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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模拟审判中的常见问题与对策

2015-08-19卢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模拟指导审判

卢燕

摘要:模拟审判是《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模拟审判能加强学生对庭审价值和功能的认知,强化程序意识。教学实践中,参与民事模拟审判的学生经常、反复出现一些共性问题,折损了教学效果。当前,通过适度调整程序法教学内容、改善教师对模拟庭审的指导、丰富教学资源等方式能提高模拟庭审的教学实效。

关键词:模拟;审判;指导

模拟审判是《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民事模拟审判教学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通过扮演庭审中的不同角色(法官、当事人、律师、证人、法警等),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一审)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以增强对庭审的认知,提高庭审驾驭能力。随着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共识的形成,民事模拟庭审受到了法学教师和法学院的重视。

一、常见问题

模拟审判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依靠团队(或小组)完成的实践教学。模拟审判中的常见问题是指参与庭审的不同年级(培养方案不同)或班级法科学生经常、反复出现的问题,而非某个或某组学生在模拟审判反复出现的问题。因为,在《民事诉讼法》教学实践中,于有限的教学资源,一名法科学生通常只有一次机会参与一个民事模拟庭审。模拟庭审教学中的常见问题具体表现为三方面:

其一,对模拟审判案件的案由确定存在遗漏或错误。司法实践中,案由在立案的时候由立案庭法官确定,有时也可能存在错误。例如,在基层法院调研期间,一名派出法庭负责立案的年轻女法官将一个“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错误地确定为“建筑合同纠纷”案件。模拟庭审教学中,指导教师(通常是《民事诉讼法》的任课教师)为学生提供模拟案件相关材料(介绍案情),由参与实践教学的学生自行确定案由。案件材料有的源自法院审判的卷宗资料,有的是教师结合教学需要在真实案件基础上裁剪或加工拟构而成的材料,有的是当事人纠纷的视频资料。法科学生通常能较好地把握单一纠纷的案由,如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但是,对于复杂纠纷(存在诉的合并)案件,学生容易遗漏案由。例如,在一个模拟审判案件中同时存在侵权纠纷与合同违约纠纷,学生在审判时只确定了其中的侵权或违约案由。又如,在一段视频纠纷材料中,当事人之间的主要矛盾是A是否侵犯了B和C(A、B、C是同一单元、同一楼层的邻居)的隐私权,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B、C曾经与A发生了口角和身体冲突,导致A受伤,后经派出所处理达成调解协议,B和C赔偿了A的医疗费。在该案件审理中,有的小组将其定性为隐私权纠纷,有的将其定性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定性为后者(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属于重复处理,没有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是定性错误。

其二,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学生存在对己方举证责任不明的问题。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举证、质证、辩论)是法庭认证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在模拟庭审中,虽然模拟审判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能提供一些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但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与辩论意见有时显得模糊,即学生没有明确到底是对证据的证明能力有争议,还是对证明力有争议。例如,有的案件庭审中,被告方已经对某个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进行了否定,但在法庭辩论环节又与原告就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争论。与此同时,学生对于不同类型民事纠纷的举证责任不明确。例如,在一个侵权纠纷模拟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仅围绕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反复争论,原告方虽然提出了5000元医疗费的赔偿请求,但双方当事人在举证质证中均没有提及损害结果的相关证据,模拟审判中的合议庭也没有询问当事人关于损害结果、过错、因果联系等问题。

其三,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时常以“他者”自居,难以理解所扮演角色(法官、当事人、律师等)的立场、诉求。有时,参与模拟庭审的学生可能因为其他同学的服装(如法警)、语言(民间俚语)、表达错误等笑场,损害了庭审的严肃性。又如,有的学生在庭审中扮演当事人,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一言不发,所有的问题均由代理律师代为回答。更有甚者,有的模拟庭审中,当事人对案情不熟悉,成为模拟庭审的“摆设”。再如,在许多模拟庭审中,扮演书记员的学生不做法庭笔录,也遗漏了庭审后当事人、证人对法庭笔录的确认、签字环节。

二、成因分析

民事模拟审判是培养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重要环节。既然是模拟审判,存在不足、出现问题本是在所难免。但是,重视法科学生在民事模拟审判中的常见问题,并找出问题的原因,能够有效避免问题的重复出现,提高教学实效。整体而言,影响模拟庭审教学效果的原因有三方面:

首先,知识教授与庭审需求不同步。民事诉讼是公力救济,是当事人运用国家诉讼资源维护个人权益的活动。驾驭民事庭审需要同时具备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知识。但是,法学院《民事诉讼法》课程通常开设在大学二年级(第三、第四学期),此时民事实体法课程并未开设完毕。故而参与庭审的法科学生在确立案由时可能出现遗漏或错误。与此同时,基于学生准备模拟庭审需要一段(两周到一个月)时间,教师在安排庭审教学任务乃至开展模拟庭审的时候,《民事诉讼法》课程可能尚未教授完毕,如未能系统讲解证据内容。于此,导致学生在庭审中对证据和举证责任出现认知模糊、混淆、甚至错误等现象。同时,模拟审判涉及诸多法律文书(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等)。但是,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没有进行过文书写作培训,即使有的法学院开设了《法律文书写作》课程,该课程的开课时间通常晚于《民事诉讼法》。

其次,师资不足,指导缺位。教学中,模拟庭审通常由《民事诉讼法》的任课教师承担。现状是,一名教师可能同时指导四五十名学生,有时甚至更多。常见的模拟庭审教学指导模式是:教师给定模拟案件并确定开庭时间,学生在课后自主准备,教师旁听模拟庭审,指出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换言之,教师一般不参与、监督学生课后的审判准备活动。这种教学模式虽然能锻炼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但其不足是教学效果难以控制,即可能由于教师的指导缺位,挫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致使模拟审判教学流于形式。

再次,法科学生欠缺司法实践经验。教学中,参与民事模拟庭审的法科学生大多没有司法实践经验,既没有接触过法院庭审,也没有接触过当事人、律师等。学生对法院、诉讼的认识仅仅停留于书本知识,缺乏司法经验与感悟。其结果是,参与模拟庭审的学生对庭审的功能、价值及严肃性认知不足,难以体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与对抗,进而在庭审中出现“笑场”等不合时宜的行为,折损了模拟审判的教学效果。

三、解决对策

民事模拟审判是对学生综合法律实践技能训练的教学活动,是校内实践技能教学的重要环节。模拟庭审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在理解庭审价值和功能的基础上,掌握、驾驭庭审程序。目前,可以通过适度调整程序法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指导、丰富教学资源等方式提高民事模拟庭审的教学实效。

适度调整程序法教学内容。由于法学知识(实体与程序)教授不能满足庭审需求的原因导致的弊端可以通过适度调整程序法(调整实体法教学内容不现实)教学内容得以改善。这里对教学内容的调整是指对《民事诉讼法》课程章节的教学顺序作出微调,以满足学生开展模拟庭审的程序法知识储备之需。具体而言,在开展模拟庭审前,可提前教授一审程序(含简易程序)和证据(证明力)章节等内容。教学实践表明,适度调整教学内容的教授顺序不会影响整个课程的教学效果。

改善教师对模拟庭审的指导。在模拟审判教学中,可采用团队指导,即改变由诉讼法任课教师个人指导的现状,由教研室或结合导师制开展模拟庭审教学指导。为了提高教学实效,教师可对参与模拟庭审的学生进行分组,并指定小组长(联络小组成员)。如果参与模拟庭审的学生较多,可以同时提供多个模拟案例,确保每个小组模拟审判的案例不同,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可以加强对学生准备过程的监督与指导,例如了解各组学生在准备中的分工、准备进程,及时解答学生在准备中遇到的问题(如程序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学生提供场地、资料等。当然,有效的教学指导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评价机制。教学中,应明确告知学生模拟庭审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成绩中的比重及评价方式,以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同时,有条件的法学院可将学生的模拟审判录制成视频,方便学生在庭审后观看,以发现问题,改进不足。

充实教学材料、丰富教学资源。模拟庭审中涉及的许多材料在《民事诉讼法》教材中是找不到的,例如法律文书格式、卷宗装订方法等。因此,为了确保模拟审判能够顺利进行,教师应为学生讲解审判中涉及文书类型、文书格式,以及民事审判的卷宗制作方法。教学实践中,可以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卷宗资料,如将法院(律师事务所)的真实卷宗材料复印后提供给模拟小组的学生做参考。同时,教师可将模拟审判中涉及的文书类型及格式等材料编写成册发给学生,为学生撰写庭审中的法律文书提供参考。为了增加学生对司法实践的认知,在模拟庭审开展前,法学院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民事案件的庭审。不可否认,法科学生对庭审的认识仅通过教师讲解和法庭旁听不可能完全掌握。故而,教学中可以向学生提供一些庭审视频材料,如人民法院的庭审视频,或是高年级学生的模拟庭审视频。为了增强学生对程序和庭审的认知,可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授课伊始为学生推荐教学参考书目,鼓励学生在课后自学,该方式既能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也能深化其对庭审的全面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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