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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正执法中探究检察职业良知的科学内涵

2015-06-30虞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特点定义内涵

虞航

摘要:检察职业良知是检察人员必须坚守的职业道德之底线,是检察人员公正执法的内心信念。以培育和践行检察职业良知为契机,从理论上探究检察职业良知的定义、内涵、特点,完善检察职业良知的基本理论,对职业良知的培育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职业良知;定义;内涵;特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政法机关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职业良知作为提升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的基石,牢牢把握新时期检察人员坚守职业良知的五个基本要求,坚守职业良知,践行执法为民,筑牢检察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的根基。

可见,在新的形势下培育和践行检察职业良知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当前理论界尚未对“检察职业良知”的概念形成统一认识,这种理论研究不透彻的状况会制约检察职业良知的培育工作。为此,本文试图从检察职业良知的定义、内涵和特点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希望提出一些浅薄的见解,以期为检察职业良知的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检察职业良知的定义

中国古代儒学家将良知定义为人类与身俱来的道德意识。“良知”一词,最早由孟子提出。《孟子·尽心上》:“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明代王守仁《传习录》卷中:“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於良知之天理於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清代章炳麟《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民族主义,自大古原人之世,其根性固已潜在。远至今日,乃始发达,此生民之良知本能也。”

职业良知是指从事特定职业的工作人员通过工作领悟的社会义务,并且在工作中自觉履行社会义务的自觉意识。职业良知是工作人员对职业责任的深刻认识,其对职业行为具有导向和监督作用。

检察职业良知作为职业良知的下位概念,它是检察人员的职业良知,是检察人员在自身修养的制约下形成的,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职业道德义务、职业使命、职业职责感的深刻领悟,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恪守公平正义的自觉意识。

二、检察职业良知的内涵

由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检察职业的要求,检察职业良知节。其主要内涵,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公平正义

检察人员坚守职业良知,应该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检察职业良知的题中应有之义。公平正义是检察职业良知的基本要求,检察人员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水平直接决定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徒法不能自行”,公平正义的实现并不能完全依靠法律的规定,而应该体现于每一个检察官的职业行为之中。每个合格检察人员都应该恪守职业良知,在任何时候都要义无反顾地选择公平正义。

2.廉洁自律

《论语·子路》:“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检察人员身为公务员,既是执法者又是法律监督者,必须以身作则做到廉洁自律,才能有底气监督别人。廉洁自律,是党和人民对检察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良知。检察人员必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丧失检察职业良知,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和腐蚀,时刻维护检察人员的形象。检察人员要经常反省自己,通过反思查清自身的不足,以更加自律的心态约束自己,避免犯原则性的错误。检察人员只有真正做到廉洁自律,才能取信了人民群众,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从而把检察事业不断向前推进。

3.爱岗敬业

一份工作,往往意味着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障。但对检察人员来说,检察工作不仅是一个赖以生活的物质保障,更是一个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必要存在,这是由检察工作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检察人员应该比其他职业的人员更加认真对待自己的岗位,对自己的岗位认真负责到底,尊重自己的工作职责。检察人员只有做到爱岗敬业,才能在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对办案质量精益求精,才能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奉献。

4.热爱人民

曹建明检察长指出,饱含着心系人民、热爱人民的鲜明立场和真挚情感,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检察人员是人民的检察员,其根本属性就是人民性。检察人员必须热爱人民,执法为民,坚决将群众路线贯彻于全部检察工作之中。为此,检察人员应该改进执法作风,因为执法作风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直观感受,检察人员应该避免使用生硬的言语、粗暴的举止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检察人员应当用真诚和平等的态度与群众沟通交流,不断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密切人民群众与检察工作的关系。

检察人员职业良知的上述四个方面,分别反映了检察人员与法律、检察人员与纪律、检察人员与职业道德、检察人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共同反映了检察人员职业良知是对检察职业的责任、义务和职业道德的综合认识。

三、检察职业良知的特点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赋予其监督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之权力,检察机关这样特殊的法律地位决定检察官职业良知具有自己的特点。

1.层次性高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人员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人,对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检察职业良知在境界上应该高于一般的职业良知。这种高境界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检察人员接受了岗前教育和继续教育,对检察职业良知具有较高的认知力,职业良知应当根植于每个检察人员的心中;另一方面是检察良知调整范围更广泛,检察人员的工作行为乃至工作时间之外言行举止都受到检察职业良知的调整。

2.示范性高

当检察人员监督法律实施时,其处于一种超然的位置,容易成为公众聚焦点,一言一行均能产生相应的示范作用。因此,检察官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良知,关系到检察工作能否廉洁高效地运行,关系到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因为,如果检察官能够坚守职业良知,依法办事,秉公执法,自然而然能够取得民众的认可,并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反之,如果检察官职业良知缺失,不能坚持执法公正,甚至违法犯罪,社会公众会降低对法律的信任感,严重的话甚至会不相信法律,最后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3.调控性强

检察职业良知是公平正义之底线,是检察人员抵御不良之风的精神支柱,是检察人员调控自身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内心力量。做好检察工作,光靠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信念的力量。这种信念的力量,归根到底是来源于检察职业良知。检察官队伍出现的执法不公、违法违纪的问题,并非是因为检察官不懂法,而是他们丧失了检察职业良知。有检察职业良知,才能有职业道德底线,检察人员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站定立场,坚持底线不动摇,遵守法律不妥协,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可塑性强

检察职业良知不是天生的,而是后来培养形成的。与一般职业良知相比,检察职业良知具有较强的可塑性。这是因为:一是我国将检察官职业道德伦理、规范、准则上升为法律,为检察职业良知的培养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我国建立了完备的检察职业教育体系,通过长期系统的培训教育,营造浓厚的舆论和学习氛围,使恪守检察职业良知成为一种风尚,帮助检察人员在自我学习、自我完善的过程中确立检察职业良知,坚守公平正义,实现检察人员的自我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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