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视角

2015-07-09李玉洁

关键词:抚慰金赔偿金数额

李玉洁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客观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可以看出,《意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以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为上限、以1000 元为下限的。《意见》采用的是“最高限额+最低限额补偿法”的客观基准。

近些年,各地在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也尝试引入客观基准,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划定精神抚慰金的区间,如《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9 条将精神损害抚慰金额依据人身自由被限制时间的长短划分出八个档期,抚慰金数额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长短这一量化基准上确定[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以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等国家赔偿总额的50%为基准,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增减,以其总额的100%为上限,在这一空间内确定具体数额[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48 条规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额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3]。

二、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考量因素

客观基准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圈定了大致范围,法院或赔偿义务机关还需要在此空间内综合考虑相关考量因素以得出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 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 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罪名、刑罚的轻重; 纠错的环节及过程; 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根据《意见》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四种因素。

第一,侵权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过错程度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过错程度及其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成为个案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实质性依据之一。

第二,罪名、刑罚的轻重。刑罚惩罚越严厉,赔偿请求人所受侵害程度越重,比如,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赔偿请求人失去自由的年限长,抚慰金数额当然应当增加。被执行死刑的案件,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给其家属心灵所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言表的。

第三,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在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应当给予受害人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否则难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在经济水平比较落后的地区,如果支持很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实际上是难以有效落实的。

第四,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负有过错。如果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扩大也负有过错,如违法或有其他不当行为,赔偿委员会应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再决定是否需要酌情减少或免除精神损害抚慰金。

表1 根据《意见》的规定审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案件

三、从实证视角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立

笔者查阅《意见》出台之后各地法院依照《意见》的规定所审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案件,共有八例,除了孙长娣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超过35%限额以外,其他案件均未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见表1)。在孙长娣案中,法院根据《意见》之规定,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不应超过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的标准,同时又鉴于孙长娣因涉嫌重大犯罪被羁押时尚未成年,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故酌情向孙长娣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0 元,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数额比例的72.37%。呼格案和孙长娣案均突破了35%限额,这说明,这两例案件有不同于其他普通案件的特殊性,呼格吉勒图所涉及的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 孙长娣被关押1377 天,且被关押期间未满十八岁,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其受教育权被非法剥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该明确何种情况下可以突破“原则上不超过35%的限额”的瓶颈,如果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35%限额”,应该明确何为“特殊情况下”,是否没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执行最为严厉的死刑刑罚的案件就不能突破此限额?是否未成年人被国家侵权行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就都可以突破35%的限额?同时,从表1 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认定的理由说明非常简略,这显然不利于公平正义。

笔者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认定的规定较为合理,根据其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以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等国家赔偿总额的50%为基准,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增减,以其总额的100%为上限,在这一空间内确定具体数额,同时又规定了一系列考量因素。如果按照浙江省所规定的客观基准,张氏叔侄案分别获得丧失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65 万元,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以32.5 万元为基准,以65 万元为上限。再由法官综合考虑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考虑受害人对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是否过错等情况,在基准数额上进行适当增减以确定具体抚慰金数额。从本案来看,张氏叔侄对于严重后果的产生没有任何过错,被判有罪纯属冤案错案,所以应当适当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氏叔侄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45 万元,相当于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比例的68.62%,远远超出人身自由权赔偿金35%的比例。

可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均采用了“最高限额+最低限额补偿法”的客观基准,同时又规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考量因素。所不同的是,《会议纪要》是“最高100%+最低50%”,《意见》是“原则上最高35%+最低1000 元”。《会议纪要》所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明显高于《意见》。考虑到浙江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而《意见》需要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情况,不可能像《会议纪要》那样规定最低50%下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笔者认为,《意见》应当明确规定在何种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35%限额,并应当限定特殊情况下其最高的限额应该以100%为上限。否则,不明确的规定会使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认定随意化并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出现没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不能突破35%的限额,而被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则很有可能突破35%。受到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官在进行案件的审理时,往往在道德观念的指导下进行判断,尽量使得案件的结果顺应民意,以使得案件的处理能够达到良好的效果[4]。因此,笔者认为与其出现一些案件需要赔偿远远超过35%的限额时法院再去解释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所致,不如直接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化,规定一个基准,再规定超过或低于基准的各种情形和比例。如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等国家赔偿总额的35%为基准,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增减,如错误的逮捕决定、无罪判断、请求人是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死亡或构成严重伤残等情况要适当增加抚慰金数额,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抚慰金数额,最终确定个案的赔偿数额。为了避免在此空间内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标准,同时各省应当进一步研究如何明确、细化、量化以上诸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EB/OL].http://www.gdcourts.gov.cn/ecdomain/framework/gdcourt/ojcpkekecibhbboejipdpfkiengacblm.jsp.

[2]江勇,马良骥.“庖丁解牛”张氏叔侄强奸赔偿案——兼谈国家赔偿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J]. 浙江审判,2013(8).

[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EB/OL].www. ccpc. cq. cn/zgwgzdt/fgwgz/201210/t20121023_53685.html.

[4]张盟.浅析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J]. 医学与法学,2013(3).

猜你喜欢

抚慰金赔偿金数额
1994年-2021年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级次情况
浅析第三人震惊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抚慰金量化标准探析
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初探
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初探
漯河市源汇区创新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资格审核工作
中国新闻奖的设奖数额是多少?
案名:马某琳申请死亡赔偿金再审案 主题:尽主要扶养义务的非直系亲属能否领取死亡赔偿金
盗窃彩票的行为定性和数额认定
租车抵押获利行为的定性及数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