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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恐怖事件报道中的图片伦理探析

2015-08-15朱正香

绥化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恐怖事件摄影记者暴力

朱正香

(安徽师范大学传媒学院 安徽芜湖 241000)

随着读图时代的到来,大众传媒日益采用图像作为主导符码,使得视觉图像开始取代文字而成为霸权符码。因此,我们这个时代也被海德格尔形象地称为“世界图像时代”。这种局面的出现本身并无不妥,也符合新闻媒体与受众互动的社会发展趋势,但在图片传播理念和机制不成熟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带来社会伦理问题,尤其是在暴力恐怖事件报道中,新闻图片伦理的缺失问题变得日益严重。

一、缺乏人文关怀,侵犯他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个人不想被外界知悉或公开化的一些事实。它是公民人格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也是特别容易受到侵犯的一种权利。摄影记者在暴力恐怖事件报道中是否懂得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暴力恐怖事件图片传播的效果。

隐私既是真实的公民权利,也是每一个人尊严存在的方式。西方司法界人士认为“不被他人打扰的权利”是一种天赋人权,是所有自由的起点。但纵观我国大众传媒对暴力恐怖事件的报道,不少摄影记者全然不顾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感受,以完全置身事外的态度去拍照,甚至把个人隐私变成公共资源来消费,为了单纯地煽情而伤害受害人的隐私,这完全违背了摄影记者的人道主义精神和铁肩担道义的职业道德。以2014年3月1日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恐怖袭击事件为例,一家媒体的摄影记者采访一位泣不成声的遇难者家属,并一再要她拿出火车票来看。同时,该报还刊登了其丈夫一只鞋子的照片,从而引发了一场关于记者职业道德的讨论。这种故意渲染别人痛苦,把消费他人的痛苦当作集体狂欢的行为,不但扭曲了媒介的人格形象,给大众文化带来消极的影响,而且可能出现鲁迅所说的“制造并赏玩别人的痛苦”(《坟·我们现在这样做父亲》)的局面。

暴力恐怖事件报道需要用图片这一真实的报道形式来叙事,来展现人类的巨大不幸,但摄影记者在提供真实、客观的新闻图片报道时,必须寻找到受众知情权和受害者隐私权之间平衡点。首先,摄影记者关注的应该是事件中的受害者,依照罗尔斯提出的对最不利者进行补偿的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为有利”[1](P57),先对他们进行人文关怀和救治,然后才是新闻摄影和报道。其次,摄影记者要遵循伤害最小化原则,就像叔本华所说的:“当我从积极角度看问题时,我关心的是如何不伤害他人,而不是仅仅如何避免受他人的伤害。”[2](P102)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后的一些特殊场所,如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私人领地,摄影记者要保持一定的距离,遵循“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道德要求。再次,摄影记者要坚守“人性大于新闻性”的职业理念,以朴实和仁慈的态度去拍摄采访受害者,以是否有利于说明报道为原则,尽量把镜头缩短,把拍摄角度放大,把镜头从受害者及其家属身上挪开以示尊重。

二、兜售图像暴力,造成二次伤害

由于人类对暴力恐怖事件具有天生的敏感性,决定了这类报道需要利用真实感官的图像符号来丰富、验证和深化主题。如何才能做到图像符号传播效果的最大化?英文中有一句专业术语叫“imageandsentiment”,image指画面,sentiment指情绪。也就是说,能够刺激观众情绪、使观众产生情感反应的图片最具视觉冲击力。暴力恐怖事件的灾难性、破坏性大等特点,正好契合了媒体极力争夺视觉关注的“形象文化”的要求。因此,媒体常常极力兜售血腥暴力等耸人听闻的画面奇观来博得眼球,引发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

在暴力恐怖事件中,关于血腥暴力的图片伦理争论已由来已久。从2004年《北京青年报》刊登了美国卡车司机被恐怖分子斩首后身首分离的照片,到路透社发布的2007年图片精选中,有一张照片很醒目地再现了泰国暴乱事件中,遇难者身首分离的情景,再到2013年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中不少媒体更是大肆传播那些惟妙惟肖地再现“悲惨”的血腥暴力图片,如“组图: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现场一片狼藉”“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现场如人间地狱(图)”“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现场,现场惨不忍睹,‘胆小慎入’”等这样的报道比比皆是。从媒介生态的角度来看,记者运用视觉传播手段,对血腥暴力、恐怖场面等细节的渲染性报道,可能沦为一种视觉暴力,进而引发一系列媒介生态危机问题。沙甫慈伯利曾提出“非天然情感”的概念,所谓“非天然情感”,指的是那些目击人类的不幸、流血、杀、毁灭等灾难时,非但没有同感的痛苦,反而欣喜于他人的悲伤与苦痛,是一种非人性的喜悦。[3](P219)这种野性和畸形的情感是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残忍性的“快乐和满足”,不仅背离了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污染社会环境和受众视听,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恐怖分子搭建了一个充满恐怖和震慑力的公共景观,对恐怖分子的暴力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

“善积者昌,恶积者丧”。要建立健康的图片传播机制,媒体从业者必须做到: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对图片传播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制,以保障一个良好的图片传播环境。其次,媒体要树立科学的受众本位的图片传播意识。在暴力恐怖事件报道中,摄影记者要有道德感的融入,不能以受害者血淋淋的镜头逢迎部分受众的“低级趣味”和“庸俗心理”,而应着力于寻找灾难中人性的一面,捕捉富有强烈人情味的镜头。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引导读图时代受众的图片审美观念,把受众不良的阅读倾向引导到健康、积极的新闻传播中来。

三、制造虚假照片,引发信任危机

摄影技术用空间的形式将时间固定下来,使照片成为承载着视觉信息的平面载体,不仅超脱时间强加的生命周期,还实现视觉的真实延伸,给读者带来一种“眼见为实”的感觉。因此,暴力恐怖事件发生时,摄影记者要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为受众拍下最具时效的照片,让受众从照片中看到暴力恐怖事件的真实场景。但马克思曾提醒我们,事物的现象有真相和假象之分,“真实的”照片并不一定是“真相”,有些所谓“眼见为实”的东西也可能是假的。特别是在数字摄影时代,图像处理软件等新技术的使用,使得新闻摄影的真实性问题被摆上了重要议程。

新技术作为媒体的福音,使得图片编辑从传统的剪刀浆糊中解放出来,但也为虚假图片的滋生提供了温床。2004年西班牙马德里火车站爆炸案发生时,西班牙摄影记者帕布罗拍摄了一张遭受袭击后的火车站一片凌乱的场景。照片的左下角前景突出位置,可以清晰地看到一块尸体的残片。很多媒体的图片编辑都通过数字手段把尸体碎片抹去后刊发了这张照片,引发了巨大的舆论争议。在这次事件中,不少媒体从业者都认为,对原有照片进行剪裁和细微的数字处理,可以达到改善画质、扩大传播效果的目的。从这个层面上看,图片虽然发挥了自身的视觉特性,但同时,这样的视觉证据形式有说谎之虞,损害了图片报道的客观性与公信力。新闻图片的真实性从来都是依靠细节真实作为支撑的,离开了真实性,新闻摄影传播也就失去了意义。康德的“绝对命令”道德法则要求行为是纯粹出自理性对规律的尊重,即“不论做什么,总要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4](P30)由此将图片编辑出自主观偏好或利益欲求,而利用高科技手段对新闻图片进行处理排除在外。为了让照片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而使用一些小技巧的行为准则是没有普遍性的,不是一切人可以和应当奉行的。如果造假泛滥成灾,不仅会伤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还可能导致因破窗效应而产生道德滑坡效应。

影响真实性还有比较典型的一类情况,就是编辑根据自己的主观偏见,选取一些张冠李戴、图文不符的照片故意歪曲事实。2008年“3·14拉萨打砸抢烧暴力事件”中,一些西方媒体从其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出发,利用各种拙劣手法不遗余力地颠倒黑白,歪曲报道。譬如,将拍摄于尼泊尔的图片硬安到中国头上,渲染所谓的“中国镇压”;将西藏公安武警解救被袭汉族人的照片硬说成是在抓捕藏人;在西藏当地公安武警协助医护人员将骚乱受伤人员送进救护车的照片下加上文字说明:“在拉萨有很多军队”。这种不顾事实真相,从传播倾向出发的报道,不仅消解了新闻图片的真实性本质,而且是毫无德性的报道。穆青曾说:“摄影记者首先应该是记者,然后才是摄影记者。”[5](P24)换言之,摄影记者要明确自己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的义务与职责,其中最首要的职责就是坚持新闻图片的真实性原则。

四、将新闻价值凌驾于生命价值之上

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这对于将客观性奉为圭臬的媒体从业者来说,必然导致“在及时、客观地报道与仁慈与恻隐的人类道德之间,在报道者与被报道者之间,在报道者与广大接受媒体信息的受众之间,蕴含了复杂的伦理关系与深刻的道德冲突”[6](P110)。在暴力恐怖事件中,摄影记者肩负着对正在发生的暴力恐怖事件及潜在的危险进行预警和监视的职责,但在这样的环境监测过程中,可能面临“拍照”与“救人”这一道德抉择的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摄影记者选择先及时、客观地拍照,则违背了记者作为社会公民挽救他人生命的公民道德。另一方面,如果摄影记者选择放下相机去救人,又违背了记者的职业伦理道德,这似乎成了摄影记者的“拍照”与“救人”的二律悖反。

人就其本性来说,是一个理性的存在,是具有绝对目的意义的存在。美国法学教授约翰·菲尼斯开列的关于善的范畴的清单是:生命、知识、娱乐、美感、合群、宗教和实践理性。[7](P5)显然,暴力恐怖事件报道伦理语境下,坚持生命至上的伦理准则是摄影记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灾难发生时,摄影记者仍保持不干预事件发展、真实记录现场场景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冷漠和自负。毕竟,暴力恐怖事件现场的受害者也只是恐怖事件报道的对象,而不是报道的工具,正如康德所说:“你始终都要把人看出目的,而不要把他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4](P370)这是一切道德法则和义务的必然要求。

新闻报道本身并不是媒体从业者的最终目的,而人才是暴力恐怖事件报道的“最高绝对目的”。“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因此,当摄影记者面对这样的道德困境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摄影记者必须暂时放下手中的相机把自己融入到救人的事务中,凝聚一切资源去维护生命、提升生命和实现生命可能达到的最高价值,因为“你首先是人类的一份子,其次才是新闻工作者”[8](P340)。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黄继伟.正义的两面[M].北京:三联书店,2001.

[3]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5]新华社新闻研究部编.新闻论丛(第三辑)[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3.

[6]林桂榛.现代荆棘丛中的玫瑰花——论媒体的伦理精神[A].王延光,李伟,高伟,潘忠宇.中国应用伦理学·当代媒体伦理研究专辑2005——2006[C].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

[7]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8]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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