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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制

2015-06-30杨娟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人权保障

杨娟娟

摘要:新刑诉法中关于排除非法证据方面的内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在制度、实践方面具备明显的优势,但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难以满足自身要求而造成的“刑事程序无效”的情况。因此,应通过加入适量的相关因素以保证诉讼功能的均衡和排除诉讼特点的加强,从而实现规避风险的目的。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方面可针对不同的清除非法证据的方式,采取不同的证明准则;一方面要将保证惩处犯罪和人权保障两者之间的均衡作为指导方针,从而谨慎、正确的创建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流程。

关键词:非法证据;功能均衡;惩处犯罪;人权保障

非法证据清除的相关程序规则,不仅是非法证据清除机制中的重要元素,其更是对非法证据清除机制的顺利执行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一旦出现程序规则缺失的情况,整个非法证据清除机制则只有表面上的宣示意义,彻底失效;而程序规则不足,则会使非法证据清除机制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大大降低,从而影响到整个非法证据清除机制的功能。因此,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能够保证整个非法证据清除机制具有实际意义。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准则,其主要内容大致涵盖了两个方面:第一,如何判别非法证据清除准则;第二,如何设置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诉讼流程。本文在综合程序规则的多方面要求,并参考了国内外的一些成功的实践成果,作出以下结论:

一、非法证据清除的证明准则

所谓非法证据清除的证明准则,是指通过相关的证据来判别调查单位是否真正做到合法调查。明确证明准则至少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实体法意义,在案件的相关证据等客观条件不变的形势下,证明准则的实际执行力度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程序法意义,证明准则为证明结束后的责任顺利解除提供了保障,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因此,应从全局的角度对非法证据清除的证明准则进行严谨的评定。

检察院在对调查取证的行为合法性证明方面要做到清除合理怀疑的地步,才能够促使调查单位真正的贯彻合法性调查的准则,从而减少甚至消除刑事逼供等非法行为,从根本上为诉讼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而非法物证、书证清除则主要关系到证据形式的合法性,通常不会直接危害到诉讼相关人员的权益,所以可采取严格力度稍低的“优势证据”证明准则。此外,针对非法证据清除,国际上主要采用“优势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比例标准”、“或然性”、“盖然性”等证明准则,而前两者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证明准则。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针对不同的清除方式采取不同的证明准则,都能够在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上获得支持。

二、非法证据清除的流程配置

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非法证据清除的配置活动主要涵盖两点内容:第一,准确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向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添加适当的操作内容。此外,应针对侦诉清除和审判清除的不同,配置相应适合的清除流程。

1.侦诉过程中的非法证据清除机制

该流程主要涵盖以下步骤:第一,通过相应的启动方式如申请启动、根据职权启动,开启非法证据的清除活动。其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采用申请启动的启动方式,而检查机关等则采取据职权启动的启动方式;第二,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行启动,都必须由检查机关内部的独立于案件处理部门的其他部门进行非法证据清除的受理、审核、解决等活动;第三,在有关部门受理了排除申请后,首先要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对,如有证据缺失的情况,应该要求被告方补齐相关证据。如出现受理排除申请后,被告方不提供任何有关的证据的情况,应驳回排除申请;第四,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诉讼双方的代表人员进行听证会议,从而实现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评定的目的;第五,经过确切调查后发现取证行为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应驳回被告方的清除申请;如认定取证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则判定相关的证据作废。

2.庭审活动中的非法证据清除流程

在庭审活动中,一般采取申请启动或依职权启动方式进行非法证据清除流程的启动。无论是庭审之前,还是庭审中,都可以进行启动申请,而作出是否受理启动申请的决定则由进行案件处理的相关审判人员负责。如被告方在进行清除申请时掌握的证据不足,法院有权要求其补全证据。若出现被告方在不具有任何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就进行清除申请的情况,应直接撤回清除申请。法院机关在受理清除申请后,应及时开展相关的后续工作,主要包括:

其一,审前会议流程。主要涵盖如下内容:负责庭审的工作人员组织诉讼案件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针对非法证据清除进行讨论并获取多方建议。会议过程中,诉讼双方可向对方展示自身拥有的证据,对清除问题进行讨论并交换意见。关于被告方申请清除的证据,相关的庭审工作人员要及时联系原告方并要求其为在庭审活动中证明相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做准备。法院机关根据职权启动清除流程的,相关的庭审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诉讼双方并协助其做好接受有关核查的准备。由于审前会议机制只是对非法证据的清除起到初步审核的作用,所以不能够作出明确的评定。且诉讼双方关于非法证据的意见无论是否一致,都应在庭审活动中进行解决。

其二,庭审调查流程。主要涵盖以下内容:法庭在调查过程中,对于在进行庭审活动前提出的清除申请,应首先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而对于在庭审活动中进行的清除申请,通常要核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应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负责,且应使整个证明过程符合证明准则。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供案件相关的音频资料,或者要求相关的调查人员出庭作出相关说明。庭审活动中,诉讼双方应针对证据的合法性情况进行自由论证,最终由合议庭对双方的意见进行整合、梳理并作出合理的判决。如认定相关取证行为属于非法取证,则应判定相关的证据无效;如认定取证行为合法,则可直接撤销被告方提出的清除申请;如出现当庭无法判定证据的合法性的情况,则应在后续的审查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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