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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员工偶尔前往单位开会,遭遇事故也属工伤

2015-07-15

就业与保障 2015年3期
关键词:工伤交通事故丈夫

小 保:

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车间员工。半年前,我丈夫由于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而被公司根据医院证明安排“停工留薪”8个月。近日,公司因为经营方向重大改变,需要进行大规模的人事调整,决定召开全体员工大会。我丈夫接到公司电话后,觉得自己勉强能够支撑,遂决定前往参加为期一天的会议。我丈夫于会后打摩的回家时,不幸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我丈夫无需承担事故责任。可当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却遭到拒绝,理由为:我丈夫处在“停工留薪”期间,与公司之间的工作关系已暂时解除,故不属于工伤主体;我丈夫前往公司开会,与其在车间的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联,即其打摩的回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陈丽萍

陈丽萍: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停工留薪”不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即“停工留薪”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暂时解除,而是处在劳动者无需提供劳动,也可以获得原有工资等待遇的特殊时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公司不得借口你丈夫处在“停工留薪”阶段,而否定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继而错误认为你丈夫不属于工伤主体。另一方面,你丈夫照样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你丈夫无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也就表明其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其会后回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回答无疑是肯定的。因为“停工留薪”并不排除工伤员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上班工作的可能,工作也不一定非要是履行岗位职责,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活动同样当属其列。而你丈夫之所以前往开会系公司所安排,即当天的会议属于公司的工作内容,你丈夫根据要求力所能及地全程参加会议,应当认定参与了相应的工作内容,在会议结束之后回家,自然在“上下班途中”之列。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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