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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保护”理念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研究

2015-08-19郝江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郝江南

摘要:“双向保护理念”是指引检察机关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重要指导理念。将“双向保护理念”运用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中,需要以该理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过程的监督机制、不断细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机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当事人评价机制等机制建设,做到“双向保护理念”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具体机制、具体工作的高度统一。

关键词:双向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在对刑事司法过程中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理念、机制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是,“双向保护理念”在指导未成年刑事检察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具体的保护机制方面并没有将该理念全面贯彻到位,还有不少需要健全和改进的地方。本文就“双向保护”理念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中的运用和实践展开论述。

一、双向保护理念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中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双向保护理念”在部分地区没有转化为机制

双向保护理念作为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理念,应该体现在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全过程的方方面面。但是,在部分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该双向保护理念仍然停留在“理念”状态,没有根据该理念的基本精神,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机制或适用机制。笔者认为,不将理念或精神转化为具体的适用机制,就不能将该理念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检察工作。这就如科学理论,没有转化成能够应用生产时间的技术,就不能出生产力。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过程中,也是如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机制不能就是简简单单的犯罪记录封存,而封存的具体工作必须体现该项工作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在部分地区流于形式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一项对涉罪的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保护制度。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封存。但是,在部分地区还没有完全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没有封存、不知道怎样封存、封存要求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见到案卷材料中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附卷,并且在有的法院,还将未成年时的犯罪前科作为量刑的依据。这不仅是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更有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片面化问题突出

“双向保护理念”是指既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又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保护,不能顾此失彼,出现保护失衡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体现这一双向保护理念,既要对涉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也要对被害的未成年人的相关记录一并封存。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认识的片面化的问题,也会出现重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而忽视被害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这与“双向保护的理念”是相互矛盾的,与该项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不相符的。

(四)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重封存、轻保密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初衷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为其未来的学习、生活及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但是,刑事诉讼过程的犯罪记录封存,不能仅仅是案卷材料的封存,更应该是在严格遵守办案保密制度下的封存。因为社会上对有前科的人员是多少存在成见的,没有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这一重要制度,就意味着人人可以知道、人人可以查询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这势必会给未成年人的升学、就业、参军带来不可避免的歧视。从涉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悔过自新角度而言,未来的负面压力对其积极矫治、改造是不利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更何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社会、学校、政府、司法机关都是有责任的。

二、以“双向保护理念”为逻辑起点。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机制

(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过程的监督机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过程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该项工作的质量。特别是绝对不允许相关案件记录材料的遗失或者有不应该在场的人在场观看。对此,建议检察人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过程中,应有该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内勤人员监督进行。

(二)落实“双向保护”原则,不断细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机制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保管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及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信息材料,要求由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并保证保管的犯罪记录档案的安全,不得遗失或损坏。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除办案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人员均不得查询。

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信息遮盖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一般不应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信息材料,但实际并非如此。公安机关基于办案需要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般不应查看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信息。通常情况下,涉罪未成年人的相关记录会涉及到未成年被害人,在不可避免遮盖的情况下,应严格保密。在未成年被害人的信息是独立材料的情况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该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遮盖,充分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等信息。

(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案件当事人评价机制

1.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评价机制

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目的权利保护,这种权利保护应该是建立在实质正义观点基础之上的,而不是仅仅是建立在形式正义之上的。这也是刑事实证学派(该学派持实质正义观点)与刑事古典学派(该学派持形式正义观点)的根本分歧。那么,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在各个环节是否实现了实质正义?这不是由检察机关自己来评价的,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己的感受来决定的。笔者认为,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评价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机制的优劣、工作的好与坏,对于倒逼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应该具有现实意义。也只有在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评价不断倒逼之下,“双向保护理念”才能更加实事求是地落实为“双向保护机制”,进而使得该项工作更加实实在在的反映双向保护,实现实质正义。

2.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害人评价机制

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司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活动。司法活动的结果,大多也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当事人行为的法律评价。在一定意义上而言,这种司法或法律评价是单向的。那么,事实上,这种评价也可以是相互的。以法院为例,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法院的评价不满意,则可以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我们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不妨也参照这一做法,我们工作的好坏,也交给未成年被害人来评价。

因为这个工作的名称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机制,看似只是封存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但是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也是需要保护的,特别是性侵未成年被害人。这与“双向保护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也要特别注重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信息、材料的保密,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一并封存。

未成年被害人相关隐私等信息的记录的封存或保密处理的效果,由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来评价,进而促使该项封存、保密处理工作不断改进,更加符合“双向保护理念”的精神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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