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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环境问题的法律研究

2015-08-19齐婧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环境问题

齐婧茹

摘要:我国作为资源大国,矿产资源也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撑,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的高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大。但是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我们要认识到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日益加深,所以对于资源开采过程中环境的保护亦显得非常重要,而且应该在法律中也予以重视,希望在即将修改出台的《矿产资源法》能对矿区环境保护有更大的侧重点。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环境问题;矿产资源法

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每一次飞跃都离不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被人们称为“工业的粮食”,矿产资源在工业发展中的地位可见一斑。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环境损失,有时甚至比矿产资源的价值还要大。在《矿产资源法》中主要是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关于矿产资源的权属以及对于矿产权的行政管理,而对于矿产资源在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相对较少,这应该是《矿产资源法》需要增加的内容。

1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

1.1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矿产资源的开发,不论是露天开采还是地下开采,都要剥离或挖掘出大量的土方和废石,不但破坏植被,而且堆积还会占用大量土地,使得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下降。对于采矿形成的矿坑水、選矿废水以及大量的采煤废石、煤矸石、尾煤渣等堆放不当的,积年累月的情况下成为土壤污染的污染源,对土壤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其中最严重的要数矿区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在上世纪60年代,日本神通川流域的痛痛病的高发区,广东韶关上坝村的“癌症村”都是由于当地矿区开发活动中镉排放超标导致土壤的重金属污染,继而发展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在环保部和国土部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显示,矿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采油区、采矿区,都是污染重灾区。所以,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对土壤的影响日趋严重,我们不得不重视。

1.2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水环境的污染

大量的尾矿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通过雨淋、沉降等过程进入水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体形成污染。同时还造成地下水均衡系统的破坏,造成地下水、地表水渗漏,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引起地表严重缺水,破坏了水系统的自然运转,导致矿区及周围地下水位下降

1.3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

植被有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净化空气的作用。在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中,尤其是露天开采,大量破坏了植被和山坡土体,在对植被造成破坏时,必然就会引起矿区周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土地荒漠化。而且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一般都分布在生态环境脆弱,植被较少的地方,所以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很容易对矿区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1.4矿产资源开发容易引发地质灾害

露天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多数发生在建材类矿山中。因为采矿过程中会过度开挖、堆放、放炮、开山等行为,容易诱发地震、地面沉降、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全国矿山开采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年年都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在逐年攀升。

2采取措施应对矿产资源在开采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

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对于环境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所以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该要有全过程控制的思想,要从“摇篮”到“坟墓”都有监管措施或法律规定,使得矿产资源的开采更加合理规范,不要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损害。

2.1矿产资源开采前的监管

环境问题的解决的最重要的阶段就是预防阶段,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影响也是一样。要在矿产资源开发前先做好评估、预测,才能够更好的控制一整个开采活动,预测开采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对生态环境的各种影响,对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才能在发生突发状况时积极、有效应对,避免更大损害。

首先,要有事前监督的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最小的影响,从矿山企业准入条件就应该专门设定了对环境保护措施的审查条件。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再次重申,“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其次,贯彻实行预防为主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贯彻实行“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主要是防止项目工程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但是在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中,也需要“三同时”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于开采和开采需要的基础性设施肯定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所以在矿产资源开发前,应该做一个具体的规划、统筹和具体施工的注意事项,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二,贯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在现实生活和具体施工中我们都有目共睹。所以在对开采活动进行之前做一个详细的、具体的、全面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环境影响报告书里的主要内容应当涵盖两个方面:其一,对开采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做出一定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尤其要处理好、保障好矿区周围生活的居民的大气质量、水质量和减少对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其二,对于环境保护的工程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经济、技术的论证,作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在环境影响评价书通过之后,在开采活动中建设的各种设施之后,为了防止出现在做环境影响评价书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新的环境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跟踪检查各项方案是否都正常运行,健全和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使项目、开采活动和环境能够相互和谐共存,环境保护与生产发展共同发展,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2.2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监管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矿产资源法》也有一系列相关规定。《矿产资源法》对采矿活动节约用地就作出了强制性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针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采矿活动很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在第三十七条规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这条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采矿技术、资金支持相对于国有矿山企业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对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者在开采活动中对于环境的保护要求比较高,这也是对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视。但是,在今天不能就简单规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对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法律责任,只要是进入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的一切企业都应该有保护矿区环境的法律义务。

2.3矿产资源开采后的监管

在我國环境法中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损害担责原则。这项原则在处理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后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亦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所以,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必要的环境补救责任。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同时,为了杜绝违法开发矿产资源所带来的潜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采矿许可证等”。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在环境损害已经造成的时候,应该如何保障环境权益的实现,同时也有财产受损时如何补偿的问题。虽然有事前的预防方案,但是也要防止在开采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停办矿山要做好善后工作。首先,在关闭的过程中要加强资源保护,对尚未采完的矿山资源,“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其次,要按照批准的关闭的矿山报告,完成有关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3加大《矿产资源法》对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3.1形成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系统

在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中应该加上一章,专门规定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开发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应该处理的不同问题予以详细规定,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在程序上也能保证降低和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也可以把《矿产资源法》作为调整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再形成一个专门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使得矿区环境保护更加具体,管理部门也更好操作。

3.2明确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者对环境损害的责任

根据损害担责的法律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对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必须由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来治理和恢复矿区周围受到破坏的环境。而且要在法律规定上明确这项责任的承担,不仅有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国有矿山企业也必须承担,才能使矿区环境保护全面纳入到法律保护之下。

3.3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增加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

必须保证促进矿山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降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对人的风险,对社会财产的风险和对环境损害的风险。同时,应该增加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通过经济责任的约束,企业开采矿产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成本得以内化。使矿产资源在开发的过程中,通过引入财产的合理性引导,在保证金数目大于实际复垦和生态恢复费用,让矿产资源开采者能够更加自觉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资源的开发与环境的保护相互促进。

3.4增加矿山环境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缺失使矿业权主体没有法定民事救济途径,容易造成矿业区内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后果,导致侵权行为难以遏制。矿产资源在开采利用活动中,对于大气、水、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要素的破坏进而影响矿区周围的居民的环境权益的实现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没有对这一部分的内容进行规定,缺失环境民事责任。因此,在看到现在环境问题的多样性,民事权益的遭到侵犯时,需要有更加全面的民事救济途径和民事赔偿。与此同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提高矿区周围的居民对采矿权人进行监督,增加公众参与度,减少矿产资源自开采活动中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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