的目的。

五、刚柔并济、情感施压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的心理状态常常是自相矛盾的,既有因知罪而产生后悔和不安的心情,又有因担心可能被揭发和受到惩罚的惊慌恐惧心理。由于后者常占主导地位,因而导致行动上力图掩盖罪迹并和侦查机关相对抗。针对这种心理状态,运用刚柔相济、亲情施压的谋略可摧毁其意志、动摇其抗拒的决心,解除其思想武装。所谓刚,就是以国家法律的成慑力为后盾,适时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打破其心理平衡,瓦解其意志和信心,摧毁其心理防线,震慑和降服犯罪分子。所谓柔,就是侦查人员通过政策感化,情感施压,适时采用平和一点的语气,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亲人、事业、生活等方面进行人性化关怀和开解,一紧一缓,一张一弛,既可以对促使犯罪嫌疑人加快供述施加压力,也可以给其以精神上的宽慰动摇犯罪嫌疑人顽抗的决心,消除其惊恐心理,激发其改邪归正的积极因康。

此侦查谋略运用时的注意事项:刚柔并济、情感施压中的“刚”不是简单的态度强硬,而是以严厉的态度直接进攻,用法律、政策以及检察机关的强大威慑力来震慑犯罪分子,用一身正气和威严来摧毁犯罪意志,破灭其侥幸心理,动摇其顽抗信心;“柔”也不是丧失原则地劝说,而是以诚恳的态度说服教育,感化犯罪分子,消除其恐惧心理,激发其内心深处的良知。宣传法律政策既要严肃,又要有人情味,具有说服力,语言既要委婉,又要显示出进攻的力度,令犯罪嫌疑人就算想抵赖或对抗也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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