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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性质定义研究的两种路径

2015-08-15梁滨久

黑龙江史志 2015年10期
关键词:本质属性方志性质

梁滨久

方志性质研究是方志学理论研究的基石,而其最重要、最高级、最成熟的形式是研究并确定方志性质的定义。如何确定方志性质定义,有一个研究路径问题,亦即从何处着手的问题。总体而言,有两个路径:一是逻辑演绎,一是实践总结。

逻辑演绎,即是用逻辑推导的方法,找出方志性质的种差和邻近属概念,将方志性质种差加上邻近属概念即成为方志性质定义。这种逻辑推导的方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从研究方志的属性着手,从方志的诸多属性如地方性、资料性、连续性、广泛性、综合性、纪实性、时代性、时限性、体例独特性等中找出其特性,再“缩小包围圈”,找出本质属性,而本质属性就是方志的内涵,也是性质种差,加上邻近属概念,就成为方志性质定义。胡巧利先生即是从方志属性着手研究方志的性质定义的。她认为,对地方志各种属性的探讨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我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有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只有弄清楚了各种属性,才能更好地把握住本质属性。而地方志的本质属性是由多个属性组成的,找出构成本质属性的几个属性就可以确定方志的性质定义。她所找到的构成方志本质属性的属性有地方性、资料性、时限性和编纂体例独特性,根据这几个属性,给方志下定义为:“地方志是以独特体例反映一地某一时期自然或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的资料性著述。”[1]

再一种是从方志的特征入手,推导出方志性质定义。如甄人先生研究地方志的基本特征有记述时间的连续性,记述空间的地方性,记述内容的总体性,记述形式的体例独特性,记述性质的资料性。根据这五个特征,给地方志下性质定义为:“地方志是以独特体例连续记述一定区域自然和社会总体地情的资料性编著。”[2]再如王晖先生从大家提出的众多的特征同类相聚,归纳为五个概括性特征:地方性、时代性、系统性、资料性、科学性,再从地方性中取“地方”二字表示空间,在时代性中以“古今”二字代表时间,在系统性中取“各个方面或某一方面”来表示全系统与单系统的结构,以“情况”代表资料性内容,附以“科学”的质量要求,再加上属概念“文献”,将方志本质定义概括为“记述地方古今各个方面或某一方面情况的科学文献”。继而又加上“现象定义”,方志性质总的定义则是“记述地方古今各个方面或某一方面情况的科学文献,它既是综述历史的地方史书,又是横陈现状的地方百科全书”。[3]

从特征入手导出方志性质定义,其实与从属性着手研究方志性质定义,是一致的。因为事物的属性与征象构成、特性与特征、本质属性与本质特征构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征象是事物属性的外在表现,属性即“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4],是征象的内在依据。在事物的诸多征象中,有特征,特征是特性的外在表现,特性则是特征的内在依据。在特征中有本质特征和非本质特征,本质特征是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本质属性是本质特征的内在依据。找出事物的本质属性,也就找到了事物的根本性质,加上邻近属概念,即形成该事物的性质定义。同样,找到了事物的本质特征,也就找到了事物的根本性质,加上邻近属概念,即形成事物的性质定义。

由于从属性着手研究方志性质与从特征入手导出方志性质是一致的,所以,都可以用某某“性”来表述。上述胡巧利、甄人、王晖诸先生都是如此表述。当然,属性与征象、特性与特征、本质属性与本质特征辨析起来也还有不同,事物的外在表现与内在依据有时不完全一致。从词义辨析角度来说,两者也有同异,上海辞书出版社编《同义词大词典》就辨析了“特征”与“特性”,指出:“在‘人或事物独有的某些方面’的意义上构成同义关系。二者的语义侧重点和适用对象有别。‘特征’侧重于指外表或形式上独有的征象与标志,多用于人或具体事物,多指显而易见的代表性征象,也能用于少数抽象事物,如‘性格特征’‘时代特征’等;‘特性’侧重于指内在的特殊的性质,多用于事物的性质、性能、属性,有时也可以用于人的个性。”如此,笔者以为,用属性、特性、本质属性一组词比用征象、特征、本质特征一组词要更准确一些。

这两种方法都是概念的逻辑演绎,一步步推导出方志的性质定义。

还有一种研究路径是从修志实践过程中总结升华,得出方志性质定义。清中叶章学诚的实例比较典型。章学诚在近30年的修志历程中,一直致力于解决志书资料性与著述性的矛盾,章学诚的“方志乃一方之全史”说就是从修志的实践中努力解决二者矛盾而逐步形成的结论。乾隆二十八年(1763),章学诚写了回答同窗好友甄松年的两封信,即《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一书》和《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二书》。在这两封信中,他主张方志应“为国史取材”,向国史提供“详赡明备,整齐划一”的资料;同时,又要方志成为有所“创特”,即成为别裁独断的著作。这就产生了资料性与著述性的矛盾。因为,要为国史取材,就必须广收博揽,容纳大量能为国史所用的资料;而要成为“成一家之言”有创意的著述,则必须以撰者的识见来剪裁资料,融会贯通地用自己的语言写出。矛盾的焦点在于如何处理方志的撰著部分与记注部分的关系,主要是如何处理文征与掌故。当时存在“诗文拦入志乘,已觉繁多,而以选例推之,则又方嫌其少”[5]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章学诚在《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二书》和代父作《天门县志艺文考序》中提出了初步意见,即将“诗文记序诸体,勒为一邑之考,与志相辅”,也就是志乘、文选二者“各为成书,交相裨佐”。乾隆三十八年(1773)二月,他编修《和州志》,翌年编成,复辑《和州文征》八卷,实现了这个主张[6],既辑存了大量诗文,又不失著述之体。在解决了诗文辑录中存在的矛盾之后,章学诚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编修《永清县志》的时候,又遇到了典章掌故的辑录与保持志体的矛盾。在修此志时,他阅览了大量档案,并向县吏进行了调查询问,掌握了许多材料。章学诚深感这些材料的重要性,欲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官署名称即设“六书”分类编修典章掌故,然而虽保存了大量史料,却冗杂混乱。《吏书》的内容不过是排列一县官吏的人员执掌,这在各县基本一致;《户书》详列逐年的田赋、税收数目、物产、物价等一切有关财政民生情况,内容芜杂;至于兵、刑、工各书,则内容贫乏,而且与各表、图内容有所重复。问题最大的是《礼书》,举凡礼乐、仪节、学校、艺文等等一并收入,分类不明,显得杂乱无章,有违著述之体的严谨性。他自己也很不满意,说:“《永清县志》,颇恨芜杂。”[7]乾隆五十四年(1789)秋冬,章学诚编修《亳州志》,采取“整齐掌故,别为专书”的方法,确立了方志立“三书”的义例:“志”的部分体现章氏的别识心裁,成为“成一家之言”的著述;“掌故”汇编典章制度、档案簿记;“文征”分类汇辑当地诗文。三书各为专书,相辅相成,解决了编修《永清县志》时六书所存在的问题。到乾隆五十六年(1791)编修《湖北通志》,立“三书”的义例更加成熟精审,章学诚在编修过程中撰写出《方志立三书议》,详尽阐述了方志立“三书”的义例学说,他说:“凡欲经纪一方之文献,必立三家之学,而始可以通古人之遗意也。仿纪传正史之体而作志,仿律令典例之体而作掌故,仿《文选》《文苑》之体而作文征。三书相辅而行,阙一不可,合而为一,尤不可也。”[8]梁启超说:“向来作志者,皆将‘著述’与‘著述资料’混为一谈。欲求简洁断制不失著述之体耶?则全书繁而不杀,必荒秽而见厌,故康之《武功》、韩之《朝邑》,与汗牛充栋之俗志交讥,盖此之由。实斋‘三书’之法,其通志一部分纯为‘词尚体要’‘成一家言’之著述,掌故、文征两部分,则专以保存著述所需之资料,既别有两书以保存资料,故‘纯著述体’之通志,可以肃括闳深,文极简而不虞遗阙。”[9]这正是对章学诚在志书中解决资料性与著述性矛盾的极好评价。正是在形成方志立“三书”义例说的过程中,章学诚才由起初主张“志乃史体”“志乃史裁”,到认为方志是“一国之史”,终于得出“方志乃一方之全史”的结论。因为方志既有撰著的志,又有辑录资料的掌故、文征,才堪称“全史”。由此可见,章学诚的方志性质说与他的方志编纂实践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在解决资料性与著述性的矛盾中逐步形成的。

然而,章学诚解决资料性与著述性的矛盾是机械的、不彻底的。不能说“志”的部分就不存在资料性与著述性的矛盾。新方志的编纂正是沿着章学诚的方向继续前进,解决整部志书的资料性与著述性矛盾特别是“志”的部分中资料性与著述性的矛盾的。新方志编纂主要有三个阶段:资料工作阶段、全面编写阶段、总纂合成阶段。在资料工作阶段,主要解决资料性的问题;在全面编写阶段,主要解决著述性的问题;在总纂合成阶段,主要解决资料性与著述性的完满结合问题,使志书既保存全面、系统、翔实、准确的资料,又保有著述之体。“方志是……资料性著述”的定义,正是方志编纂实践在理论上的总结与升华,是对章学诚方志性质说的批判继承。此提法含着资料性与著述性二者之间矛盾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是对立的,作为资料性的著作,要求辑录的资料周详完备,并尽可能地保持其原始面貌;而作为著述,则要求渗入编者的立场、观点,要求对资料的考核加工、取舍裁断,并熔铸成编者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这是个矛盾。然而,二者又是统一的,资料性为志书成为著述准备了物质条件,打下了坚实基础;著述又使资料得以精心整理、考实加工、精心选择,合理编排,提炼升华,以最简练的语言传达最丰富的内容,达到经世致用的目的。这就是“方志是……资料性著述”说的深邃含义。这一方志性质定义说之所以成为方志界的主流说法,[10]魏桥、欧阳发、黄勋拔、苏长春、苑广才、党戈、胡巧利、范洪涛、孙其海、雷坚等相当多的人均持此说法,不是偶然的,是有编纂实践的有力支持的。

上述方志性质定义的两种研究路径各有所长。从属性、征象步步推导,逻辑性强,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所探寻的方志性质种差如地方性、资料性、综合性、时限性、体例独特性等也是从方志实际分析出来的,不是凭空想象。但邻近属概念的选择则多样,有著述、著作、文献、史书、政书等。如果探寻的方志性质种差合理,邻近属概念的选定恰当,方志性质定义就准确。而从修志实践中总结升华,也不能不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使用地方性、资料性、时限性、内容全面性、体例独特性等相应术语。然而在实践解决资料性与著述性的矛盾中,对既要保存资料,避免编成资料汇编,又要保持著述之体,使志书成为科学编著,切身体会较为深刻,因而对邻近属概念(著述或著作)的把握更准确一些,要求解决方志编纂过程中资料性与著述性的矛盾,对修志也有重要指导意义。凡编纂成功者均是资料性与著述性解决得好,达到了资料性与著述性圆满结合的。所以两种研究路径都不可偏废,应该互补,以使方志性质定义研究达致完善。

[1]胡巧利:《论地方志的本质属性——兼与“官修性”说商榷》,《中国地方志》2000年第1 期。

[2]甄人:《一代志坛——马克思主义方志学理论与实践》,方志出版社2002年版,第7—17 页。

[3]王晖:《论方志性质》,《中国地方志》1990年第1 期。

[4]《辞海》第六版第1741 页释“属性”语。

[5]章学诚:《文史通义·天门县志艺文考序》

[6]章学诚:《文史通义·修志十议》。

[7]《章氏遗书》外编卷九,《永清县志·礼书》。

[8]章学诚:《文史通义·方志立三书议》。

[9]梁启超:《清代学者整理旧学之总成绩——方志学》

[10]朱佳木在2006年10月18日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也认可方志性质的“资料性著述”说已成为方志界的“主流观点”,见《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第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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