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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人性化解析

2015-08-19杜芳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公权力行政法

杜芳芳

摘要:公权力是为私权利的实现而存在和服务的,公权力虽源自于私权利,然而,相对于单个的公民权而言,公权力是极其庞大的,一旦没有好的制度措施将其与与约束,它就极可能膨胀扩大,从而侵害公民权,以致,违反行政法的宗旨和本性,也最终违背公民最初让渡权利的初衷,进而违背公民意志。

关键词:立法执法;救济

行政法最核心的内涵,即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也就是说,公权力是为私权利的实现而存在和服务的,公权力虽源自于私权利,然而,相对于单个的公民权而言,公权力是极其庞大的,一旦没有好的制度措施将其与与约束,它就极可能膨胀扩大,从而侵害公民权,以致,违反行政法的宗旨和本性,也最终违背公民最初让渡权利的初衷,进而违背公民意志。那么,行政法怎样才能有效体现公民意志和意愿呢?人性,行政法的人性化。我认为,解析人性行政法,首先面对的就是对“人性”这一词汇的理解和阐释。在下认为,“人性”并不是哲学意义上的简单概念或某一学科领域上的专属概念,它没有唯一的定义。到底何为人性的行政法呢?笔者认为应该在静态的立法制度和动态的法律运行的双向层次上分析和看待这个问题。具体的说:立法时,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使法律的内容彰显人文关怀;执法时,在法律界定的限度内,提高执法的质量,提高公民对执法的满意度;在救济制度上,在不违背立法宗旨的前提下,能及时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维护的维护,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人权。

一、行政立法的人性化

行政法的人性化,首先要从立法层面来推进,只有从立法的泉源上体现人性、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体现人文关怀,才能确保行政执法、行政救济能体现人文关怀。在立法层面,行政立法必须体现最广大公民的意志,充分反映公民的意愿和诉求,而之所以让行政机关通过立法形式来实施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也主要在于可以由此汇集民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顺畅进行。所有这些要求人必须成为立法的主体,立法者与被立法者达成身份上的一致,也就是实现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只有公民为自己立法,行政机关在执行公民意志时,才有人性适用的基础。行政立法应做到内容的民主和立法程序的民主。实现行政立法内容的民主首先就要强调行政立法对公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其次要确保立法内容对公民权利的认可和保障。由于行政机关不是通过民主选举直接选举出的民意机关,加之,公权力与生俱来的侵略性、扩张性、腐败性,为了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维护和实现,因此,行政立法时要特别注意对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权力机关在授权立法时应该充分发挥它的监督作用,严格限定授权事项、范围、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幅度等。要保证与授权立法规范有利害关系的人有一定的场合表达他们的意见,以此来权衡各种利益关系。

二、行政执法的人性化

“人性行政法”,在行政执法领域,顾名思义,即“人性化执法”,它包含两层含义:①人性化;②执法。“人性化”强调提高执法服务的质量,强调尊重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要求。而“执法”的本质,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把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化为实实在在的具体行为,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肯定或否定的法律评价。两者貌似相去甚远,相互背离,实则联系密切。“人性化执法”是要求执法者首先要端正执法意识,在规范执法程,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当给与相对人柔性的人文关怀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动地或被动地适当满足当事人的一些合理的“要求与愿望”,维护人的权利,顾及人的感受。因为在现代行政执法中,简单的行政处罚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执法效果,而且还可能导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紧张与对立,会损坏“官”与“民”两方的感情,不利于和谐,并且这些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和措施往往导致,案了事儿不了,不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和行政纠纷。因此,在执法层面,我们应该在不违背立法宗旨和法律权威的前提下,给予双方更多协商解决纠纷的空间。

三、行政救济的完善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和防线,当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能通过完善的救济制度来最终弥补行政相对人权利受损的状况,这才是人性在行政法中最充分最完备的体现。我国已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能够获得基本的救济。但现行的行政救济制度仍存在不足,并不能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为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而根据以前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把可诉的行政行为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这就使得法院在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中存在很大的不便,然而2015年5月1日生效的新的《行政诉讼法》已将可诉行为从“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而2015年我国立法机关也将如期启动《行政复议法》的修法工作,可以预见,在新的《行政复议法》必然也会做出这样的修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立“司法最终救济”的原则,我国对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是我国法治事业的重大进步,也充分体现了行政法注重人文关怀,体恤民意的人性化进步。行政立法中如何体现人性是在静态的立法制度上分析和解释人性行政法,而动态运行中的行政法如何实现人性化,则是人性化最为直观的体现,因为它是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最为密切相关的环节,影响着人们对行政立法是否达到人性化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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