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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高管劳动法律适用问题

2015-08-19宋县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宋县伟

摘要:近些年来,劳动仲裁案件与日俱增,不但普通劳动者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且公司高管,也会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大量的调查显示,公司单方面与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概率非常高,而且案件的复杂程度,远比普通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要高,争议的焦点比较多。在司法实务中,这类劳动争议如何有效的处理,法官如何更好地運用法律解决纠纷,是非常棘手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公司高管的深入解读,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如何更好地解决两者之间关系。

关键词:公司高管;职务解聘;合同解除

一、公司高管身份的双重特性

公司高管,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是指在具有很高地位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一定的决定权。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高管规定非常明确,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人员都被认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通过与他们签订协议,来聘请他们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对一般的劳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单从这个层面来说,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又具有一定的雇主特性。但我国的劳动法,对劳动者没有一个统一的明文规定,如果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就是劳动法上讲的劳动者。

然而国内与国外相比,不同的是外国法律对劳动者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从属说和控制说。两种学说归纳起来的相同点就是,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和身份上的从属关系。譬如德国法规定公司的雇主包括企业法人和总经理;日本法规定雇主包括企业主和企业中的主要负责人等;美国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包括代表雇主利益的人和公共机构。可以看出,虽然各个国家对雇主的概念规定有差别,但是都大相径庭,都对雇主的概念进行了扩大解释,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雇主,这种对传统企业主的突破,更加符合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

然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将公司高管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因此可以看出,在我们国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但具有管理者的属性,还具有雇员的特性。但是,我们在理解高管的概念时,对于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要结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在司法实务中,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处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解除问题。

二、公司高管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公司单方面与高管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最为典型。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高管的聘任和报酬事宜。因此可以得出,董事会有权决定高管的去留问题,并且无需任何的理由。那么当董事会解聘高管之后,他们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当然解除呢?对于上述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持第一种观点的认为,公司如果对高管解聘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应该自然地解除。因此高管不能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持第二种观点的认为,董事会对高管的解除,与劳动法上的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董事会解除高管职务之时,劳动关系不能就当然地解除,如果用人单位就此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是违法解除。

本人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即董事会解除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从《公司法》的角度解析,公司对高管的聘任是基于信赖关系,即高管必须对公司履行勤勉注意义务,对公司忠诚。然而,一旦这种信赖关系不存在了,那么公司就有权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解聘公司高管。

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解聘劳动者,不但要求程序上的合法,还要求实体上的合法。解聘公司高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必须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能解聘。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交合法解除的相关证据,那么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当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解聘公司高管时,不能当然就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就解除了,公司如果想与高管解除合同关系,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找到解聘高管的法律依据,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如果公司依据《公司法》解聘公司高管之后,双方的信赖关系就不存在了,但是公司首先应该对解聘高管职务之后,进行其他工作的调整安排,其次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能就想当然地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地就解除了。公司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关系后,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和合法的事由,并且解除程序和实体内容都违法,那么被认为违法解除合同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从而是公司陷入被动的境地。

三、结语

综上所诉,关于公司高管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高管这个特殊的劳动群体,应该给予差别的对待。适用法律时应该将《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加以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切实保护不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公司对于高管的社会保险、薪酬待遇以及工伤认定方面,这些基本的权利应该切实维护;而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加以区别对待,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所以本人认为应该将公司高管纳入到劳动者的范围之内,但是同一般劳动者的概念又不完全一样,即公司将高管解聘之时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与高管解除劳动合同又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高管这个特殊劳动合同的认定还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