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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法激励功能及其特征

2015-08-19王晓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王晓娟

摘要:知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从企业到政府的重视。从现代知识产权法产生的历史脉络角度分析,保护无形财产权利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激励知识创新的价值定位却不是自始便有,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确立的。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对知识创新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开发、转化及保护程度将更為典型地体现当代科技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特质。本文从知识产权法对知识创造主体的公平感知、行为强化、成就期望等角度探讨了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及其发生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激励功能;发生机制

一、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概述

法律从本质上讲是对人的行为选择的干预,如果法律对人的行为不能产生影响那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应该说法律是功利性的,而且这种功利性体现于具体而实在的社会现实当中,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知识产权法同样是对人的行为选择的干预,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一种积极的推动作用,激励的目的是挖掘知识创造主体的智力潜能,使其创造出更为丰富的知识(科技)成果(这一功能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二是鼓励知识产权的应用主体在知识产权的价值转换过程中有更多的突破,从而实现知识产权对社会进步的价值延伸。要阐明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首先要弄清激励(motivation)的涵义。从表层意义来说,激励就是调动人的积极性,至于什么是积极性,则涉及更深层的问题。在人们一切行动的背后,一定有其如此行动的激励,说明激励就是为行为提供的动机,无论是积极的劝诱、消极的制裁,还是努力营造一种“精神风气”,其目的都是影响人的行为,并使人的行为朝向预期的目标。激励较为抽象,通过观察激励所导致的行为,人们已经提出了许多关于激励的假说。譬如弗鲁姆把激励定义为对个人及低层组织就其自愿行为所作的选择进行控制的过程;爱特金森认为激励是对方向、活力和行为持久性的直接影响;沙托认为激励是“被人们所感知的从而导致朝着某个特定的方向或者为完成某个目标而采取行动的驱动力和紧张状态。”从诱因和强化的观点看,激励是一种外在适宜刺激,是将外部适当刺激(诱因)转化为内部心理动力,从而强化人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法激励功能的特征

1.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激励功能

公平、公正是法律的最基本功能,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在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我们从公平理论可以得到一些启示。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1967年提出了公平理论,主张每个人不仅应该关心由于自己的工作而得到的报酬的绝对值,而且也有必要关心自己的报酬与他人报酬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也正是由于公平杠杆在起作用。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激励功能主要体现于公平竞争和分配机制上。分配的公平感知主要指对知识创造劳动质和量的价值判断,在“按劳分配”基础上达到劳动价值含量的平衡,这体现于科技人员付出与报酬比例的合理程度。也就是说,如果知识产权法不能体现公平(尤其分配公平)原则,势必会大大挫伤知识创造主体的积极性。

2.知识产权法的强化激励功能

在一般人的概念里,法律的惩罚功能被视为最主要的功能,而忽略了法律的规范和奖励功能,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法学研究总的来说对奖赏注意不多”,“法律制度似乎使用惩罚比奖赏多。从某种意义上说,惩罚似乎更有效”。如《刑法》中的刑罚条文主要体现法律的惩罚、威慑功能,而知识产权法由于其特定目的则宜以激励为主。可以预测,知识产权法的惩罚功能将逐渐削弱以致消退,其功能更多地通过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认同、奖赏使其行为得到强化而实现。强化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提出的,他认为当个体行为结果对自己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重复出现,当行为结果不利时,此行为就会减弱或消失。一般将强化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前者指利用特定的刺激因素,使人的某种行为获得巩固和加强,使之再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如表彰、加薪、升职等。负强化则相反。知识产权法的强化功能主要是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有效行为的强化,如我国《科技进步法》关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规定等,都是为了激励科技人员的创造行为。当然,对那些侵权者的惩罚也是十分必要的,负激励与正激励殊途同归。

3.知识产权的成就激励功能

成就需要是较高层次的需要,与知识创造主体的需求吻合,科技人员一般受过高等教育,在从事智力劳动过程中,有着强烈的创造欲望而不甘于平庸,知识产权法为他们取得较高成就创造了条件。成就激励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麦克莱兰提出来的,他认为在基本需求满足之后,人的行为取决于权力、友谊和成就需要的满足程度,高成就需要的人喜欢挑战性、风险性和高目标的工作,希望有所作为。在我国,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对科技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为我国科技人员施展才华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4.知识产权法的期望激励功能

人的行为指向一定的目标,目标对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如科技现代化对每一位科技人员都是一种责任,同时,目标也是一种期望,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的初衷也是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殷切期望。期望理论属于过程型激励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弗鲁姆于1964年在马斯洛和赫兹伯格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期望理论的基本模式是:

激励力量(motivation)=∑效价(valence)×期望值(expectancy)

即人们从事某一工作的动机强度,或被激发出的力量(积极性)大小,取决于目标价值(效价)的大小和预计能够达到该项目标的可能性(期望值)的大小,效价与期望值的不同结合,会产生不同的激励力量,期望理论为激励知识创造主体提供了又一种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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