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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税制结构的优化与调整

2015-07-05李青

2015年27期
关键词:间接税直接税

李青

摘 要:近年来,我国税制正在不断优化,税制的设计越来越兼顾公平与效率并重。税制的改革不是一概而论的增减,而是针对不同纳税对象差别对待,实行结构性增税或减税。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优化,必须首先明确优化目标,不仅要保证我国财政收入,更要有助于现有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社会公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以此为基础,通过探索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佳比例、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及推出鼓励环保和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等方式来调整优化我国税制。

关键词:税制结构;直接税;间接税

税收是政府调整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税收发挥其调节功能有赖于科学合理的税制结构设计。近年来,中国税收制度正在不断地优化,我们可以看到,与过去相较,直接税的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占比日益增加,而间接税的收入相应的不断降低,这种趋势是非常乐观的,在优化税制过程中,腰保持这种趋势的延续。以税制结构优化的目标为方向,配合有效的政策措施,不断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优化税制。

一、确立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目标

(一)保证财政收入规模适度

税收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以此来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为满足这个目的,我国将具有宽税基、广范围的商品税作为主体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在GDP中的比重保持着恢复性增长,这无疑实现了税收最基本的职能。然而,过犹不及,财政收入规模过大也会给企业和人民带来负担,既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改革的推进发展。因此,在税制结构的优化调整过程中,应当以适当的财政收入规模为目标,运用结构性减税的方式适当降低当前我国的财政收入规模,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二)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在市场不完备,资源配置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要遵循税收效率原则,充分利用非中性的税收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当前,我国工业虽大却不强,技术水平不高,服务业发展缓慢,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程度不高,高污染、消耗高的资源、能源型产业生产能力偏强,这不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因此,应使税制结构变动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载体,在税制优化和调整过程中加强税收的制约和鼓励作用,以此来矫正市场存在的扭曲,合理配置资源。我国具有多类税种,每一税种针对它特定的方面,服务于不同的政策目标,效用也不相同,市场行为主体会在不同税种的作用之下,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不同的替代效应、收入效应。通过将具有较少替代效应的税种推广开征来减少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配合运用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以此实现税收的效率目标。

(三)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

如今,存在着公共产权利益的部门化和部门的个人化,行业垄断,加之自由竞争的市场,将不可避免的带来日益悬殊的收入差距,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税收必须发挥它收入再分配的职能,促进公平收入分配。税收的征收范围应该将所有的经济行为都囊括其中,调整税制结构是不仅要注重横向公平,也要注重纵向公平。在税种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因为它是实现再分配职能的重要手段。

(四)将“环保”纳入税制优化的考虑

税制结构的优化除了要满足保证财政收入、调整产业结构,及收入再分配的任务之外,还应该将环保纳入考虑范畴。受三次产业及其内部结构的制约,加之我国目前资源的约束,我国资源消耗量大、使用率低,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只有将环保节能纳入税制优化的考虑范畴,才能真正发挥税收的良性作用。

二、相关政策建议

(一)构建间接税系与直接税系的最优比例

间接税系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经济效率,直接税系的主要目标是公平分配。虽然,我国确立的是双主体税制结构,但是,从实际情况分析,间接税居于主体地位。间接税的规模过大,就会制约经济增长。税制结构的优化要兼顾政策目标和降低损失,因此,构建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最优比例势在必行。值得思考的是,中国的各个地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存在着差异,因此最优比例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因地制宜。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

早在“九五”计划中,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就被提了出来,在2010年的远景目标纲要报告中又被提及。当前,我国的医疗、养老以及失业的社会保障基金均是以“社会保险费”形式收取,并且采取“二元模式”征收社会保障费。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进程非常缓慢,这不仅使收入分配效应弱化,也不利于税制结构的优化,此外,“二元模式”的征收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社会保障税可以满足人们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并且对缩小贫富差距具有一定作用。社会保障资金能够足额收缴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发展。目前,社会保障费存在多种问题,比如征收力度不够、强制力较差,开征社会保障税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方式。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新的税种,它给原来的“费”增加了法定强制性改成“税”,不仅保障了资金的充足来源,而且不会增加民众额外的负担。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将与现存的直接税合并计为直接税系,增加直接税系的份额,提高直接税系比例,这样可以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级次,打破现在各省社会保障费各自为政的局面,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纳入国家统筹的财政支出,以此来增加宏观调控的力度,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社会和谐安定。

(三)鼓励节约能源资源和环保的税收政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在提到环境保护时强调:“我们不仅要强大富裕的中国,更要建设美丽的中国;不仅要增加GDP,更要提高生活质量,拥有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茂密的森林、广袤的草原”。“环保”是当今中国的重大任务,因此,税制的优化调整必须将“环保”作为除公平与效率外的又一原则。

首先,制定能够扩大环保需求的税收政策,政策作用通过消费者需求传导至生产者。针对不同环保程度的产品实行差异对待:第一,從征税范围方面来看,对那些超过环保标准的能源消耗大、资源消耗高的产品征收消费税;第二,从税率方面来看,对不同环保等级的产品区别对待,实行差异税率,对能源消耗大、资源消耗高的产品适用消费税的高税率,同时降低环保标准范围内的产品的消费税税率,以此来引导社会的消费取向;第三,从税收优惠方面来看,实行差别化的退税率鼓励节能环保,例如可以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车辆适当减免车辆购置税,对有益于环保的产品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对耗能水平低的车船征收低水平的车船税等等。

其次,完善资源税收制度。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经济的发展不应该以环境破坏作为代价,因此,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日益重要。为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需要更进一步的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是征税范围涵盖水、草场、滩涂、森林等资源的利用,完善资源税税收调控功能。要规范矿山企业的资源开发行为,调节超额收益,通过提高资源税税负的方式使资源利用更有效率,引导能源结构的升级,以此实现环境保护、产业结构优化的目标。

最后,可以对那些污染生态环境的产品征收环境税。对二氧化硫、燃料以及垃圾等征收高额税负,以此迫使他们进行技术改造,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对生态的破坏,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代灵敏.中国税制优化研究—基于税收、贫富差距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视角.[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14

[2] 胡怡建 徐曙娜.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目标模式和实现途径.[J].税务研究.2014(07)

[3] 沈建.征管约束下的税制优化.[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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