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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纲常伦理思想与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关系

2015-08-19李治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儒家思想关系

李治仪

摘要:儒家思想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独树一帜,其与法律紧密关联,成为辅助君王统治国民思想的工具,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儒家纲常伦理思想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即现在法律学上所说的法的渊源;从哲学上说,儒家纲常伦理思想是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服务的,属于上层建筑。思想与法律的不断碰撞、贯通,共同推动着中国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制度;关系

儒家思想不断地总结,吸收,继承的历程中发展成熟,形成了完整的思想体系。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以儒家路线为基础,以法家路线为辅助,兼采道家的合理思想,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统治思想的基本格局。从此以后,以儒家伦理道德为中心,以法家的严刑峻法为辅助,以道家权术政治为手段的治国模式基本上符合中国古代的国情,成为历代统治阶级奉行不变的治国圭臬。从宋代朱熹开始,三纲五常常连用。其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重要思想,最早源于孔子。儒教通过三纲五常的教化来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政治制度,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规范社会道德的同时也成为了封建统治者禁锢劳动人民思想的精神枷锁,使得其中的愚忠思想滋生蔓延。

1产生背景

一般认为,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和法的最终形成,夏朝形成了一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制度。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和地理条件,中国法律形成了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儒家思想与法律的相辅相成在中国古代的发展历程中开辟了有自己特色的君权专制主义,在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也注重在思想领域中的禁锢和限制,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时代性。儒家思想的深远影响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呈现国家主义、礼法结合、法定特权、无独立审判权。

2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关系

儒家纲常伦理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紧密相连,并且相辅相成,相互引进。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仁治”,这与我国法律制度相互呼应。这在中国历朝历代都有迹可循。

首先表现在朝代的立法原则上。汉武帝时期以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之三纲成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宗旨,以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这样一来,德主刑辅纠正了秦朝专任刑罚的偏失,以儒家的德礼教化和刑罚惩治相结合,更有利于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同时,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的法律司法制度也表现出浓厚的独家色彩。唐代立法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既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有强调德礼和刑罚在实施政教中的关系是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表现为贞观君臣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形成了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治国指导方针,对后代历朝产生了重大影响。唐朝作为法律最成熟的朝代之一,所产生的唐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唐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無论是其律条还是对律条的解释。都集中题词安乐儒家的礼法精神,全面贯穿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这是儒家思想与法律在相互融合中达到了最完美的契合,成为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传统法典的楷模,在国内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刑弼教。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做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又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一步说明,之后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其次,表现在一些罪名的变动。例如《北齐律》正式确立“重罪十条”的罪名,重罪十条是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内容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在维护。重罪十条江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律法,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

最后,儒家纲常伦理和法律制度在某些情况下相互融合,相互转化,表现为法律儒家化。《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确立亲属之间亲疏远近制度。古代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仅确立婚姻、继承与赡养等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时施用刑法轻重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准五服制度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其影响极为深远。

3儒家思想的价值

纵观儒家思想发展的数千年,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形成、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中国法制的进步,从重刑到慎刑,从残酷刑罚到礼德教化,展现了统治者恤刑的法治观念,推动了社会走向法制文明化。

儒家思想与古代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道德和法律的映射。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法律以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只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手段;刑是工具,而道德教化则是目的;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德教的基础上,而实施刑罚的目的则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的介入非常广泛,以致于很难截然划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仅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精神相契合,触犯法律的行为不道德,有悖道德的行为也是非法的。在德刑关系上,德教的地位高于刑罚。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法律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儒家思想和法律制度也是相互影响,推动着社会价值观的取舍,文明的发展,法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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