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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确立公证的信用价值实现的意义

2015-06-30周武锋葛子钰陈博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实现公证

周武锋 葛子钰 陈博杨

摘要:诚信是为人之本,也是当今社会一切组织生存发展的根基。公证公信力赖以生存的基础就是公证制度的信用价值。虽然公证以其特有的功能维护者市场经济的公平,但仍没有全面发挥其作用。文章就如何利用公证的信用价值进行分析,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加强公证职能,从而完善我国信用体系。

关键词:公证;信用价值;实现

公证信用价值是指:公证公信力赖以生存的基础就是公证制度的信用价值。我国的公证制度与英美法等国家的公证制度有所区别,在我国体质下的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行为,是国家对重大经济活动与公民的重要法律行为进行的适度干预,以此来预防经济纠纷或社会矛盾的产生,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以及社会、国家的和谐和稳定。所以,公证的信用价值不只是体现在某项法律事实或行为的真实性或合法性上体现,同时也是通过对社会秩序的控制和调节,来纠正社会中存在的扭曲的价值观。总而言之,公证的信用价值就是蕴含在法律制度之中,维系着社会信用并与社会诚信价值观的调节相协调,最终成为公证公信力存在的基础。

一、公证信用价值的内容

1.保障市场交易在诚信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由于在交易关系中,存在着一些欺诈、背信弃义、重大误解等陷阱,市场主体总是寻求着强有效的体制来降低风险。因此,公证的预防性功能无疑成为了市场交易时最安全的平台之一。同时,公证的避险方式以促进当事人公平、诚信地实现交易目的,得到了市场主体的普遍好评。

2.协助当事人在诚信的基础上建立信用

公证的信用价值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弥补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风险,在信用管理上通过与司法相衔接,建立起简洁明了的失信惩戒机制,同时,能够帮助当事人建立理性的信用观。所以,在促进社会信用从关系信用过渡到法治信用的过程中,公证的信用价值的作用不可小觑。

3.平衡利益关系

公证中的第三方证明角色,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以客观公正的道德职业操守,较好地为实现社会利益平衡作用。公证证明不仅衡平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同时协调了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4.和谐社会关系

公证在避免纠纷、预防矛盾发生的同时,本身就体现了信用价值对和谐社会关系的作用。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为当事人搭建交易的信用平台,传递着诚信为本的信息,是公证的信用价值之一。

二、确立公证信用价值的意义

1.调节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风险

所谓信息不对称就是交易双方对交易所需必要条件的了解不对称。在微观经济学上,信用的基本功能就是调节信息不对称。现代的商业社会可以称为“匿名社会”,流动、开放和高频率的相互接触使得交易对象的身份、交易的信息随时处于变动之中,这就造成了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例如,怎样确信对方法人有交易能力,资信是否可靠,一方仅从交易过程中的接触是很难获取这些信息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欺诈和交易中止的风险,进而破坏正常交易行为。而在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今天,公证能够以简单快捷的方式调节信息不对称。因为“公证服务的程序一般包括对当事各方主体资格合法性的审查、对经济行为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明。履行这些程序的过程本身,就是法律行为规范、信息披露、信用调查、信用约束的过程。”以上述情形为例,只要进行法人资格和法人资信的公证并且使之产生公信力即可消除信息不对称,在交易双方都对公证的公信力确信不疑的前提下,交易就能正常运行。因此,实现公证在发展资本市场和其它要素市场、完善金融运作机制方面的信用价值,可以用更为简化的方式消除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为交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与司法衔接,在对信用管理上设置了更为简捷的失信惩罚机制

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信用经济学和信用管理理论,失信惩罚机制是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来达到对潜在失信者进行防范的目的。司法就是一种重要和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对事实的判断,司法判决可以其强大的震慑力和强制力惩戒市场交易中不诚信的一方。但利用司法的代价有时过于高昂,经济、时间等巨大成本的付出可能使欲利用司法的守信方踌躇不已。而降低成本恰好是公证的优势所在。公证通过发挥自己的优先证据效力,可以缩短证据采信和排除过程,加快个案结案速度,提高司法服务数量和质量;公证通过发挥自己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缓解法院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确立公证信用价值可以从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达到更为便捷的惩戒失信行为的目标。从这一功能亦可衍生出公证对失信行为发生的预防功能。正因为公证对纠纷的解决具有迅捷、直接的意义,所以降低了失信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强了交易行为的信用度。

3.加快了从关系信用模式到法制信用模式过渡,有助于建立理性信用观

对中国现实而言,确立公证的信用价值加快了从关系信用模式到法制信用模式过渡的步伐,有助于建立市场经济下理性的信用观。在西方关于信任的研究中,信任的模式被分为三种:一是由声誉产生信任一根据对他人过去行为和声誉的了解而觉得是否给予信任。二是由社会相似性产生信任一根据他人与自己在家庭背景、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相似性多少来决定是否给予信任。三是由法制产生信任一即基于非个人性的社会规章制度而给予的信任。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信用维系大部分是归于前两种模式的,统称为关系信用模式。在农业社会中,关系信用模式是交易信用形成的主要方式,而交易的简单化也使得这种信用模式能够维系。然而,市场经济下交易方式的复杂多样,使得这种建立于熟人社会间的信任模式受到强烈冲击,法制信用模式便应运而生。通过法律的调整,使守信方及时了解信息,失信者事后受到惩戒,是法制信用模式的特征。公证就是在这样的信用观下发挥其公信力的作用。通过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公证,建立起一种基于理性且更为可靠的信用,来约束失信行为,比如对彩票开奖、招投标事项的公证就是如此。公证也有助于在伦理关系中建立法制信用,最典型的是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随着公证范围的扩大,确立公证的信用价值从客观上可以起到促进从关系信用模式到法制信用模式的过渡。

三、结语

总之,诚信是社会道德规范之一,同时也是在一切社会组织生产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行为根基。公证是社会诚信的代表,是人们构建信用的桥梁。公证制度本身具有信用价值的意义。只有树立正确的信用观点,充分发挥公证的信用价值,才能最终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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