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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性

2015-06-30原鸿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

原鸿亮

摘要:公司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织形式。如今,公司对国家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公司更像是一个社会的缩影,因此公司应更加注重自身的内部发展和社会的外部协调。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促生了新的、更多的不适应、不协调因素,公司的传统型营利模式也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会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及不足之处

(一)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分别体现在总则和分则中,其中,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括性规定在总则中,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在分则中予以设置。

(1)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宣示性条款。《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对于公司应遵守社会责任予以明确,并且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虽然该规定并未具体规定公司的权利义务内容,属于总则性规定,但对于公司的行为具有指引的作用。

(2)公司对雇员的社会责任。一般说来,公司对雇员承担的是劳动合同责任,而不是社会责任。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而且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的情形是公司经过研究决定改制,或者改变经营策略等重大问题。而且这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会的地位,并非公司对雇员要承担社会责任。

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劳动法来进行,而且要认定公司对劳动者承担社会责任则是在公司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并且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就现存制度而言,职工董事、工会和职工监事的只要任务是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的,并且一般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关系,因此不能以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由认为公司应对职工承担社会责任。

(3)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包括公司对消费者个人的责任和公司对全体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和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等,并不是针对消费者全体的社会责任,而是针对消费者个人的一种责任。必须予以区分的是,公司对消费者全体的社会责任是拥有众多消费者的公司、产量较大的公司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由于产品不合格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而承担的义务。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公司对消费这的社会责任与公司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应区别对待,前者是公司对消费者全体因维护公共利益所负的义务,而后者是违背合同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权利时应承担的责任。

(二)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社会责任规定的不足

(1)社会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是一种原则性条款,比较模糊,对于如何依据本条规定确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性质和内涵都很困难。这会导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难以确定判断标准而避开适用该条款,因此对于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条款作为法律依据的案件非常少见。

(2)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规定过于笼统。虽然《公司法》第44条对于职工监事制度作了规定,即“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但是只对国家所有主体的有限公司作了规定,对于其他类型公司董事会没有职工代表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差异会使一些公司职工无法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而且会使公司职工的待遇因公司性质不同而出现差异。另外,《公司法》对于职工监事的制度“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的规定偏低,而且具体的职工监事比例是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的,这不利于对于职工的保护。

(3)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我国《公司法》信息披露的规定过于狭窄,即第145条规定:只限于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相关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也限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运转情况。但对于非财物信息(比如公司环境、社会评价以及消费状况等)的披露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的建议

(一)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予以明确

《公司法》第5条虽然依宣示性条款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但是并没有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责任承担主体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只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而且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公司法》有必要设计上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予以规定,而且应当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以及相关具体细节作出规定。

(二)对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予以完善

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是公司治理,公司运行的良好能够更加有效的和公司社会责任相一致。从现今的中国社会看,公司出现的消费者侵权现象、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等俯手即是,这些问题也说明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并不乐观,这除了现有法律体系不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存在缺陷是一个重要成因。因此,要使公司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就需要完善公司内部管理结构。

(三)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予以完善

美国布兰狄西法官曾说,“阳关是最好的防腐剂。”从某种意义上说,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而现实中许多公司经常以信息优势逃避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是一重要原因。因此,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加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呈现于社会公众,可以促使公司及时承担社会责任。

(四)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诉讼制度予以完善

“无救济即无权利”。法律的实施是法律的真谛所在,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其实现要通过相关诉讼程序,但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追诉机制有一定的不足之处,这会导致公司社会责任失去价值。有鉴于此,有必要健全公益诉讼制度,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比如对于公司造成环境污染的,现有法律仅限于相关机关和组织,未必能真正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扩大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赋予利益相关者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这是追溯公司社会责任落实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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