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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途径探析

2015-08-15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5年27期
关键词:分包承包商劳务

马 辉

(广东省南粤交通清云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广东·肇庆 526299)

一、建设领域农民工的特征和现状

(一)特征

建筑行业有自身的特性,机械化水平低、技术施工繁杂多变、流动性极强,很多东西需要手工支撑,这就使得建筑行业需要很多的劳动力。且建筑施工多是按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的流程走,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完成,一个项目建设阶段结束后,后期的工作几乎是不需要劳动力的。而且建筑行业还受天气、季节的影响,就更加决定了建筑行业多是临时性的用工。且建筑业的工作特性就决定了它归属劳动密集型行业。所以, 整个建设范畴的农民工总体素质偏低。

(二)现状

首先,建筑企业的用工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合同制、劳务企业用工和带班长制,这实质上就是挂靠一些劳务企业。现阶段的劳务作业和决策管理基本分离,这样在工地上工作的基本上就是农民工。其次,农民工平常管理缺乏,由于各级“包工头”的层层分包,而农民工一直处于链条的最尾端,缺乏从上至下的直接性的管理。所以,农民工的出勤和计工不能准确衡量,工资的发放也不能及时有效掌握,从而,“讨薪”事件就会时常可见。再有,合同签订的问题。一般来讲,建筑施工单位极少会自主和农民工签订正规合同,多部分就是口头约定,而层层分包的方式,也会限制合同的签订政策。最后,劳务工资的发放。虽然政府有各类文件明确工资发放问题,可实际工作时,劳务的分包、项目的层层下放,都导致工资薪酬不能直接到达农民工的手中。

二、建设领域劳务用工近况

(一)承包商管理水平低下

建设行业大多实行劳务分包的方式。近年来,解决处理的各类农民工案件,承包商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形经常出现。经常是一个项目被承包后,承包商疏于管理,造成后期的利润减低,又或是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而导致资金链条暂时性的断裂。从而在工程项目完结后,当农民工开始想要得到自己的工资时,就会无力支付,致使农民工拿不到自己的工资。甚至最后可能是“包工头”“跑路”,农民工找不到负责的人,走到绝路,只能 经由信件投诉以及集体上访等等,以期求获得社会注意,拿到自己的工资。并且承包商不完善的管理体制,也会让民工的工资计算核准资料不能完整提供,也就不能判定农民工工资的精准金额。

(二)承包商的支付方式不到位

从原则上来讲,民工的工资需要承包人直接发。这里的直接发,是指承包商自己在银行设立工资基本户,将农民工的工资存进银行,经由银行的口径把工资发到农民工手中。而现在事实是,为了方便,也因为农民工好些没有银行卡,或是自身愿意收取现金,致使农民工的工作多还是现金支付。这样,就促使农民工的工资的发放难以掌控,容易出现拖欠工资,且事发后极难取证的现状。现阶段,每一个承包商拿到工程项目后,都会有自己利益的考量。在每一个关口都会对资金严密把控,致使资金不能及时下放,而建造的工程不能停止,所以就会有垫资的压力,而一层一层往下,资金的压力下最后会背负在农民工身上,这也是工资拖欠的一个“大地雷”。

(三)监管体系不完善

出现讨薪的问题后,解决问题的机制和手段并不完善。当劳务工作者的政策权益被侵犯时,现行的劳动监察机构好管理体系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劳动监察人员没有足够的配备,没有一定的威慑力,执法手段不很强硬、处罚力度太过于轻微。且当劳务问题上升到司法层面时,由于农民工自身的素质限制,不能提供法律需要的各类资料,例如工作凭证、工作单位等等。使得法律的取证很难展开。一些欠薪单位也互相推诿,互相“踢皮球”,这都让劳动监察难以发挥作用,致使不能有效快速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途径

高速公路上的项目施工,也是建设领域一块极大的组成部分。为了让高速公路上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预防和解决,保护劳务工作者及承包商的正常权益,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我们可以具体从以下几个层面来探析,怎样加强农民工工资的管理监督。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承包人要根据法律制作统一的劳动合同范本,要主动与农民工建设书面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薪酬、劳动日期、劳动条件乃至违反合约后会有怎么样的责任等,都要有详细的说明。对于后续的支付形式,或是分包的项目都要有具体的规范。

(二)过程控制

现阶段,一旦我国的农民工产生工资纠纷问题,都是在“事后”处理问题,忽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因而,我们需要追根溯源,注意事情发展的态势,把问题在源头掐死,在过程中消灭。从最开始的承包商资质审核,就严格把控。对于那些管理不善的,管理层管理有极端偏向的,或是近时期发生拖欠情形的,就要坚决否定。政府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流向也要及时监察,避免出现虚假证明的情况。从国家政府的平面上构建一个评价体系,用来评定企业的信用级别,严格规定合同的签订、工资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依据信用来确定建筑行业的准入机制。

(三)建立机构

在我国,机构复杂,监管机构多,职责分工不明白,漏洞区域相当多。当出现农民工工资纠纷时,劳动监察没有足够的威慑力,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司法部门不能获取有效证据,农民工的维权也难以进行。而建设行政部门对工程款的拖欠也没有有效措施。因而,我国应从法律的水平面出发,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加大处罚的力度,为农民工的维权提供有效的手段。

(四)信息管理

承包商对农民工在项目中的管理必须要到位。要登记农民工信息,设置专门的档案,设立台账等,好时刻把控农民工的实际情形。并且,对于那些分包出去的劳务。一定要规定那些单位每月、或者是细到每周,及时的提供不同期间已经辞职的农民工与在册的农民工。从一开始,农民工进场前,就要拿到他们的个人信息,包括近期寸照、身份证、电话号等等,并持农民工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验,然后再签订协议,把资料扫描存档后,才能让他们下场。这样当监理中心核查的时候就会有据可循,农民工后期工资的获取也能有依有据。

(五)监督与管理

现在,在建筑范畴整个市场制度都不很规范的前提下,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体制已经建立。在工资方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政策,让施工企业和建筑企业建立一种连带的责任,从而更有效的监管。在管理中心实施监督检查时,承包人要积极配合,不能有意识的误导。检查工作者必要时还需进工地查看,进行询问,有效保障工资的发放。

[1]齐峰.鞍山市农民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流程优化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陈辉.建设领域农民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J].金田,2014,(6).

[3]胥纯.建设领域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的调查和建议[J].中国工运,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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