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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中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的困境与对策

2015-06-30秦靖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银行

秦靖钧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关键词:银行;存款查询;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经常需要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金融机构获取的信息越多,侦查的方向和思路就越明确,突破案件的把握性就越高,拓宽深挖窝、串案的空间就越大。因此,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一、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1)开户行不确定问题。查询中经常会遇到开户行不确定问题,一是不知卡号是哪个商业银行的;二是知道是哪个银行开户的,但是不确定是在该银行哪个网点开户。开户行不能确定,将会使查询工作效率低下,事倍功半。有时影响战机,导致追赃工作陷于被动。

(2)查询不够便捷。查询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情况,只能在其开户的营业网点才能查询,对于在其他营业网点开户的账户,有些银行不予查询,有些银行则查不出来(如:信用社)。自侦工作往往需要查明的是过去几年发生的事情,要查清某一账户的所有资金往来情况,就必须查询该账户自开户一来的所有历史交易明细。

(3)查询内容过于简略问题。有的银行会完全按照字面机械地理解《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的内容,认为司法机关仅仅需要查询该帐号现在的存款,有的会理解为司法机关仅需要查询存款,而不查询取款。

(4)遇到法律瓶颈。在行、受贿案件中,为了查清行贿款来源,此时就需要查询行贿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但是对于一些不够立案标准的行贿人,就不能将这些行贿人作为犯罪嫌疑人,那么此时查询这些人的银行账户就会遇到法律瓶颈。尚处于初查阶段,对被调查人尚未立案,就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查询其银行的账户、存款,这样就会使初查活动陷入僵局,且被调查人一旦听到风声,就会采取转移财产、注销账户等方法掩盖罪证,最终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不说,还会影响成案率。

二、查询银行的方法

查询银行存款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拉网式”查询。那就是将被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及家庭成员、相关可疑人员的身份证号提供给本省、本市、县所有银行及金融机构全面排查。这种方法适用于大要案和部分疑难案件,有时会发现新的或意想不到的证据,为突破案件提供方向,但这种方法缺陷是工作量大、效率低、效果差。二是有针对和有重点的查询。这种方法具有工作量小,效率高,效果好的优点,但存在遗漏线索或流失证据的缺陷。在初查阶段,对于线索不明或大要案线索,我们一般采取“拉网式”查询;在侦查阶段,涉嫌犯罪的部分事实清楚,线索相对明朗,我们一般采取有针对和有重点的查询,当然也不是绝对,有时需要交叉使用。

在查询银行时应采取以下具体做法。一是先本地后省会。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涉案对象在本市、县任职、工作,受地域的限制,涉案的存款一般会存入本市、县银行,因此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查询银行存款应先本市、县银行后省行。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银行在本市、县都可以查到,只有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到省行查询。我们在查询存款过程中,特别是有选择有重点查询时,不妨先把本市、县的银行查清,如达到我们查询的目的便不需再通过省行查询,这样做既提高效率,又节约诉讼成本。二是先周围后外围。周围是指被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周围以及其上下班经过的路段。这些地方的银行网点由于在居住地附近或每天必经地,存取款比较方便。我们查办的县(处)级以下干部结合其职务身份对应其可能涉嫌的受贿数额,接受贿赂前后普遍存在侥幸心理,不至于每次存取款都到很远的地方,尤其对于那些陆续受贿陆续存的情况,这些地方更应该成为重点。办案人员利用查询银行的结果,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一步固定了刘某受贿的事实,为案件准确、及时终结奠定了基础。

查询文书中检察机关的公章一般不会遗漏,办案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查询文书骑缝章一定要盖并要规范、清晰。省行查询比本市查询相对手续简便,不用有关部门或什么主管领导签字,但对法律文书的要求非常严格,如果漏盖骑缝章,省行是不接受查询的,所以我们所出具的文书一定要规范。查询多名涉案对象存款时,办案人员应事先把涉案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打印齐全,因身份证号数字多容易出错,所以负责查询任务的办案人员必须仔细核对,核对无误后再加盖我院反贪局印章,作为查询文书的附件。省行以及部分市县银行要求比较严格,作为查询文书的附件如未加盖反贪局印章,银行工作人员会要求你逐个填写到查询文书中(比如农行),这样做既费时、费力又容易出错。

三、完善银行查询解决对策与建议

1.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

为确保检察机关在查询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工作中获取充足的侦查信息,提高办案效率,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各大银行的联系沟通,通过省院与各大银行协调,建立检察机关与各大银行在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方面的长效合作机制,开通快速查询通道,在检察机关与各大银行之间建立专人联系制,各银行由专人(专门的窗口)负责查询。这样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及时、高效、秘密地查询犯罪嫌疑人在各银行的存款,也才能保证侦查信息获取的全面、深入、稳定,最终实现办案效率的稳步提升,以满足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要求。

向省院领导汇报我们在银行查询银行帐户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省院和各大银行沟通协调,将查询银行帐户历史数据的权限下放到各地,解决部分银行县区分行无权查询一年以前的帐户历史数据的问题,并建议银行提供的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上将网点号和操作员号一并反映清楚。通过召开联席会的形式,建立检察机关与各个银行在查询银行帐户方面的合作机制。使各个银行了解新刑诉法关于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方面的修改内容,明确对于检察机关的查询和冻结应当积极配合,并确立固定查询方式,有利于及时、高效、保密地开通银行帐户信息快速查询通道。

2.建议建立统一的银行查询平台

目前没有统一查询平台的情形下,因为办案时间有限,需要缩小查询范围,办案部门一般围绕被查询对象的工资卡涉及到的银行、家庭居住点以及工作单位周围的银行进行查询,这也是在无针对性查询情形下相对可行的查询办法。鉴于统一查询平台的搭建涉及到众多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流程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建成,因此建议恢复开放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3.规范统一的银行查询制度

规范统一的银行查询制度。目前,各家银行的查询制度不尽统一,各有各的规定,侦查人员有不少时间浪费在程序性流程上。因此,在网上查询平台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建议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协商沟通,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各银行的查询制度,包括接待部门、工作流程、查询范围、保密制度等具体的工作制度,以便检察机关能顺利地开展工作。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规范查询工作流程,由侦查指挥中心专门负责银行查询工作,适时与银行查询系统对接,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于提高查询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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