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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

2015-08-19金日鑫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刑法现代化犯罪

金日鑫

摘要:少年犯罪的严峻形势是社会病态发展的缩影。在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化的状况下,必须要掌握其演化特点,分析其形成原因,反思社会发展到底给少年犯罪带来了哪些负面影响,唯有如此,才能制定更符合实际、更加行之有效的少年刑事政策。现代化历程中,社会稳定、文化变迁、等等因素都对犯罪的演化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日本社会与我国在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其现代化水平要高出我国。中日两国少年犯罪原因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我国少年刑法的建立和完善。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在其所著的《犯罪学》一书中指出,通过比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为我所用是一条捷径。借鉴不是机械摹仿,更不是生搬硬套,而是一个创造性的运用过程。少年犯罪这样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日本有关少年犯罪的实践探索较多,相关研究亦较为深广。通过比较,其成功的经验和事实的教训都可作为我国面临同类问题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少年犯罪;社会原因

一、“少年犯罪”之界定

影响少年犯罪界定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

1.少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问题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需要用到“少年”表述时多使用“未成年人”一词:最高立法机关的两部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都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现行刑法典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由此,在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日本《少年法》第2条规定:“本法中所谓的‘少年,是指未满二十周岁者。”只规定了上限年龄。

2.少年犯罪中“犯罪”范圍的界定问题

狭义的少年犯罪是指少年人这一特定年龄阶段的人所实施的刑法法令所禁止的行为。广义的少年犯罪不仅包括狭义的少年犯罪概念,而且包括少年犯所特有的犯罪概念,即“身份罪”,指有些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是少年人实施的则认为是犯罪,如逃学、离家出走、流浪、酗酒等。

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是刑法意义上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于一些违反治安法规,但尚未触犯刑法的行为,我国给予劳动教养等形式的处分。

日本在其少年立法中采用广义的少年犯罪概念。日本《少年法》第3条第1款指出非行少年是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的总称。其中,犯罪少年是指实施了犯罪的少年;触法少年是指不满14周岁而触犯刑法法令的少年。虞犯少年是指,符合少年法第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四种事由之一,并且根据该行为的性质和环境,该少年将来有可能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触犯刑法法令的行为。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都没有责任能力,这些人实施的行为当然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是少年法的规制对象。

本文中的“少年犯罪”采犯罪学层面的概念,除了法律规范层面的少年犯罪外还应当包括诸如日本少年立法中所采取的触法行为、虞犯行为。相对于其他社会现象,少年犯罪受社会影响因素更大,采用犯罪学意义上的少年犯罪概念,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讨论此现象及原因,对中日两国少年犯罪进行比较也更有讨论的价值。综上,本文中的少年犯罪可界定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应当由国家和社会进行适当干预的危害行为。

二、少年犯罪之社会原因

“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尤其是少年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更容易受到来自社会外界的影响与刺激。

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犯罪总是会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态势,在此基础上分析犯罪原因有助于更进一步认识犯罪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针对少年犯罪原因,无论是实务部门还是理论研究,都已经围绕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区环境、不良交往、不良资讯、生理及心理的原因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总结。本文旨在把少年犯罪置于社会变迁中,从社会角度对少年犯罪进行对比分析,以总结在不同于以往的社会环境中,导致少年犯罪的原因呈现出了哪些新特征。

社会性犯罪原因又称为“犯罪的社会原因”,它是指存在于社会环境中的犯罪原因。以往犯罪学的研究发现,在社会性犯罪原因中,家庭环境因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家庭是最早开始影响个人的社会因素,家庭对个人的影响不仅很大,而且持续终身。

1.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提高了少年犯罪率

首先,城市经济发达,城市中充满着许多的犯罪诱惑,从而给犯罪创造了更多的机会,而城市人口流动的加快则减少了犯罪者被逮捕和惩罚的几率,少年往往由于受此诱惑,走上犯罪迷途。其次,城市中的居民之间不像乡土社会那样能够通过信誉机制形成一个相互了解的整体,中国传统的非正式控制机制(如各种风俗习惯、道德以及个人的信誉)因此被削弱,这为犯罪者提供了一个较为隐秘的空间。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在一个熟人社会中从来不会进行任何犯罪行为甚至各种越轨行为都不会有,但在陌生人社会中他或许就会从事一些非法活动。尤其是那些从乡镇流入城镇的少年,在这种陌生环境中更加滋生了他们的肆意妄为从而一步步走向犯罪。再次,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吸引了众多的流动人口,这些进城的流动人口大多不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少年的心理往往更加敏感,会明显地感受到自己与城市人口的差距,而这些差距有些可能是比较公平的,有些则是非常不公平的,在城市所感受到的这些差距必然会对他们的行为和心理产生影响,某些人感受到巨大的不公和被剥夺感,到城市后的这些变化都极易引起犯罪。不仅如此,流动少年在城市,某些时候是受到各种歧视,甚至是直接遭受到某些利益被侵害的对象。但这种时候由于处于社会底层,通常不具备足够的能力与知识来对抗这些歧视甚至非法侵犯,由于多方面的约束,加上正式的各种抗争(如少年司法救济)途径往往没有效果,使得他们对这些问题往往采取逃避或者忍让的方式进行处理,长期如此必然积累怨恨,对心理产生影响,其发泄途径和报复手段就很可能是犯罪。而且,正是由于他们受到城市的各种歧视、不公正待遇甚至各种故意的侵犯,他们在心里面对自己用暴力或者犯罪的方式进行抗争就逐步地建立起了正当性,而且这种正当性还会通过他们之间的交往而传播,这样使得他们可能从最开始的自发的犯罪式对抗走向有意识的犯罪报复。最后,中国城市化进程还反映了整个社会朝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同时也反映了整个社会的转型过程。现代化过程带来了观念的改变,旧有的观念和价值体系被打破,但新的观念和价值体系又尚未良好地建立起来,以至少年失范现象发生。现代化进程还可能伴随着各个阶层的分化和利益冲突、矛盾激化。因此,尤其在完成现代化之前,犯罪几乎必然随着现代化过程的进行而增长。而少年犯罪就是此种现象的典型代表。

2.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瓦解加剧了少年犯罪现象

从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早期,日本经历了一个被称为“日本奇迹”的经济快速增长期,伴随着经济增长,一个适应日本福利国家特点的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了起来。但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急剧变迁并逐渐开始瓦解。随着全球市场竞争的扩大,产业结构变化,使得日本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加明显地瓦解直至崩溃。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丧失了其支撑,业已脆弱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发挥其功能,也无法缓解经济变迁带来的影响。那些游离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当他们脱离社会保障体系,变成“社会难民”,他们的生活就将被推向边缘化。而处于“少子老龄化”的日本社会,产生了大量被社会遗弃的少年群体。虽然日本家庭和当地社区非正式的支持可以阻止一部分少年进一步滑向边缘生活,然而没有这些支持的少年则陷入恶性循环。他们大多都被主流社会排除,终日无家可归。按照日本社会制度的安排,这部分人将被排除在教育福利、雇員福利、家庭福利和公共福利之外,同时这些人因此还将承受心理上的自我排斥。犯罪则是社会排斥境遇导致的最严重后果之一,而当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犯罪时,刑事司法系统的功能又强化了社会排斥漩涡。本应在恰当的年龄享受社会优待的少年丧失了来自国家的支持,在种种因素的刺激下,出于对社会的不满、对生活的不满,这些人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现代家庭结构的变化诱发少年犯罪

家庭教育的缺失、教育方法不当、家庭结构残缺、家长期望值过高等消极因素成为了诱发少年犯罪的另一原因。现代化的发展造成了社会的全面变迁,而家庭结构变迁是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方面。中日两国现代家庭结构变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核心家庭大量增多。所谓核心家庭,就是“夫妻+一个子女”的家庭。其显著特征:一是家庭成员数量减少,原有的祖父母和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从家庭中分离出去;二是家庭中的代际关系减少,由原来的三代减为两代,使家庭内部结构简化了。这种家庭架构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却对少年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很多核心家庭都存在着教育方法不当的问题,或溺爱娇纵,或简单粗暴。如果在最贴近少年生活的家庭这一环出现了问题,那么许多问题少年误入歧途进而走向犯罪也实属正常了。

4.小结

从上述所列原因中可以看出,即便是在不同的国家,随着现代化发展而出现的社会变迁(包括社会结构、社会政策的转变)、家庭变化等等都是会引发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少年模仿能力强,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越是新奇的、感兴趣的,就越容易被模仿和效法。在社会高度开放的今天,传统观念被颠覆、外来文化的冲击等等,可以说影响少年犯罪的消极因素无处不在,几乎随时都可以找到暴力或黑社会的内容。如此高频词高密度,必然会诱发青少年暴力犯罪动机的形成和对黑社会的模仿与效法。大众传媒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发展最快的事业,它与人们日常生活已密不可分。因此,随着社会变迁而诱发的各种消极因素对于少年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三、结语

现代化的发展促进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全面进步,但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同时又滋生出一些消极因素,成为诱发少年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无论是中国还是日本,犯罪少年的道德缺失严重、亚文化对少年的冲击以及社会结构变化与文化冲突的影响都是两国面对的共同问题。准确把握少年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尽量消除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影响,建立更加科学的少年司法体系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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