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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2015-06-30吕恒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法律对策网络环境

吕恒

摘要:非法集资的规制方式主要通过刑事追责和行政禁止等为主要是手段,但是如果单纯通过刑事制裁方式不适应网络环境下的金融模式发展新趋势,在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具有新特点,我们如何运用新技术和法律手段减少网络范围的非法集资,使得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健康有序,促进中国金融体系全面化、网络化。

关键词:网络环境;非法集资;法律对策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并没有改变本质特征,网络上的非法集资活动保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结果上也是破坏金融秩序,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特征

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具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涉众更多、涉案金额大、地域范围更广

互联网的发展,为非法集资提供了更加快捷方便的平台,比如腾讯QQ、微信公众号、电子商务平台、各类博客、网站等,通过各类高收益、低风险的项目诱惑人们投资。由于这些平台用户广泛,涉及地域范围广,因此通过网络发展非法集资的队伍庞大,人员众多,地域范围可能遍布全中国。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金额巨大,2014年重庆破获一起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案件,案发时,涉案公司共发展全国17个省89个市的会员7.8万余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达4.7亿余元。

2.犯罪发生的速度更快、影响也加大,隐秘性更强

互联网加快人们信息传播速度,整个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流程全面网络化,比如电子转账和电子支付,资金转移速度非常快。一旦获得资金,非法集资很容易抽逃。

3.改变传统以熟人为主模式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再以普通熟人为主,传统的非法集资主要以熟人为主,但是网络社会缩短了人们的交际距离,非法集资者通过网络募集到的资金提供者绝大部分来自于社会公众,主要通过网络公众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募集。

4.犯罪方式不断变化,P2P领域处于高发状态

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主要就是通过虚假项目吸引投资,后投资者支付前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只是披上了一层互联网的面纱。犯罪分子先注册成立公司,再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组建网站,在网站上推出各类投资项目,采取夸大宣传及高额返利承诺,吸引社会公众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网站进行投资。网站上提供的投资项目基本有名无实,且以销售数量有限的商品掩人耳目,现在P2P和众筹网可能性极大。

二、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预防及治理措施

1.理顺权责,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当中规定,地方政府要遵守同意的行业管理规定,加强与行业归口部门的政策衔接。P2P应该由银监会监管,而众筹网由证监会监管,与地方政府之间需要建立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强P2P和众筹网运营的监测与风险定时报告制度建设,避免利用平台的合法外衣而从事非法集资互动。

2.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底线标准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针对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除了央行牵头的半官方协会之外,各地均可要根据不同业态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就本地P2P、众筹的业务模式协商设定如信息公开和资金托管等底线标准,设定不得进行建立资金池、承诺回报等行为的负面清单,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查后,由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背底线标准和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协商处置。

3.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非法集资可能性

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检测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非法集资活动必然以互联网作为重要工具。在互联网成为犯罪工具的情况下,互联网大数据同样成为防范制止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工具。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开发专门的系统来检测、评估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风险。在这方面,找出具有较先进的经验的地方向全国推广开来。

4.清查涉嫌互联网上非法集资企业的虚假广告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的快速特征,应尽量压缩其宣传炒作的机会,互联网时代的宣传和盈利往往以流量为基础,而流量的增加离不开各类广告宣传,尤其是互联网广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虽然不具有直接管理各金融机构的权利,但是对于在本地发布的各类金融产品广告,服务器在本地的各种互联网金融类的广告应积极联合有关单位行使管理权利。

5.扩大金融市场准入与设置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

互联网金融行业固然是要打破过去过于通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建立起来的高门槛和对民营资本的玻璃门;由于金融业务的风险特征,而且现在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风险,更有对从业者刑事上的极大风险。因为,不仅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更是为了保护创业者,都应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比如资金托管、产品登记、信息公开三原则。

6.加强立法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应该加强立法,同时各审判机关要严厉惩处各类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尤其是涉及受害人数多、涉案数额巨大的。注重提升打击网络化非法集资犯罪水平。审判机关要定期分析研究此类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除了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罪有罪无的证据,还要做好是否挥霍与转移赃款、是否逃匿、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开支等方面证据收集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时,要坚持惩办与教育相结合,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突出刑罚的经济制裁功能,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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