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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政专项资金财务监管的思考

2015-08-15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5年27期
关键词:抚恤金民政部门民政

李 慧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内蒙古·乌兰察布 012000)

民政资金是国家用来保障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管好用好民政资金是民政部门的重要工作,也是保障群众利益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民生保障制度的健全,民生部门管理的资金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很多因素的干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本文针对专项资金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管力度,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履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义务。

一、加强民政专用资金财务监管的意义

(一)有利于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加强民政专项资金财务监管可以有效管理民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情况,监督资金使用是否合法、规范。避免专项使用的资金用作其他用途,避免资金出现浪费、滞留等现象,切实保证每一笔资金都用到实处,为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服务。

(二)杜绝违纪行为的发生

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有利于降低挤占、挪用、违规使用等违纪行为的发生。对财务人员发生不正当行为起到有效抑制的作用。使民政资金发挥实质性作用,切实帮助需要关心的群体,体现国家爱民、护民的准则。

(三)转变财务职能

加强专项资金财务监管,可以把财务职能由传统核算型转化为管理型。使财务部门不单单算账、报账,还能参与管理监督。

二、民政专项资金缺乏财政监管出现的问题

(一)违规挪用专项资金

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虚报套取专项资金。例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一项动态的民生工作,而民政部门只登记增加的人员不登记减少的人员,也没有对人员减少后的结余资金进行登记。一些民政部门利用政策漏洞进行谎报、冒领,通过各种手段截留抚恤金,使真正需要它的人得不到救助。又如2013 年某民政部门财政资金争取到400 万元抚恤金,事业收入47.45 万,共计447.45 万元。2013 年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数是36.57 万,在年终核算时达到155.87 万元,多支出的商品服务款项挤占了抚恤金的比例,这就违反了抚恤金的使用初衷,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未进行专款专项核算

专项资金管理是财务监管的重要环节,民政资金必须严格管理,坚持按计划发放筹集资金,并对全过程进行转账核算。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超出预算。但在检查中发现,一些民政部门并没有按规定计划进行核算,导致其他支出占用转款资金。例如,办公室开支过大,招待费等费用超出经费标准,于是将超值部分算入专项资金,最终导致核算不清。这类现象较为普遍,应得到各相关部门的重视。

(三)会计核算机制混乱

有部分民政单位在用人方面不够谨慎,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差。会计人员在计算民政事业资金支出时,并没有详细做账,只设置一个优抚金科目。按照标准应该再划分抚恤金、伤残抚恤金、安置抚恤金等账目,如果把不同的账类计入一个账面就会导致各类支出相互串联、模糊不清。还有的单位甚至在年终总结上核算不清各项专项资金的收支和结余,致使有意侵占民政专用资金的人有机可乘。

(四)假发票盛行

近年来,假发票的问题进一步加重。检查中发现,假发票、发票内容填写模棱两可或发票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某发票只写了总金额,对支出的内容概念模糊,只写烟酒、办公用品的模糊概念,导致监管落不到实处。这些现象的发生都让心怀不轨的工作人员钻了空子,无法切实履行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三、加强民政专项资金财政监管的措施

(一)加强财务监管意识

1.加强财务部门监管意识。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管是整个民政部门的任务,每个部门都应当参与到监管当中来,这样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从而加强财政监管的力度。财务部门要积极主动的履行监管职责,把财政专项资金法制化的观念宣传到每一个部门,让大家意识到专项资金用于构建民生主义的重要性,达到加强民政专项资金财政监管的预期目的。

2.加强专款专用意识。所有民政资金必须建立专门的账户。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加强专项资金的核算。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发放途径和发放对象发放,加强财政部门领导的专款专用意识,不擅自非法挪用资金。

3.账目公式化。在发放救助款项时,要严格贯彻公平、公正化原则。公开救助名单、登记造册。严格落实公开透明的工作理念。同时,在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要严格管理专账、台账和花名册,已备日后审查。

(二)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民政部门要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大财政监管力度。

1.扩大监督范围。财政部门定期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审查,要对超过50%的资金进行审核,做到专项资金使用的全面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反映给民政部门,以便及时杜绝钻空子的不良现象。

2.加大专项资金检查力度。针对民政专项资金使用上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的责任划分制。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杜绝挪用、占用专用资金的现象。定期进行账面核算,完善核算制度。切实落实每一笔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落到实处。

(三)加大监管惩处力度

民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企的原则,建立依法惩处机制。对出现挪用、谎报、截取民政专用资金的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罚。加强跟踪调查,落实后期对出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对于有重大问题,例如挪用公款、屡教不改的行为,在完全处置妥当之前停止对该项目的拨款。加大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对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运作过程中的账面进行审查,及时划分责任,绝不姑息养奸。

(四)强化监管队伍

加强财政部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强化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民政业务等方面的综合素质。采取培训学习的方式让管理干部掌握政策法规、资金管理等民政资金管理业务知识。强化财务监管人员的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1]李世初. 切实提高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广西消化民政专项资金结余经验与对策[J].中国民政,2015,(10).

[2]河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四处课题组,李和平,狄绯,王海滨.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2010—2012 年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检查为例[J].财政监督,2013,(27).

[3]张明.整合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的文化、制度和技术条件探讨[J].财政监督,2013,(33).

[4]安徽省财政厅课题组,刘浩,陈文权,季必英,连发玉. 财政“大监督”理念与乡镇财政职能转换[J].经济研究参考,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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